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之谜——正义的十四种解释

上个月刚考完司法考试,就收集了一些法律方面的书籍,趁热打铁看看。目前有《洞穴之谜》、《公主之死》、《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等。我花了三个晚上才完成这个洞穴之谜。

这本书是白斌老师在讲课时推荐的,说是法学学生暑假必读的书。这本书从一个虚构的案例引出了14个不同的法律学派的判决词。十四判的推理过程虽然合理,但最后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果把法律视为正义,那就可以用正义的十四种解释来形容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观点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展开写一篇独立的长论文。写论文超出了我的水平,也不是我的目的。我看了豆瓣的书评,大部分人大概罗列总结了十四条意见,但我只想记录下自己的想法。但是由于我水平有限,可能思想比较混乱,因为这本书太深奥了。

4299年5月初,由一些业余洞穴探险者组织的洞穴探险协会的四名成员与当时也是协会成员的维特莫尔一起进入了联邦中央高原的一个石灰岩洞穴。当他们深入洞穴时,发生了山崩。巨石滑落,堵住了他们唯一知道的洞口。当他们发现自己被困住了,他们就坐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人员来解救他们。由于5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他们的家人通知了协会秘书,探险者在协会总部离开了他们计划探索的洞穴位置,于是一支救援队赶往出事地点。

救援难度远超预期,需要不断增加救援人员和机器。但山洞偏僻,运送救援人员和机器极其困难。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由于山体滑坡不断发生,清除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被中断了几次,一次滑坡甚至夺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在救援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很快耗尽了自己的资金,随后又有80万弗里亚(纽卡斯尔的国家货币)由公众捐赠,并由法律分配给救援工作,在被困人员获救前也已花光。探险者被困山洞后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而且洞穴里没有动物或植物可以生存,所以大家早就担心探险者可能会在出口打开之前饿死。在被困的第二十天,救援人员得知探险者随身携带了一个袖珍无线设备,可以发送和接收信息。救援人员很快安装了一个类似的装置,并联系了不幸被困在洞穴中的人。探险者问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获救,负责救援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没有新的山体滑坡,也至少需要十天。在得知营地里有医疗专家后,被困人员与医生进行了交谈。他们详细描述了洞穴中的情况,然后问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在医学上是否可能。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很小。然后,洞里的无线设备沉默了。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家要求再次与医生通话。惠特莫尔代表自己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吃了其中一名成员的血肉,他们是否还能再活十天。尽管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还是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惠特莫尔问抽签决定谁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学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惠特莫尔随后询问救援队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可以给出答案,但这些人都不愿意给出自己的意见。他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或者是否没有人愿意出声。在那之后,洞穴里没有任何消息,所有人都猜测(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探险者无线设备的电池没电了。被困人员被救出时,大家都知道惠特莫尔在被困的第二十三天已经被同伴杀死吃掉了。

被告向陪审团提供的证词显示,惠特莫尔暗示他们可能会吃掉一名成员,否则不可能存活。也是惠特莫尔首先建议使用彩票。他提醒大家,他刚刚带了一副骰子。起初,四名被告并不想回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在通过无线电进行上述对话后,他们接受了惠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数学问题以确保抽签的公平性,最终同意通过掷骰子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惠特莫尔宣布他已经撤回了协议。经过反复考虑,他认为他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再实施这样一个可怕的权宜之计。还有人指责他出尔反尔,执意玩骰子。轮到惠特莫尔时,一名被告为他掷骰子,并要求惠特莫尔就他是否同意投掷的公平性发表声明。惠特莫尔没有反对。投掷的结果对惠特莫尔不利,因此被同伴杀死吃掉。

幸存者获救后,因营养不良、晕厥住院。出院后,他们被指控谋杀惠特莫尔。

饿死很恐怖,但我很难责怪幸存者。李安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就是这么个东西。而这个假想的破案,也是由真实的案子改过来的。它们如下:

