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假春运论文摘要

随着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进程和这30年中国铁路行业的发展变化,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也是铁路行业高速发展的阶段。郑州火车站铁路的快速提速,票价的提高,火车票管理新技术的应用,让我们国家的铁路事业恍如隔世。然而,由于我国铁路运输能力与运输能力之间的矛盾,火车票这种有价证券在郑州火车站客运高峰期成为紧俏商品。伪造车票、倒卖伪造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花样不断翻新,近十年来呈现出新的趋势和变化。

一是伪造火车票案件的特点和趋势

通过对我院受理案件的统计总结,发现涉及伪造火车票的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犯罪金额呈快速增长趋势。

1997我院受理的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中,涉案车票数量仅为23张,面值732元;2000年后,呈明显上升趋势。2005年,此类案件涉及的车票数量为122张,票面金额为59000元。2008年,此类案件涉及的门票猛增至700多张,面值1.9万元。

(二)造假手段变化,假票仿真度高。

随着火车票中高科技因素的增加,犯罪分子伪造的手段和方法不断更新,伪造手段的仿真性增强。2005年以前,我院受理的假火车票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多使用刀片、浆糊、修正液、褪色字、假邮票等工具。、以及通过涂改、修补、粘贴等手段涂改旧的或短途车票。近年来,随着传统的硬卡火车票逐渐被电子软票取代,被告人伪造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纸质和印刷防伪技术,将假火车票伪造到以假乱真的地步。如2006年我院受理的唐等人伪造火车票案,是近年来首例利用扫描、排版、电脑打印、坐标定位等“高科技”手段伪造火车票的案件。在此后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利用计算机技术批量制作假票的现象愈演愈烈。

(3)组织严密的* * *犯罪明显,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突出。

据统计,自1997以来,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67%为多人作案,58%为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由于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负责伪造火车票、联系票源、倒卖伪造火车票的团伙作案,形成“一车制假、一车卖”的“营销模式”。如郑等5名被告人伪造并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即由专人负责伪造火车票,专人负责出售。整个犯罪过程组织严密。

(4)被告人有丰富的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我院自1997以来受理的此类案件29名被告人中,10有前科,4人因伪造、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被判刑。这些人伪造火车票经验丰富。首先,他们抓住了一些旅客为了方便不愿意排队买票,被票贩子开出的更低价格所吸引的贪婪心理,牢牢抓住了伪造火车票的巨大“销售市场”;其次,通过仔细观察分析,他们详细掌握了火车票销售管理系统的工作流程,发现了可以利用的管理漏洞;第三,他们有比较“成熟”的打假手段,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有一定的了解。他们大多在不方便管理的城乡结合部租房,或者长期住在便宜又不方便管理的宾馆实施伪造车票犯罪。例如,连洁案的第二被告刘保国在2004年因伪造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判处两年监禁和两年缓刑。缓刑期满后不久,他于2006年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票。连洁也曾在2005年因伪造车票被行政拘留,并在2006年再次倒卖伪造的火车。再如,我院今年受理的郑等5名被告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郑也是第二次犯此罪。在此作案过程中,他还带领其他同伙在丰台区小井村租下一间平房进行长期、有组织的犯罪。由于这些被告人有多次与公安机关“对峙”的“经历”,他们在交易假票的过程中,也特别注意摆脱侦查员的跟踪和控制。如我院2005年审理的姜厚权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案,被告人与买票人多次交易,最后从北京西站到海淀区玉渊潭南路多次打车,才进行交易。

第二,案件存在和增加的原因

(一)火车票供需矛盾突出。

长期存在的铁路运量供需矛盾是此类案件屡禁不止、快速增长的最根本原因。虽然我国铁路自1997以来先后6次提速,增开动车组等各类高速列车,多次改革铁路售票制度,但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犯罪的根源在于,由于我国铁路整体运量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有效缓解“一票难求”局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乘车需求之间的巨大矛盾。据报道,2009年春运客流预计将达到65438+8800万,比2008年同期增长8%,这一矛盾将越来越严重。

(二)暴利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

犯罪分子可以用简单的工具涂改短途或过期的火车票,也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扫描、制版、打印、坐标定位,大量伪造火车票。这种经济上的“低投入高回报”,使得伪造火车票犯罪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对犯罪分子极具吸引力。上面提到的郑和唐就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篡改火车票和大量伪造火车票的两个典型例子。郑团伙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涂改火车票面值654.38+0.9万余元。变造设备之齐全,造假手段之迅速,犯罪金额之巨大,令人叹为观止。

