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企业税收筹划应坚持哪些原则?
广义的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周密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
包括用合法手段进行节税筹划、用非非法手段进行避税筹划、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筹划。
从狭义上讲,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对自身的经营、投资、分配等财务活动提前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和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但节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
上述税收筹划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税收筹划的内涵,但仍有不足之处,即没有恰当地表达税收筹划的目的。
无论是广义上的“少缴税”,还是狭义上的“节税”,都不应该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内容,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一般情况下,“少缴税”或“节税”可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然而,这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下降,企业价值降低。
比如我国的增值税还是生产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如果给企业提供一个规划方案,建议采购零部件,然后企业再制造所需的固定资产,因为自制固定资产所需的零部件增值税可以从企业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也确实达到了“少缴税”或“节税”的目的。
但是,这个方案能被企业采用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果只是为了少交几个增值税而用土办法制造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往往得不偿失。
要知道,企业的产品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如果产品质量下降,“节税”增加的现金流可能远低于产品质量下降减少的现金流。
因此,税收筹划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或“节税”,而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换句话说,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标准不是能否“少缴税”或“节税”,而是能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偷税漏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变造、隐匿、毁弃帐簿、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报支出、漏报、少报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纳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和政策来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
因此,税收筹划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从行为时间上看,纳税筹划是纳税义务发生前对经营、投资、理财的预先规划和安排,具有事前筹划的特征。
而偷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后进行的,对既定的纳税义务进行了隐瞒和篡改,具有明显的事后性和欺诈性特征。
在实践中,税收筹划与避税的界限往往难以界定清楚。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合法手段逃避或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虽然合法,但这种行为背离了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不同的国家对避税有不同的态度。
比如有的国家认为税收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提出附加要求,而应该根据税法的要求承担自己的法定纳税义务,只要不违法就应该允许,不需要区分避税和税收筹划。
有些国家把避税分为正当避税和不当避税,称之为正当避税税收筹划,在法律上没有异议。
在我国,避税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律上表达出来,而是散见于税收政策文件和人们的理论讨论文章中。总的观点是反对非法避税,默许合法避税。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一家媒体采访时的话很有代表性:“税收筹划是光明正大的,不提倡避税。避税走一步,就可能是逃税。
正因为税收筹划既合法又敏感,让人趋之若鹜,本能警觉,所以被形象地命名为“黑玫瑰”。
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属于税法的主观漏洞,与国家税收政策相违背,实践中不应鼓励。
面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一方面,国家可以采取措施完善税法,堵塞税法漏洞,让纳税人有机可乘;另一方面,可以在法律中引入“滥用法律”的概念,对纳税人完全出于避税考虑的交易活动不予认可,视为纳税人滥用权利,从而在实际征管中进行“反避税”的研究和检查。
税收筹划的效果是由于税收的征收和税收的节约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而税收筹划中的节税方向容易与偷税漏税联系在一起,也容易引起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反感。因此,税收筹划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导致税收筹划只能偷偷摸摸的进行,做的多,说的少。
很多从事税收筹划的纳税人或中介机构也不愿意宣传自己的经历和业绩,害怕自己成为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对象。
其实税务筹划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有利有弊。关键是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我们不否认税收筹划的存在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下降,但也要看到税收筹划有利的一面,不能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这样会导致对税收筹划的错误判断。
对此,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微观效果和宏观效果来分析。
税收筹划的微观效果可以体现在三点:一是有利于企业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是其本质。
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不仅要求总收益大于总成本,而且要求总收益与总成本之差最大。
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要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就必须使总成本最小化。
企业的总成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内部成本,即外购原材料、外购燃料、外购动力、支付工人工资和津贴等生产成本,以及销售、管理、财务费用等期间成本;二是外部成本,即国家依据税法规定,凭借权力向企业征收的税收。
降低内部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降低外部成本也可以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把降低税收负担作为重要的经济目标,才能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前提下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税收筹划是企业实现这一目标最便捷的手段。