富勒的公案不是无源之水。他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为基础:1842美国诉霍姆斯和1884女王诉达德利和斯蒂芬(雷吉娜诉达德利&;斯蒂芬斯).在霍尔姆斯案中,移民船布朗号因为撞上冰山而沉没,50人分乘大船和小船逃生。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天气恶劣,海水溢出,船裂开了。临危受命,水手霍尔姆斯将八男两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他因预谋故意杀人被判处6个月监禁和20美元罚款,泰勒总统赦免了他。在达德利事件中,马利筋号沉没后,四名幸存者在一艘小船上幸存。抽签遭到反对后,最虚弱、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登陆后,他因谋杀罪被捕并被判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全书模拟了来自十四个法学院的十四位法官做出的十四个判决。前五位大法官在公法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阐述,而后九位则涉及具体分析。

首先,作为法官,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规定。法律条文规定“凡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者,必处死刑”(作者想象中的条文在现实中要复杂得多)。既然法律条文是这么规定的,这是个不错的决定。这是开头的第一点。其实任何人都可以达到这种程度。但是,法理之外也有人情,就像上面维多利亚女王和泰勒总统做的那样。被判死刑后,A法官请求行政长官赦免。这其实有点推卸责任的意思,因为特首赦免是不可控的。所以反对意见是,是否犯罪,应该是司法考量的范围。幸存者希望获得行政赦免是不公平的。

但是,要是这么简单就好了,不同国家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在一些国家,行政、立法和司法属于三权分立。作为人,法律条文难免会有漏洞。在适用法律条文的同时,由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还是应该用立法者的本意来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该追溯立法者的目的,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

就追溯立法者的目的而言,分为三部分。即立法者立法时,依据的是什么?

首先是法律的诞生。

法官B的观点比较激进,立法者制定法律是因为默认了我们可以拯救。换句话说,制定法是一种基于* * *存在而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又因为五个探险者在山洞里,与世隔绝。与法律相匹配的社会关系不再能对他们形成管辖。对他们来说,属于原始社会的生死状况,所以不应该被成文法所束缚,在成文法中他们适用的是自然法,也就是自然法。在法官B看来,人为了在自然环境中生存,相互吃掉是合理的。类似于中国古代的饥荒,原有的政府等社会关系已经无法提供保障,只能遵循自然规律。

同一个法官C也补充了法官B..C法官认为,我国法律的形成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公众默许和遵守的契约关系。五个冒险者通过无线电向外界咨询后,并没有得到契约指导。即使现场有政府官员、法官和/或牧师,也无法得到正确的引导。因为事后争论了那么多,更别说当场下结论了。社会契约帮不了他们。于是他们建立了一个新的国家,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社会契约。而且一个新的社会契约不一定需要所有人的同意。中国全国人大通过法律只需要1/2。所以这个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合理的。

其次,法律的出现。

我们的法律是在民主前提下产生的。基于法律的产生,D法官和E法官对本案有不同的看法。D法官认为这五个人应该无罪释放,因为法律是为公众服务的,公众的意见是基于同情他们是无辜的。所以按照常理,应该是无辜的。e法官判他有罪。他认为我们的法律确实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但是在立法的时候,民主立法已经制定了。法律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所以执行法律就是执行民主,所以应该被判有罪。虽然D法官和E法官都是基于民主来解释法律,但他们的结论却截然相反。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民主是存在于立法之前还是立法之后。

D法官之所以反驳E法官,是因为立法者虽然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但大多是民法、公司法方面的专家。其次是检察官,而检察官的指控就是给人定罪。真正有司法实践经验的人少之又少。所以立法上肯定有不合适的地方。

最后,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刑法立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二者的关系是刑法通过惩罚犯罪起到威慑作用,通过保护人权起到教育作用,进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F法官和G法官的争论点在于,对幸存者的死刑是否具有威慑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功能。这涉及到主观判断,每个人都不一样。法官f认为,如果这种情况再次发生,也无法阻止另一次同类相食。G法官认为,可以通过判处死刑来防止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至少让他们等到第一个人自然死亡,吃掉尸体,而不是再杀人。关键是谋杀无罪会不会被滥用。其实这也是我们国家对防身如此严格的原因。就我们国家的环境来说,其实正当防卫很容易被滥用。