(三)火车票防伪性能不高。

随着1996电子软票的正式开通,铁路部门开通了电脑售票和网上售票业务,火车票的打印和使用比过去卡式硬票方便很多,节约了成本,提高了售票效率。在电子软票的设计上,加强了防伪力度,使用了特殊纸张和条形码,对防止不法分子制售假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上述手段仍容易被伪造,不足以完全杜绝不法分子制售假火车票。此外,旅客购买火车票后,铁路部门在上下车和进出站过程中一直采用传统的人工检票方式,没有专门的机器设备辅助识别,导致很多仿真度很高的假火车票没有被及时发现。如我院1997号审理的米某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被告人利用火车站退票处仅凭肉眼难以辨别车票真假的漏洞,将伪造的火车票退回退票处“倒卖”牟利。

(四)火车票销售动态监管存在技术缺陷。

目前,中国铁路部门对互联网上部分软卧、硬卧车票的销售情况进行了动态监控。然而,由于我国客流量过大,技术发展还无法掌握每一张售出的火车票的动态情况,使得不法分子有可能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缺陷倒卖伪造的火车票,导致持假票的旅客在相应的真票未售出的情况下仍在车上就座,严重扰乱了国家对火车票的管理制度,给旅客和国家铁路部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2008年7月铁路警方破获的一起伪造倒卖伪造火车票案件,犯罪分子先从车站购买火车票,根据车票上的座位信息伪造假票,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旅客,并在列车启动前十分钟内将真票退回退票窗口。此时,由于列车上的工作人员无法得到车票已被退票的信息,买到假票的乘客可以“对号入座”。

(五)城乡结合部治安管理不善

城乡结合部因租金低廉成为大量外来人口的聚集地,但同时也因难以对人口流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存在突出的治安问题。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发现不法分子将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作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窝点。如来自四川、新疆的5名被告人聚集在丰台区小井村平房出租屋内从事制假售假活动。直到被告人在西站售假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这个窝点才被发现。一年多来,无论是当地政府、房管部门、房东还是周边群众都没有警觉。

三。社会综合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分层次发展客运,大力发展高速铁路,解决铁路运输能力和运量与旅客需求的根本矛盾。

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决定了对中长途客货运量的巨大需求。随着未来十年4亿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城镇人口将达到9亿。届时,铁路将承担更多繁重的城乡间客运任务,城市间通勤、商务交流、探亲等客流将大幅增加。此外,我国现有主要经济区域集中、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客运需求在高峰期已趋于饱和,发展铁路运输能力更为迫切。铁路运输作为公共产品,首先要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满足旅客的需求。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的增加,铁路部门除了增强现有铁路运输能力,协调高峰期铁路运输外,还应建设高速、高密度和大容量的城际铁路,从根本上解决未来的客运问题。

(2)提高火车票防伪水平,增强重要环节鉴别真伪的能力。

现有的电子软票都有特种纸和条形码的防伪技术,但由于不法分子的造假技术越来越高明,普通乘客甚至一些车站工作人员都很难用肉眼识别。由于每张火车票都是通过全国网络销售的,都有唯一的条形码,所以网络上火车票所包含的信息是唯一的。因此,除了提高火车票的防伪水平,铁路部门还应提高重要环节的车票真伪鉴别能力。比如,可以在进站前用类似机票检票的小仪器扫描条形码。同时,铁路部门也要利用互联网和通信技术,为公众提供查询火车票真伪的渠道,如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无论旅客从谁那里购买火车票,都可以通过车票上的条形码,立即查询车票是否存在,车票上包含的始发站、终点站、日期、票价等所有信息是否一致。

查询系统建立时增加了举报功能,方便了群众举报这类犯罪行为,有助于提高这类犯罪行为的举报率,使警方通过这类渠道充分了解制假售假的近况,有助于打击这类犯罪行为,减少铁路企业的损失,有助于稳定车票管理秩序。

(3)堵塞售票系统漏洞,实现售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

铁路部门要全面排查现行售票系统,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通过完善售票系统堵塞漏洞,防止不法分子轻易“钻空子”。比如可以通过网络和通信技术将所有售票点、火车站、运行列车连接在一起,通过专门的系统对火车票从首次发售到列车运行到终端的状态进行监控,如“已售”、“待售”、“退票”、“二次发售”,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铁路部门对火车票动态监管的漏洞进行制售假票。

(D)关于社会管理的建议

事实上,城乡结合部管理不善,客观上为许多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针对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租住场所的特点,建议城乡结合部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第一,加强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把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作为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提高流动人口申报、建档、登记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做好租住人员信息采集,建立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重点对无合法身份、无合法职业、无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严格管理。

二是增加出租房存量。加强出租屋日常巡查监管,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出租屋制售假货等违法犯罪窝点,妥善解决出租屋突出治安问题,切实提高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管控能力。

三是强化出租人的监管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出租屋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业主积极支持和配合管理工作。加大对业主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出租屋发生事故和刑事案件的,追究相应的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