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油画纸
死刑的起源
死刑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也是一种历史现象。它不是人类社会固有的,而是随着原始社会公有制的瓦解和阶级斗争的加剧,由复仇习俗演变而来的。但古人的理解不同,对死刑的起源众说纷纭。众所周知,刑始于兵论,刑始于天,刑始于苗人,这些都包含了人们对死刑起源的认识。总的来说,惩罚从兵之论开始是合理的。战争本身具有灭绝和屠杀的性质,与死刑有相通之处。这种说法揭示了中国古代部落间频繁的战争对死刑的影响很大,强调死刑是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而开始使用的,其最早的使用是在金戈马铁的战场上;换句话说,死刑首先从军事领域走向了全社会。刑罚源于天道的学说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观,强调死刑是天意的体现,人间帝王是代表天道的刑罚,从而赋予了死刑一种神圣性。显然是古代君王为了神化自己统治的合理性而设置的借口。作为一种刑罚思想,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但并不能真正解释死刑的起源。刑起源于苗族理论,认为赋予苗族发明刑的权利,只是为了批判苗族的暴虐统治,以美化中国先贤,但这只是回答了哪个民族最早创造了死刑的问题。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也是人类社会使用时间最长的刑罚。死刑早在自由刑和罚金刑适用之前就存在了。《说文解字》将“死”解释为“死,人走”;“嘿,水绳也”。方言把“卓”解释为“叶静”;《辞源》将“卓”解释为“解冻时冰流,物碎而散,亦称卓”。死刑剥夺了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是永远摧毁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对于单个罪犯来说,死刑是最彻底、最极端的解决方法。死刑的第一个发明者可能是受到了狩猎中射杀野生动物或战争中砍杀敌人的启发。死刑可能与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原始活动有关。它可能被用来惩罚违反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者用作报复稳定社会秩序等等。在中国古代,刑罚体系曾被称为“五刑”,无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死刑都是最严厉的刑罚。
刑罚和犯罪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惩罚是对罪犯的一种制裁。惩罚源于犯罪。如果没有死罪,就没有死刑。从刑罚理论来看,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古人对此也有朦胧的认识。法家,尤其是战国时期的法家,已经能够从经济原因来解释罪刑关系。比如,强调刑罚的功能是“惩恶扬善”、“息事宁人”,把它当作根除强奸、除恶扬善的正义力量。他们并不热衷于宣扬刑罚来自上天,而是更愿意相信刑罚是君主的创造,死刑也是。然而,法家学说在历史上毕竟只是昙花一现。阴阳五行学说、天人感应学说盛行后,死刑被涂上了神秘的涂料。封建正统的创始人董仲舒解释为:“大君,水火灭。”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古人不可能从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产生和对立等方面来理解死刑的起源。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古代独特的“象刑”理论,为死刑的起源增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一词最早出现在《尚书·顺典》的“象刑”和《尚书·艺纪》的“方石祥刑才亮”中。由于言简意赅,历史上对象刑的含义一直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主要有:大象是象征的理论,即大象刑是象征刑。在古代尧舜时代,没有肉刑,惩罚只是通过给罪犯特殊的衣服和服饰来象征;形象即形象,即形象刑是表现刑罚的画像,是指将被各种刑罚处罚的犯罪现场描绘成器物上的形象,向公众公布,让人民群众知晓并接受处罚;大象就是法律,“大象受法律惩罚”就是受法律惩罚;象是模仿,也就是象刑,指的是模仿天道来进行惩罚。在大象惩罚的四种理论中,第一种最受欢迎。认为尧舜时期死刑的处罚方式如《太平玉兰》所记载,即以穿无领布代替斩首,以使人感到羞耻,改过自新。这种认识体现了统治者仁慈、不忍刑杀、重视教化等美德,与儒家“德治”思想相一致,备受推崇。《白虎通》一书被誉为汉代国家宪法大纲,其中也有“大君之罪,是衣无领”,可见这种说法得到了封建正统的肯定。由于史料的限制,目前对客体刑理论尚难下定论。但从后世的悼词“当有人身处险境时,画衣抹衣被认为是屠杀,而百姓犯罪,用什么办法治最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死刑的功能不仅仅是为了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教育。这种思想在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并且长期处于主导地位。