法官H和法官I的区别在于生命是无价的还是有价值的。

法官H是个功利主义者。他认为为一个人而死比五个人都死要好。他的类比是,为了四个人的生存而吃掉一个人是不对的。让我们放大这些数字。牺牲一个人救100个人甚至牺牲一个人救一万个人呢?我们社会的逻辑就是这样。军人为全国人口而死。为了整体的生存,应该牺牲一些人。

法官I坚持认为生命是无价的。他的比喻是,如果还是不救,三个人吃掉另一个人。然后两个人又吃了一个人。最后一个人吃了另一个人。也就是吃四个人才能活下来。法官我认为这显然有点疯狂。同样,我个人认为,如果需要牺牲一小部分人来拯救大部分人免受积极执行的虐待。就像二战中的纳粹德国,主动秘密处置残疾人,节省资源打赢二战。明显不合理。

其实我们的法律对类推是有限制的。法律惩罚不是线性的,类似案件也不是平行的。要掌握一个“度”,即法理学上的“比例原则”,也类似于儒家的“中庸”。

另外,法官争论的焦点是法官是否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法官J认为,法官的特点是对现有法律的准确理解,而不是同情。法官应该像一个人工智能,只能按照给定的程序给出结果,而不能给出自己内心的判断。K法官认为法官可以造法,就像英美的司法造法一样。而推而广之,其实在于法律是否实现了正义。法官J认为,正义属于神学和哲学学派。法律只是管理社会秩序的工具,与正义无关。关键是执行。没有人能做出绝对有争议的判断,只有上帝能。K法官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代名词,恶法是违法的。法官应该有权决定什么是公正的。

最后,L法官和M法官争论的焦点是道德是否应该被法律所镜像。

道德是多元的,而法律是一元的。有的行为违法不道德,有的行为违法不道德。在我国,道德属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当没有法律来判案时,可以引入道德裁量。而我的法理学书也写道,“法律的现代化是指法律与道德的完全分离。”可以说,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我国也是非常矛盾的。

L法官说得很清楚,如果我是同样的情况,我也会吃人。因为这不违背我的道德。大多数人同情幸存者,正是因为当时的情况并不是不道德的。所以应该是无辜的。法官M始终认为道德与法律是分离的。因此,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法官n采取了中立的立场。这个案例是否适用于道德形象,他弃权了。

开始打字前我一直怀疑自己能不能写好这篇读书笔记,脑子也挺乱的。还好我打了这么多字。法官从A到N的观点并不是完全按照书中的观点来排列的,而只是我脑海中残留的东西。而且只涉及法理,不涉及刑法细节。十四种观点中,关于具体判断存在技术问题。比如五个人达成契约是否公平,杀人是否故意,被害人是否承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首先,第一个篇幅很长,第二个可能超出我的水平,第三个写出来可能看不懂。富勒原本是契约法学者,他最初的五个观点只涉及法理学。后九个观点中的刑法技术方面是Salle添加的。

我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有趣的事情。还有十几个著名的刑法老师在网上公开授课。但是在遇到刑法学上的困难时,每个名师都会提出不同的刑法学理论。虽然每个人都可以自圆其说,但是在一些有争议的话题上,这些理论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而且有的名师还指责别人是“假刑法”。刑法的本质越来越接近我们日常所说的“正义”。小说中所谓的“古代天师”,一般都是以破案出名的。就像洞穴之谜里的内容,每个人的“正义”都不一样,都是正义的。这本书能让大众感到恐惧和愤怒,决定一个人“生死”的判决怎么会如此矛盾,一个人是否被谋杀尚无定论。所以在考试中,刑法主观题中往往有一句话可以从不同的观点来回答。当然,这是16之前的刑法学老师张明楷的做法,因为他自己也承认“没有完全正确的排他的刑法学观”。令我遗憾的是,今年话题的作者陈兴良把他的观点当成了一般理论。今年的答案,用市面上所有著名刑法老师的理论来回答,都是错的,扇了全师一巴掌。

个人觉得这种材料,洞穴之谜,很适合作为司法考试的作文。不需要正确答案,主要考察考生对法理学精神的理解。可惜现在的情况是,讨论的话题是政治性的,讨论话题的素材一般是某个领导的讲话精神,更接近政府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