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哪些不足,如何完善?

1,税基太窄。

目前我国房产税税基窄,征收面不广。具体来说,房产税征收范围主要限于城市和工矿区。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同一条街的企业,一边需要缴税,另一边不需要。另外,房产税只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其他房产不征收。个人自住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即使是富人拥有的多套房产。车船税征收的对象主要限于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对火车、轻轨、地铁、飞机等交通工具不征税。而且车船税强调的是对使用的车船征税,而不是对拥有的车船征税,这就大大缩小了税基。

2.计税依据不科学

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与市场严重脱节。尤其是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按房产原值而不是市值征税,不仅大大减少了税收,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征收房产税的另一个依据是房屋租金,但纳税人可能不如实申报租金,难以征收。车船税主要是对使用中的车、船征收,其计税依据主要是车辆数量、载重吨位和车船净吨位,忽略了车船的现有价值。土地税采用固定税率。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30元每年每平方米0.6-1,这与日益增长的土地价值明显不符。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地与地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突出。固定税率的使用不仅减少了财政收入,也降低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性。

3.双重征税和无税并存。

重复征税和税种并存的现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财产的保有和使用征税,同时也对财产的流转征收高额的税收负担。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的收费项目很多,几乎占开发成本的30%至40%,导致楼价普遍较高。另一方面,性质相近的房产税是对同一纳税人征收的。比如,我国现行房产税中,土地税有两个税种: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国房产税制度的奇怪之处在于,既有上述的重复,又有税种的缺位。最严重的缺位是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还没有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促进收入公平和分配公平。在目前贫富悬殊,高收入阶层不断壮大的情况下,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非常必要的。

4.税收行政效率低下。

我国实行分税制,即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权,所有税收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比如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务系统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从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房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但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没有立法权。房产税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和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都是中央政府享有的。这不仅难以适应房产税的地域特点,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降低行政效率。此外,税收征管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非常不完善,缺乏对纳税人不动产的全面登记管理。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程度低,难以有效管理税源,大量税源流失。

5.税收负担是不公平的

我国房地产税分散在不同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