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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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以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不重新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以下是我给你整理的。希望能帮到你。详情请访问(www.oh100.com/bylw)。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中国缓刑制度的现状........................................................................................................................................1

(1)适用缓刑较多的几个罪名

(2)缓刑的适用与罚金相联系。

(3)未成年人犯罪缓刑现象普遍................................................................................................................................................................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关于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三)缓刑制度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㈢完善缓刑制度.......................................................................................................................................................................

四。结论.............................................................13

参考.............................15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以及在适用、检查和监督中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和弊端,这些问题和弊端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建议,以有效遏制缓刑的滥用,充分发挥其意义。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检查监督

近年来,我国实行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量刑时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的刑罚制度。其特点是在量刑的同时宣布不执行刑罚,但保留一定期限内执行刑罚的可能性。一方面,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我国刑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执行,如何执行,如何监督等方面还存在各种具体问题。,这往往使得缓刑的适用不适用,反而不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达不到,甚至有些法官和地方把缓刑当成有钱有势的人的避难所,损害极大。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的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上升。据某市法院统计,缓刑适用人数占被判刑人数的比例,xx为8%,xx为15%,xx为31%,涉嫌滥用。、

(1)适用缓刑较多的几个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对此类案件适用缓刑的比例高达90%以上。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大部分罪犯的主观恶性都比较小。犯罪后能及时报案,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他们有明显的悔悟。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公众认可度较高,占中止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量刑时,与民事赔偿挂钩,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4、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等侵犯财产罪,被告人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的,法院往往会判处缓刑。

(2)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法官以罚金数额及其到达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候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让他们以为违法犯罪没关系,只要交了钱就不用坐牢,社会影响很坏。主要是地方财政穷,法院靠返还罚款来弥补经费不足。

对少年犯罪适用缓刑更为普遍。

xx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0%,远高于往年。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减轻处罚的情况。如果有自首、从犯等较轻情节,法院一般会给予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也有一些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因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情形。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今后未成年犯缓刑的刑期还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滥用这一制度会产生相反的效果。从我国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条件的适用。

缓刑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以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不重新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缓刑的具体情形、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是否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等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真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在实践中不易把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缓刑的适用。司法机关适用缓刑没有法律依据,很可能导致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罪犯适用缓刑时无所适从。同时,会容易误导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度滥用刑罚,很可能会为一些枉法者提供借口,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而对一些应该适用缓刑的罪犯却不适用。

缓刑申请程序。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最有力保障。程序正义可以消除法律选择和适用过程中的不当意图,也可以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虽然我国一些司法解释提到了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但我国缓刑制度没有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1,缺乏透明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缓刑,必须经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讨论评估,讨论犯罪分子是否符合缓刑的三个条件,然后作出缓刑的判决。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和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没有人知道如何预测“不再危害社会”的标准,这是没有说服力的,也是社会难以理解的。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乏有效的监督。适用缓刑的决定权只在法院,这是法院司法权的一个方面。但是,任何权力都要受到有效的监督,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提出抗诉,但是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模糊,很少对可以和不可以缓刑的案件提出抗诉,所以这种抗诉权不是对缓刑适用的有效监督。

3.缺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话语权和社会参与权。司法实践中,在适用缓刑之前,缺乏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话语权,缺乏对社会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是以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适用缓刑,对一些没有经济来源,平时表现不好的被告人也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和改造。

缓刑制度。

对缓刑犯的侦查,在刑法1997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在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配合下进行。

。这种监督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检查机构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人手不足,任务繁重,缓刑侦查机构还没有建立起来,根本没有时间打理缓刑侦查。通常,法院代表公共安全部门探访和检查缓刑犯。此外,缓刑犯工作的单位和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对其协助执行的义务不明确,甚至对罪犯的量刑情况和需求也不清楚。他们还认为罪犯无罪释放,这就使得缓刑侦查几乎成为一个空白地带。

2.发货监管不到位。缓刑后,法院只向公安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不负责执行到位;有的让缓刑犯作出判决后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拖延向执行机关送达规范性文件;有些缓刑犯有意无意的不报到,而是外出打工,导致缓刑犯失控。由于监管程序衔接不好,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情况,影响了监管检察工作的开展。

3.目前的调查方法不适应新的形势。如今流动人口犯罪日益突出,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基础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实现对缓刑犯的管理、检查和帮教功能。

第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试用期的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的适用条件,即哪些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对量刑时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为我国缓刑的适用条件。

犯罪的情节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对他人的恶性和攻击性,以及犯罪行为造成的客观上的危害和损失,所以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的方方面面。如果犯罪人主观恶性较深,客观上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果仍然缓期执行,可能会失去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基于这一标准,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时要考察的对象是:(1)能够被理解和容忍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旅行者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要小于受享乐和财富驱使的犯罪分子。对于前者,可以更多考虑缓刑,但对于后者在考虑缓刑时,一定要慎重考虑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实际上主观上并不想犯罪,也不支持危害结果的产生。因此可以认为,即使刑罚没有实际执行,他也不会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可以更多考虑适用缓刑。(3)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引发的犯罪。如果是因防卫过当或者过分避免危险而构成犯罪,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部分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理的控制下实施犯罪的,但在犯罪过程中,他的心理发生了变化。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说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也可以考虑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犯罪后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客观事实,犯罪人对这些事实持什么态度,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只有犯罪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说明犯罪人从中吸取了教训。悔罪表现在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如积极协助解救,返还赃物,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2)愿意接受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包括主动投案、揭发同伙、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

