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法律专业。乞求写作

理论上,保险的受益人有两种产生方式:指定和法定。对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我国采取直接主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论述保险受益权设立和变更一般规则的基础上,分析了保险实务中保险受益人设立和变更存在的五个特殊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保险受益权;设置和更改;一般规则;特殊问题

一、保险受益权设立和变更的一般规则

(一)保险受益权的出现

保险受益权产生于受益人的产生。可以说,受益权的产生也是受益人的产生。理论界认为,保险受益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定,二是法定。

所谓指定,是指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明确指定。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了受益人的指定以及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顺序和份额。受益人的指定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指定权的主体在指定时只需告知受益人,无需征得受益人同意。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虽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但由于他们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地位不同,他们在指定受益人方面的权利也不同。如我国5保险法6第61条规定。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指定包括投保人本人在内的第三人为受益人的,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未事先征得同意的,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取得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对指定受益人的书面认可,否则指定无效。被保险人可以同意或者变更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甚至可以变更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由此可见,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属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主决定,他会充分考虑对自己是否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决定独立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忽略对被保险人生活的关心。但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应当赋予其有限制地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没有缴纳保费的义务,不具备管理保险金的能力,这就决定了其行为能力或财产状况对成为受益人没有意义。所以国家一般对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制。任何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是受益人,可以一人单独享有受益权,也可以多人共同享有受益权。能否成为受益人,或者享有多少份额的受益权,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意思。

所谓法定,是指被保险人死亡后,由于各种法定原因没有法定受益人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我国5保险法6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未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多数学者认为,第64条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将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遗产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做法,在英美可以看到,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少见到。[1]笔者认为第六十四条应当这样理解:被保险人死亡,不能确定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由继承人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然后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配保险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领取保险金后,应当在领取限额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收到保险金后就没有这种义务了。如果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被认定为当然受益人,会引起遗产分配的纠纷,所以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因此,我国5保险法6应引入“法定受益人”的概念,明确规定5继承法6确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二)受益权的变更

关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后是否有权变更受益人,主要有两种立法例。第一种是保守性,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也必须声明保留其处置权。否则,受益人一经指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权变更受益人。美国、法国、德国等都采用这样的立法。二是直接主义,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明确放弃处分权外,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直接变更指定受益人。[2]台湾省5保险法6第111条规定,“受益人被指定后,投保人仍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处分其保险权益,但其放弃处分权的除外。”瑞士、日本等国也采用这种模式。[3]中国也采取方向主义。我国5保险法6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1.根据政策改变。

大部分变更受益人会采用政策规定的变更方式。保险实务中,保单一般包含受益人变更条款,规定受益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原则上应符合保单规定,但当变更不符合保单规定时,其法律效力如何?在美国,投保人必须采用保单规定的变更方法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实质协议规则”是个例外。根据美国法院的判决,只要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单规定的受益人变更程序向保险人提交了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并穷尽了所有可能性,仍然不能提交保单进行背书,且保单明确规定保单背书后必须变更受益人才能生效,那么法院将适用“实质一致性规则”确认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有效。[4]“实质一致性规则”可适用于保险单丢失、损坏、被盗或被他人扣留的情况。笔者认为变更受益人应当符合政策,但否定其他所有变更受益人的方法也是不完善的。我们应该借鉴美国法院在判断以其他方式变更受益人的效力时所采用的“实质一致性规则”。

2.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一种转让保险单利益的方式,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可以通过合同对保险单产生的利益进行处分。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后,如果保险合同中产生的利益按照合同约定归属于受让人,则与变更受益人具有同等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离婚,再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