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是税收筹划最重要、最直接的受益者,税收筹划的最大作用就是满足企业降低税收成本的需求。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
企业要进行税收筹划,只有深刻理解和掌握税法,才能理解和符合税收政策导向,做出理性选择。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经济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统收统支,“大锅饭”效应较为普遍,经济实体法制观念不强,使得企业和个人要么对税制不关心,不问,不了解其规定;或者完全靠人情往来,以言代法,以言代税,税收意识淡薄。
可见,增强纳税意识的基本前提是了解和学习税法,而税收筹划以经济效益为目的,能够引导企业自行完成这一过程。
从实际征管过程中不难看出,企业(如一些外资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进行得早、进行得彻底,其纳税意识和纳税行为令税收征管机关满意。
第三,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
首先,在进行各种财务决策之前,周密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做出正确的决策,使整个企业的经营和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实现良性循环;其次,策划活动有助于企业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减少浪费,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税收法律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适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格性。
为了达到“节税”的合法目的,企业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这样,计划的方案才能最好地实现。
因此,税收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加强财务核算,特别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税收筹划的宏观效应可以体现在四点:第一,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效率。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结构和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
纳税人进行投资、筹资、企业制度改革、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时。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区别,依据税收的各种优惠和鼓励政策,虽然主观上减轻了他们的税负,但客观上,他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引导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可见,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越周密,国家的税收控制越到位,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远大于纳税人获得的减税利益,应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第二,税收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促进税法质量。
税收筹划虽然是对税法不完善、不成熟的挑战,但也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相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以及现行国家税法完善程度的检验。
因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为税法建设和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和具体方面。
根据这些信息,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完善现行税法,从而推动国家税收制度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三,税收筹划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长期持续增长。
短期内,税收筹划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导致国家财政收入下降。
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因此,最终的结果是使国家财政收入与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效益的提高同步增长。
第四,实施税收筹划突出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有利于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
同时,由于第三方税务师等中介机构的介入,形成了对企业和政府行为的平行监督,使双方明智地采取合作态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守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税法的公开、公正实施。
企业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在西方国家被视为智者的文明行为,但在中国却长期被视为神秘地带和禁区。直到1994由唐腾翔和中国国际税收研究院副院长、福州市税收学会会长唐翔合著的第一本专著《税收筹划》由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才揭开了我国税收筹划的神秘面纱。
该书从理论上科学界定了税收筹划与避税,正确区分了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界限,引导企业正确认识税收筹划,提醒企业遏制避税。
6年后,在《中国税务报》的策划周刊上,出现了“策划讲座”的专栏。
税收筹划是社会观念和思维的一大飞跃,从过去不敢偷偷摸摸说,到现在敢在媒体上公开说。
如今,税收筹划已经开始悄悄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对税收筹划的欲望越来越大,筹划的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税收筹划受到了一些有识之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的青睐,很多机构开始介入企业税收筹划活动。
在北京、深圳、大连等税收筹划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许多专业的税收筹划网站。
社会上各种税收筹划培训班也是异常火爆,人满为患。
似乎税务筹划就是一座金矿,每个人只要进去都会有所收获。
事实上,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规划得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如果规划不当,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面对这种新的“税收筹划”热潮,企业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使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也能坦然面对。
当然,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是复杂的,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国务院财政部授权的“财税”和“财字”,地方政府和各省区市颁布的“国税”、“国税函”、“国税权”、“国税权”等字眼。如何把握这些法律和文件,原则上应遵循《立法法》的规定,但也要看税收环境,这完全取决于税收筹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专业经验;第二,要关注税法的新变化。
就我国而言,税法相对稳定,但也在不断做一些微调,出台一些补充规定。
自20世纪90年代初税制改革以来,中国税法的总体框架没有改变。但是,微调一直在进行,每年都有变化。
在税收筹划中,要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无论是我们自己制定计划,还是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和方法,都要注意“药方”的问题,否则“合理”可能完全变成“非法”,避税可能变成逃税。