在考察了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要考虑如果对他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它会影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要建立一个完整的缓刑预测体系,应该包括:(1)犯罪史。(2)亲身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预期效果。如果真的想通过获得缓刑的机会来弥补,这类罪犯一般都会珍惜缓刑的机会,约束自己的行为,重新做人,努力证明自己可以重新做人,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因此,可以预期,对这类罪犯适用缓刑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5)行为一致。(6)犯罪人的身心状况。因疾病或者残疾丧失刑事能力的罪犯,可以更多地考虑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无法控制自己情绪、对某一方面上瘾的罪犯,在变态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一种瘾(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很容易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适用缓刑和不适用缓刑,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规定是否适用缓刑,让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应将我国刑法中“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具体为:“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确有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初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真诚悔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的:(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二)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四)犯罪后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的: (五)受胁迫或者被诱骗参与犯罪的;(6)聋哑人、盲人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危害社会的残疾人。不适用缓刑的案件:(1)累犯;(二)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三)同时犯数罪的;(四)团伙犯罪中的累犯、教唆犯、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的;(5)犯罪性质严重或者影响极其恶劣的。(六)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和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实际上,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标准“适用缓刑不会再次危害社会”,是法官根据各种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宣布缓刑的法官,面对被判缓刑的人,将来极有可能再次犯罪。如果将此归咎于法官的误判,可能会影响法官对罪犯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针对这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应当支持和鼓励法官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使其相信对罪犯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即使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审法官的错判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当规定,法官未按照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对罪犯进行审查,在罪犯不符合缓刑条件时宣布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危害社会的,应当追究其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的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可以鼓励法官大胆依法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加关于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将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话语权、社会参与权置于阳光下。现在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申请的透明度。决定缓刑的案件,法官在判决时应当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方面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在法律的准则下列举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用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各级法院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理,制定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和监督。要加强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加强宏观管理,有效控制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既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又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充分发挥我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定期审查缓刑案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加缓刑听证制度。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应当开庭进行缓刑审理。引入缓刑听证制度,让被害人、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被告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与案件相关的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由于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乃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申请的参考,可以提高缓刑申请的客观性和依据。缓刑听证会的参加人来自被告辖区的不同地方,他们是不同意见的代表。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如实表达自己的意见,这可能使当面发言变得合理,极大地保证程序公平正义,进而保证实体公平正义,使法官作出的判决更加客观公正,更好地反映民意。再次,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调查。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让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理由,极大地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其自觉参与对缓刑犯的侦查,从而改变以往缓刑侦查开展不好的尴尬局面,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缓刑听证程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参与者。包括合议庭成员、本案公诉人、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民警、被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所在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相关人员。除公诉人外,上述人员均不是法定参与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加审理,在法律上没有保证。是否参加听证应当由他们自己决定,因为就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不是他们的法定义务。在我看来,听证人员不需要以固定的方式参加,但案件的关键人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到场,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出庭时可以征求他们的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不能到场的,可以书面反馈。听的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与被告“有关系”。

(2)听力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能否有效履行缓刑期间的义务、能否落实罪犯缓刑期间的监管责任等进行核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当事人应当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当庭公开;再次,被告人进行了陈述,表明了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以及如何履行缓刑期间的义务。

(4)听证会结束。开庭后,合议庭根据各方意见,作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充分发挥缓刑对罪犯的挽救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

1.建立监督检查机构。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并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缓刑监督工作,制定规范的检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罪犯的监督检查,并通过立法作出规定。对于具体缓刑的考察,县级考察机构可以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动员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罪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其原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共同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罪犯进行法制教育等。此外,缓刑犯的调查报告定期提交给法院。

2、加强对缓刑的监督。缓刑犯的交付之所以出现脱节,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管。因此,应尽快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高度重视对缓刑的监督,定期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日常工作纳入监狱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投放与执行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交付执行前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确保交付执行前缓刑的有效监督。同时建立执行回扣制度,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附有执行回扣。这个回扣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为了让执行机关及时以回扣的形式回复法院。法院收到这笔回扣后,即认定执行已经执行完毕,完成执行交付程序。此外,还应制定标准的协助执行通知。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应当送到缓刑犯的工作单位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当送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在更大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助教育。

4.在缓刑犯所在地公示。在被告人工作单位和住所宣传缓刑犯的罪行、判决和悔罪情况,讲解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教育。此外,在缓刑犯的工作单位和住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及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对于被批准外出的缓刑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去向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确保缓刑侦查的连续性。另外采用户籍联网,即把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上,全国共享,网络监管。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具有盲目性,部分司法人员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费解,与法治要求相差甚远。另一方面,一些司法人员对适用缓刑的冷漠态度令人担忧。因此,本文主要从缓刑适用和缓刑考察谈起,提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建议,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立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和完善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社会公众、检察机关和法律各司其职,对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缓刑的真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