二。死刑的种类
生命的终点是死亡,但杀人的方式太多了。因为罪犯在统治者的控制和掌握之下,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想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性中的残暴、残忍、无情,在各种死刑方式中得到充分展现。中国古代有多少种死刑,恐怕谁也说不清楚。各种古籍口径不一,重复多,只能从史料中一窥端倪。在古代,法律中正式记载了死刑的种类,主要有斩首、绞杀、斩首、弃市、砸车、舔舐、宰杀、烧死、过年等。就持续时间之长、影响之大而言,中国古代死刑的法定执行方式可以概括为斩首、绞杀、年终。
(1)印章
砍头和砍头是有区别的。从春秋时期开始,就经常使用割腰的刑罚。唐朝以后的法律中没有砍腰处死的刑罚。虽然史书上不断记载着割腰处死的例子,但这已经是法外酷刑了。从隋朝到明清,砍头被列为五大死刑之一,直到清朝以后才被枪决取代。就死者的痛苦而言,砍头最轻,罪犯一刀毙命。但在古代死刑层面,砍头比绞更重要。这是因为砍头的死者,刽子手仍然留下了整个身体。以“身体是皮外伤,父母不能损伤”的传统观念来说,砍头的耻辱自然是地上的。比起砍头,割腰更痛苦。因为割腰不一定能马上要了你的命,犯人在受到惩罚后往往还能保持意识,经过痛苦的挣扎必然会死去。雍正年间,督察俞鸿图被斩首时,“被斩成两段,在地下打滚,双手沾血,连“惨”字。转身不死是无法忍受的。“雍正帝”为之痛心,下令封刀。此后除腰斩之刑,皆盖于君。”
(2)搁浅
也就是用丝绸和绳子勒死囚犯。晋律正式将此列为死刑之一,隋将死刑定义为砍头绞杀。此后,除元代无绞杀斩首外,其他朝代均被列入常刑,直至清末。由于绞杀使人保持身体完整,痛苦小于凌迟等刑罚,在中国古代被视为最轻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汉语中的“绞”是指用反向动作将绳子逐渐收紧,而绞刑是将绳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用短棍将绳圈拧断,使其窒息而死。和西方国家一样,利用罪犯体重勒紧绳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在中国古代称为“绞刑”,一般不是死刑的类型。据说在西周时期,为了对王公贵族有礼貌,允许他们犯死罪,以这种方式自杀。历史上只有北齐采用这种刑罚,称为“清”。中国绞刑在中世纪传入日本,但在幕府时代被废除。学者在近代日本研究西方法律时,将西方流行的绞刑翻译成“绞刑”二字。清末起草新刑法时,采纳了“死刑独特论”,将死刑作为死刑的唯一手段在西方被绞死。但日文汉字中的“绞刑”一词被移植到了法律术语中,与中国固有的绞刑概念产生了混淆,导致很多人误以为中国古代的绞刑就是死刑,需要加以澄清。而且,在古代欧洲,绞刑比斩首更重要。这是因为斩首不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尸,是一种适合贵族的刑罚;上吊痛苦,不准收尸。罪犯的尸体挂在绞架上,往往是挂在绳子上或者腐烂,这是一种适合平民的刑罚。这与古代中国人的理解大相径庭,也反映了东西方刑罚观念的差异。
(3)一年到头
在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不人道的是公元年。灵池,原名灵池,原意是小山的缓坡。后人以凌迟为刑名,只取其缓意,意为以极慢的速度将人置于死地。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要一刀一刀地把人的肉割下来,直到肉割得差不多了,再剖腹把头割下来,这样就把犯人杀死了。所以年也叫切、切、寸。所谓“千件”指的是年在。一般认为其来源是“五刑”。据《汉书》刑法记载,五刑是对被害人施以肉刑,如搓脸、舔鼻、削去左右脚趾,然后用藤条斩首,再把骨头剁成肉酱示众;对于那些诽谤和辱骂的人,应该割掉他们的舌头。秦丞相李斯五刑而死。把年关作为正式的刑罚,大多数人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之故多,常法不足,始于法外专陵。筋疲力竭,气息未尽,肝心相通,视听犹存。”凌迟从辽代开始被公开纳入刑法。宋朝南渡后,凌迟赫然被列入《清袁迢法石磊》,与斩首绞杀的死刑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