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个忙,求江西财经大学2011-2012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法学通论答案。
a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教室作为孩子在危险发生时有帮助孩子的义务,孩子危险的发生也与她有关,说明她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导致了孩子的危险,然后不作为的心态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2)如何处理B?为什么
b是无辜的,因为他是路过,没有法律义务帮助,所以不涉及刑事责任。
报告的重点是不作为犯罪的责任。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需要作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作为义务,就会导致犯罪后果的发生,所以义务人要对结果负责。
(1)刘飞有义务支持张金保吗?为什么?
不,原因是刘飞和张金保之间没有依赖关系。社会主义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
(2)刘飞是否有义务赡养刘兵?为什么?
有赡养的义务,因为刘兵未成年,见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赡养的义务。有能力由兄弟姐妹抚养的兄弟姐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有抚养的义务。
报告的重点是抚养法律关系的确立,重点是《婚姻法》第26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
3 (1)李与王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是纯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2)如果李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未经追认,合同无效。王搬出后又将租住的房屋按日返还房东作为不当得利。
(3)如果李有工作并有一定收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有收入的话,就看你能不能养活自己了。如果可以,那么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房产不是李的,是他父母的。他签订合同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你需要等待授权处置(父母)的追认。如果你不在一个月内批准,合同将无效。
(4)本案中,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报告的重点应该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这与年龄、精神状态等因素有关。
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的以下规定: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及前面提到的《合同法》第47条,限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合同,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是纯收益的合同或者适合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合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方可以督促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通过通知进行。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令人震惊的社会问题。由于酒后驾车造成的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酒驾、醉驾越来越流行。根据违法成本与收益的比较,“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变化,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
关键词:酒驾违法成本收益
一、刑法修正案下“醉驾”案件概述
2008年6月5438+2月65438+2月4日,孙伟铭在成都市成龙路酒后无证驾驶,与4辆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2009年7月22日,成都中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9月4日,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二审。9月8日上午8时30分,四川省高院二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中国发生多起酒驾案件,其中张明宝案、四川孙伟铭案和广州李井泉案影响最为恶劣。2009年6月30日晚8时30分,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喝酒,驾车回家。他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停在路边的机动车,造成5人死伤。事发当晚,张明宝已被警方控制。根据交通警察的说法,张明宝是酒后驾车。事发时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mg/100ml。65438年7月5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65438年10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事件发生后,引起广泛关注的孙伟铭醉驾致4死1伤案二审未判死刑。因此,如何判决张明宝,他是否会被判处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2009年6月27日,165438+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方认为,醉驾致五死四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法院据此量刑定罪。2009年6月23日上午,南京江宁“6·30”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再加上最近轰动一时的“姚嘉欣案”,“酒驾”成为今年的关键词之一。然而,正是每个酒驾司机不同的“命运”,将这一系列事件推向了舆论风暴的高潮。成都小伙孙伟铭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判无期,原因是他没有驾照,酒驾致4死1重伤。南京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杭州小伙魏志刚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于药家鑫一案,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但鉴于药家鑫的上诉,其最终命运仍悬而未决。
据公安部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直接造成财产损失1.01亿元。因交通事故死亡73484人,受伤304919人。但据国际统计,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5%。2008年,我国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654.38+083.765.438+0人,受伤76.230人,直接财产损失25025万元。酒驾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隐患”。根据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阈值及检测》,我国醉驾的酒精含量阈值为0.2%,高于美国标准0.1%,也远高于日本标准0.05%、德国标准0.03%、瑞典标准0.02%。这充分说明我国确定酒驾标准的起点非常宽松。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我国对酒驾的处理不仅极其宽松,而且极其宽松。难怪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专家学者都大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让“酒驾”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公安部将2065438年4月至2000年4月的醉驾违法记分分值提高,一次性记分12,符合醉驾。扣12分只是个开始。社会各界“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正式“受罚”。
值得关注的是,自《刑罚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仍有人不顾违法成本,无视法律的惩罚而违法。5月5日下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判决,醉酒司机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侯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此案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量刑案件。此外,北京酒驾“第一人”黎俊杰,他的驾照被依法吊销。重庆首例涉酒司机廖兴华被提起公诉。
二、法经济学的分析
是否严惩“酒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谓违法成本,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违法行为的成本或费用是合法的。国家法律之所以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是为了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进行遏制和限制的基础是,人们在做出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尤其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时,往往是违法成本起着关键作用。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选择遵守。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时,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即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查处;当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时,大多数人可能会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的可能性与其成本之间的“反比关系”。只有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
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注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而不是个人的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当事人能自己解决的问题应该由民法来解决,只有当事人不能自己解决或者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才可以由刑法来解决。当犯罪人犯罪时,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或等于预期的惩罚时,这种情况就有其现实的可能性。犯罪人追求的是犯罪的收益,即他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有效率的,使犯罪的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当预期惩罚大于或等于罪犯的收益时,犯罪可以得到遏制,当减少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实际上是边际净损失)时,实现了最优的社会威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醉驾的危险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则,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临时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操作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拘留、暂扣六个月直至十五日清醒,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受过前两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操作机动车。”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酒驾的违法成本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并处500元罚款。酒驾的违法成本是处15日以下拘留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5日以下暂扣6个月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可见,酒驾的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因酒驾带来的收益。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醉酒驾车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违法成本是,如果被追究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些低廉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心存侥幸,选择违法。
虽然公安部已经将2065438年4月至2000年4月的酒驾违法记分提高到12,但与欧美对酒驾的处罚相比,成本还是太低,扣12的措施在酒驾面前有时显得苍白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就大大提高了酒驾的违法成本,侥幸者从违法变成了违法,变成了为了避免大的违法成本而选择守法。
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来看,严惩酒驾是为了提高酒驾的违法成本。“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无论处罚将如何设定,只要将其纳入刑法,就能在心理上形成震慑作用。这样,违法成本就增加了,而且违法成本高于违法人的预期收益。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违法者要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不是“重罚主义者”,也不是“重罚主义者”。实践一再证明,重刑、重罚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和违法行为。相反,重刑重罚对遏制犯罪和违法的负面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不在于对犯罪行为实行多重处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否普遍得到有效追究。但低廉的违法成本让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违法行为一般都能得到有效查处,违法者逃脱处罚的概率很低,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因为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违法的原因是考虑到低廉的违法成本来换取高于成本的收益,所以存在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者可以逃脱追究的侥幸心理。所以,在提高违法成本的时候,要考虑多高的问题,让大家既不会违法,也不会处罚过重,陷入重刑主义。
酒驾被处罚,无疑给酒驾者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