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航海论文?

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航海过失免责的历史渊源和兴衰,特别是《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航海过失是否免责的不同规定,再现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变迁轨迹。其次,本文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法经济学原理,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促进作用和不利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评价,得出该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的结论。最后,根据入世后我国水运业的发展趋势,论证了我国内河和沿海货物运输航行过失免责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即入世后,我国水运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现行的水运双轨制法律制度可能成为阻碍国内水运企业竞争的法律枷锁;当公平与效率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法律制度的设计应该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更加注重效率和效益;航海过失免责是国际航运中的普遍做法。我国应当将水路运输法的双轨制改为水路运输法的单一制,即修改《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在内河和沿海货物运输中实行海事过失免责制度。文章还认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废除和改革,应该在航运生产力得到大幅度提高之后才考虑。关键词:航海过失免责、公平与效率,全文约7600字。航海过失免责是指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和其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过错或者不履行运输合同造成货物损害,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一)项明确了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免责权,而《合同法》第311条并不允许承运人的航行过失免责。航海过失免责是一种制度:承运人和货物保险人极力推崇,托运人和收货人极力反对;海商法提倡,合同法摒弃。那么,如何正确处理航海过失免责,是合同法生效后海事审判必须直接面对的问题,而中国已经加入w to的现实使这一问题更加迫切。本文通过回顾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探讨其利弊,并对其存废进行学术思考。....../pages/paper_486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