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
金融学毕业论文范文1
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改善货币资源配置、服务农业和农村建设、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保证金融的核心作用能够更有效地发挥,更高效地运行,有效防控金融领域的风险,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监管体系迫在眉睫。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计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色彩,导致金融抑制。目前改革只是在机制上做了一些局部的调整,并没有在制度体系和核心内容上实施全面深入的变革,导致正式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出现了很多问题。实施正确合理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的风险,还可以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是保证我国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备,不够系统。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些法律都对金融监管做出了规定。而上述立法中往往有大量的原则性规定,却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同时,监管内容过于简单,远远滞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并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对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还缺乏一定的法律规定。对于高利贷,只是根据传统社会中的公德意识进行限制,而从今天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来看,规定的比重过大,执行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现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所占比重较大,一旦实施就缺乏权威性。
(2)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涵盖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退出等内容。,但比较原则性,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不可行。
(二)农村金融监管缺乏公平竞争的理念
该制度既要高效合理地安排权利资源,又要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实现对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的平等保护。缺乏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不是现代金融市场,脱离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不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安排。现在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现的是对民间资本和非公银行的漠视和不公。笔者认为,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是不同形式的社会资本,但应分别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机制应该积极促进和体现民间借贷监管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是保护少数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
忽视甚至无视农村地区人民的金融权利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法律制度把金融问题视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即资源配置中的问题。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没有很好地考虑民生保障,甚至为了金融稳定牺牲了公民自由融资的权利。虽然中国政府已经充分认可并采取了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立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尽可能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但这些基本上都是具体手段层面的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的基本理念尚未发生根本改变。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短缺。目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地域上分布明显不均衡,很多农村资金外流,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的供给能力,也造成了农村弱势人群,尤其是农村小微企业和农户的金融资源短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发展,导致我国农村尚未真正形成能够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提供显著不同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致使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单调, 并且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而导致农民无法分享金融改革的成果。
2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范畴,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调整和规范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来实现。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的重要前提,其重点在于监管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和质量的直接关系。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我们应积极适应农村金融市场的新变化,及时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具体而言,未来我国应积极加强农村金融监管基本法的基础建设,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趋势要求,从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l)要及时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法律制度,制定与之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增强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特别是废止或修改不适应的条款。
(2)根据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和监管情况以及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体系,弥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的空白。
(3)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立足于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安全和促进农村资本市场发展,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2)着力突出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发展。而且,金融业的安全不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也不是当前金融业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从这个角度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充分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加稳定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较为特殊,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性金融范畴,现代农村金融机制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机会和成果。
确保实现公民的金融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维护和保障中国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一切法律都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的本质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融资,有效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主体和利益日益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为资本已经成为人们进行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融资已经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明显不平衡、不合理,中小企业和农户融资相当困难。农民和农村商人对资金的需求从来没有得到满足,民间借贷更突出的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体系可以严格限制甚至几种类型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全面惩罚民间借贷者。因此,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质是为公民融资提供相应的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抑制资金流动。
(四)强化监管体系,实施金融创新。
中国农村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金融监管机制的制定要有前瞻性。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要适应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未来创新和金融机构资产的变化。同时,要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加强金融体系的社会监控,确保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要尽可能发挥其积极性,即鼓励实施金融创新,同时要尽力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即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利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推动金融改革的生力军。
(3)完善农村金融监管模式。由于金融监管部门通常对金融创新的弊端反应迟缓,而金融行业协会则相当敏感,因此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需要更多地依靠内部监管的实施,从而及时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实现新的发展。
3结论
综上所述,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城乡二元金融结构的影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局面。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仅承担着维护我国金融大局稳定的重要任务,而且将完成有效解决我国农村金融资源短缺的重大挑战,这就要求我们高度重视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切实保障我国农村金融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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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分析及对策
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具有成本低、方便省时的优势。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依托实际电子商务交易,利用网络支付的金融服务形式,在中国已经获得成功。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金额和规模逐年增加,服务的层次不断扩大。比如企业的市场资金管理,成为第三方支付介入的服务领域。本文将从第三方支付的运作模式入手,基于反洗钱风险防控目标,分析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防控体系,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一,第三方支付理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定义
第三方支付依附于商业活动的交易,开展第三方支付金融服务的独立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交易双方信任度较低的商业机构或个人之间的交易服务。实际操作中,买家付款后,相关资金先行?存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供应商发货,然后在买家收货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通过通知将货款支付到供应商账户。第三方支付大多依赖于电子商务活动,依赖于合作银行的信用,某种程度上不存在信用问题。
(二)中国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包括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和清算、银行卡和票据的跨行清算以及多项代收代付业务。此外,第三方支付还存在于一些产品销量比较大、信誉比较好的企业,主要以预付卡业务的形式存在,通过系统终端办理第三方支付服务交易。在盈利模式上,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盈利来源主要来自手续费和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制定手续费和传统商业银行的利润分成标准。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为了提高市场份额甚至在亏本经营,我国进一步限制第三方支付公司使用客户备付金开展其他商业活动。在这种状态下,第三方支付公司积极探索扩大利润来源的商业模式,但就目前而言,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的竞争仍停留在价格、服务质量和增值服务费的竞争上,第三方支付公司尚未形成清晰的业务操作流程。
二、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网上支付的保密性造成的监管难度
诚然,互联网的兴起给支付服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增加了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但与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尚未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更容易直接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匿名交易,容易跨越银行系统的身份审核监管体系。交易资金来源难追查,为洗钱打开了缺口。在核实洗钱案件的过程中,一些虚拟物品的交易很难准确核实,交易过程比较隐秘。一些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实现赌博、贩毒等非法资金?自己洗?。
(2)交易记录不完整导致核查困难。
在第三方支付交易操作过程中,出于客户信息安全考虑,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一般采用网络密钥保护。但在洗钱案件的监控核查过程中,多采用交易记录追踪的方式,而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的用户数据和交易记录保护机制增加了案件核查的难度。其次,通过网络交易,交易平台难以完全掌控交易的地点、时间等信息,使得交易记录信息有限,增加了第三方支付领域反洗钱案件的侦查难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迅速,但基于反洗钱的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立法,使得追究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困难重重。法律法规的滞后是第三方支付市场监管查处难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我国第一部反洗钱的专门法律,但这部法律与这部不可同日而语。
三。建议
(1)以反洗钱为目的,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
首先是源头管理,提高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金融监管机构应在许可过程中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信息系统建设、客户信息审核软硬件的审查,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鼓励金融创新,降低反洗钱案件的查处难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客户身份信息、信用状况、业务范围等信息的审核和采集能力,有效配合相关机构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和调查。各交易主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要做好客户信息的收集工作,各方合作建立有反洗钱监管机构参与的信息系统,保证反洗钱监管的正常开展,以便发生案件时收集完善的证据。第三方支付企业应不断完善反洗钱检测体系,加强技术能力,提高交易信息平台的完整性。
(2)加强反洗钱技术队伍建设。
不仅要在反洗钱监管部门建立一支具有专业信息管理知识的人才队伍,还要通过教育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洗钱犯罪的敏感度,具备完善的支付业务和反洗钱技术知识,能够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形成对洗钱的有效监督管理。
(三)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准备金的监管。
第三方支付主要依靠银行划转资金完成支付行为,商业银行是备付金的实际管理人。因此,商业银行应完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制度,对备付金进行实时监控,利用白体的信息优势,综合分析备付金账户的各类交易信息,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反馈违规操作情况,形成交易风险的及时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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