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犯罪的论文
一.案情
被告:林,男,17岁。
初中毕业后,林经常去一家面粉厂的姑姑家住,帮她做早饭。有一天,林让妈妈去外地打工,妈妈拒绝了。为了筹集路费,林萌生了偷盗的邪念。2003年7月,林从其堂弟丁处得知某面粉厂宿舍4号楼401室只有一名女子居住,可以爬楼。65438年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串门时,林某问住在401房间的女子什么时候睡觉,丁某告诉林某从11到12睡觉。当晚11时许,林持水果刀和羊毛帽爬进面粉厂宿舍区,欲沿卧室行窃时被发现。林见状,将推倒在卧室的床上,并用水果刀威胁要刺你。陈某害怕了,拒绝了,林也原路逃离了现场。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院以林涉嫌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林的辩护律师表示不认罪。
第二,分歧
在审判中,法院对案件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在被害人发现后用刀指着被害人的背部威胁“不要叫,否则我刺死你”,但从他使用的东西来看,他使用的是他表哥从街上买的小水果刀,被告人原本打算撬开窗户,被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询问后,他迅速躲在阳台上,将被害人推入房间后迅速从原路逃离。从这一系列行为来看,被告的行为只是为了逃离现场。在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6月28日1991《关于盗窃未遂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能否以抢劫罪论处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持刀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予惩处……”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方法藏污纳垢、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是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明显特殊证据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隐瞒不报、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的,定为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转化为抢劫罪:第一,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等犯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构成犯罪;第二,必须有拒捕的目的;第三,现场必须有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而且具有拒捕目的,并以暴力相威胁。此外,中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的喊叫,也就是因为林的意识以外的原因,他失败了。因此,林的整个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犯抢劫罪(未遂)。
第三,评价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的犯罪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1)无罪与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关于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分裂国家的行为,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私人财产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都应当依法惩处。。
2.《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是犯罪未遂。”的规定。
3.《抢劫罪法》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处罚……”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了藏污纳垢、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盗窃罪法》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的,应当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8年3月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指出,“被告人实施盗窃等犯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抗拒逮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为了抗拒抓捕等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以抢劫罪论处,威胁不大、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3)6月1992 65438+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未遂,只有情节严重,如明确针对数额巨大的现金、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才依法定罪处罚。" ;(4)1998,17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对象的,应当定罪处罚。" ;(5)6月28日19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能否按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但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本案中,认定被告犯抢劫罪(抢劫未遂),认定被告无罪是不合适的。
根据我国法律,结合实际案例,笔者认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立即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的主要特征是:1。被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权利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2.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监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方法,并立即取走财物或者强迫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强行占有被害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于盗窃罪的最显著特征。上面所说的所谓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精神胁迫,使被害人感到害怕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者让其立即抢劫。这种胁迫一般是针对被害人的,有的也可能是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在场的相关人员的。威胁通常用明确的语言,让人不敢反抗。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标准。有的犯罪分子为盗窃、抢劫做准备,携带凶器,夜间潜入犯罪现场,发现犯罪现场的人熟睡,轻而易举地窃取财物,应定为盗窃罪;如果在盗窃过程中惊醒作案人反抗或呼喊,并立即拿出凶器,使用暴力抢夺物品;构成抢劫罪;而如果货物没有被抢;构成抢劫罪(未遂)。3.主观上,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一般抢劫罪中,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应该是财物是否被抢劫。也就是我抢了财物,没伤到人,就大功告成了;没有抢到财物,没有造成伤害,或者抢到财物,造成轻伤的,是未遂。抢劫和盗窃的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的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它可以利用被害人处于熟睡、醉酒、重病的状态来盗窃财物,不同于用药物麻醉被害人,使其处于睡眠状态,从而抢劫财物。其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抢劫罪,对抢劫的财物数额没有规定;而盗窃罪规定“数额较大”是必要条件。
转化型抢劫。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该条所列情形,综合起来看,已经将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本文:一、盗窃罪的前提等。,一般指这些犯罪行为之一。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等行为,虽然数额不大,但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第二,目的是拒捕等。拒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任何公民对他的抓捕、扣押,特别是车主;第三,以暴力相威胁的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对逮捕他的人实施暴力行为,或者威胁实施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区别其他犯罪的根本点。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胁并不严重和有害,则不被视为犯罪。如果没有伤害的意图,只是为了尽快摆脱抓捕、逃跑,推撞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第四,时间必须在现场,是指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第五,犯罪的性质。由于上述情形的发生,主要使用了暴力,使性质转为抢劫,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劫和盗窃的区别主要是犯罪手段的不同。盗窃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抢劫是当面使用暴力威胁当场抢劫钱财,遇到反抗立即施加暴力。
在本案被告人林某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中,即2003年2月23日晚11时左右,林某窜至某面粉厂宿舍4号楼401室家中,沿外墙爬上,用水果刀撬开窗户进入室内。当他想在卧室里偷东西时,被陈某发现并大声问:“谁?。开灯后,我在找到了被告林。林见状,将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勒住的脖子,威胁说:“不许叫,再叫就捅死你。”不敢说不,于是林由原路逃离了现场。被告人林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暴力、持刀威胁抗拒抓捕,构成上述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犯罪未遂、抢劫罪(未遂)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同时符合1988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批复》的要求。尤其是林某被店主发现后,持刀威胁店主,即林某用水果刀勒住的脖子,并以“你不要叫,我就捅死你”等言语威胁。情节严重、危害性大,林使用暴力行为,使盗窃(未遂)性质转为抢劫(未遂)。这是本案的关键点。因此,被告人林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实施盗窃时,如果没有持刀威胁失主,而是在失主呼喊后立即逃跑,即没有偷东西逃跑,林某构成盗窃罪(未遂)。根据盗窃未遂、情节明显轻微、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处罚水平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林可以被认为是无辜的。本案并非如此,而是林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并受到暴力威胁,改变了其性质,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为本案被告人林无罪。
综上,本案应认定被告人林犯抢劫罪(未遂),而非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