二、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建构的事实应当是合理的。如果构造的事实明显不合理,不仅容易被税务机关查出,而且无法自圆其说,难以解释,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建构合理的事实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要符合行为特征,不能建构的事实不能实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自己的行业。
不同行业对构造事实的要求不同。
比如生产啤酒、食品、洗洁精的公司都是个体代理商,大部分没有普通纳税人的资格,他们只关心价格,这就为利用利润和运费分解销售收入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相反,如果把这些方法搬到生产原材料的公司,显然是不行的,因为他们的销售对象主要是普通纳税人,买家要抵扣;第二,不能有异常现象,必须符合常识。
有些产品附加值低,体积大,销售半径明显受限。在用运杂费分解销售收入时,要注意运杂费产生的运输半径不能超过正常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第三,需要满足其他经济法规的要求,不能只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问题。
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是正常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有难度。
其他经济法规,如合同法、会计法等,也约束我们去构造合理的事实。如果我们不遵守它们,我们就不能通过它们,税收筹划就不会成功。
总之,构建事实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来的方案一定要适合天时地利人和,不可能全部照搬。
三、事前筹划原则进行税收筹划,纳税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自己从事的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中国涉及哪些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立法空间?纳税人掌握上述情况后,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的目的。
因为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这些活动或行为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
如果某项业务已经发生,相应的纳税结果也会产生。
纳税结果产生时,如果纳税人因为税负重而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改变结果,最终会转化为偷税漏税,受到相应的处罚。
例如,在企业融资活动中,企业可以采用多种融资方式,从不同的融资渠道获得所需资金。
从融资渠道来看,可以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债务融资的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融资租赁和发行债券。
股权融资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发行股票和利用企业以前年度留存收益。
不同的融资渠道和不同的资金成本有不同的税收效应。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可以计入当期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债务融资支付的利息可以起到“税收挡板”的作用。
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时,企业支付利息654.38+0万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654.38+0万元,从而减少所得税33万元,即利息支出654.38+0万元。实际上企业只承担67万元。
按照规定,支付普通股股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能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即实际支付的金额与承担的金额一致。如果企业分红654.38+0万元,实际承担654.38+0万元。
两者的不同导致了债务和权益资本对企业税收成本和企业价值的不同影响。
可以推断,在一定的负债范围内,企业负债越多,税收的屏蔽作用越大,税负越小。
然而,许多企业在年初进行财务预测和筹资决策时,总是不考虑税收筹划。相反,当他们需要在年底结算和支付所得税时,他们会考虑节税。此时,所筹集的资金已经注入,企业的资本结构已经确定,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不能改变。
所以,例如,权益资本(以前年度的留存收益)通过改头换面来为内部员工筹集资金,然后试图通过支付税前利息来降低所得税负担。但这种通过造假来“筹划”的方式,必然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制裁。
四、成本效益原则任何规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一个规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获得一些税收优惠的同时,必然要为该规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规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
当新增费用或损失小于获得的收益时,规划方案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获得的收益时,规划方案是失败的方案。
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各种税收方案的最优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负的降低往往会导致企业整体利益的下降。
比如,尽可能延期纳税是税收筹划的一贯目的,也有人建议企业需要的原材料等外购商品应尽早采购,让企业在前期多发生进项税,少缴纳增值税。
虽然后期企业的外购商品会减少,进项税会减少,所以企业要多缴税,但是企业还是可以从上述的延期缴税中获益。
毫无疑问,这种规划方式确实能给企业带来税收优惠,但税法规定,工业企业未入库、商业企业未缴纳的,不得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这样,如果企业想通过尽快采购商品来延迟增值税缴纳义务,可能会面临仓库短缺、存货占用资金量大、管理费用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大大降低了这种税收筹划方法的可操作性。
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收益大于支出时,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五、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往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操作,这意味着它蕴含着极大的操作风险。
如果忽视这些风险,盲目进行税收筹划,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首先是防范不依法纳税的风险。
虽然企业的日常税务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操作的,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受到税务处罚。
其次,税收政策的完整性无法完全把握,企业在系统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容易形成税收筹划风险。
比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相关的税收筹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没有系统地理解和运用,很容易出现筹划失败的风险。
此外,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比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会调整相关税法,开征一些新的税种,减少一些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必须随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采取措施分散风险,尽可能争取最大的税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