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管理区:水库黄海高程42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外,水库大坝至付嘉河与刺桐坝河交汇处,水库两岸黄海高程478米以内的区域。付嘉河与刺桐坝河交汇处以上的主、支流河道两侧黄海高程在45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和管理范围的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界桩,标明并公布。第四条凡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水库工程设施和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保护和管理,支持水库电站的正常运行。电站所有权单位应当协助保护和管理水库,并提供水库保护和管理费用。
自治县的水利、农业、林业、交通、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保护区水土保持规划,支持当地群众退耕还林,发展以经济林为主的林业。
电站所有权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水库保护区内的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周边村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治库区污染。第八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内划定航道,设置助航标志,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并对操作人员和船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那兰水库管理局,隶属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助实施水库防洪调度和防洪应急预案;
(三)协助库区航运、水产养殖、水质保护、水土保持和旅游开发;
(四)负责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五)协助调解水库航运和水产养殖引发的纠纷;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利用水库资源。在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航运、水产养殖、修建旅游服务设施或者架设索道、电线、系泊浮标、浮桥、系船柱等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许可时,应当征求水库保护管理局的意见。第十一条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沟渠和流入水库的河流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坏界桩、广告牌、水文观测等设施;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放火烧荒地,破坏植被;
(五)采砂、采石和采矿。第十二条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生产和生活垃圾;
(二)从船舶排放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水生生物;
(4)爆破、建房、填海。第十三条在水库大坝上游300米范围内,禁止划船、游泳、垂钓、网箱养殖和漂浮物体;水库大坝下游200米行洪河道范围内禁止捕捞水生生物、采砂、观光、设置障碍物阻水。第十四条在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经营的船舶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员适任证书航行的;
(二)未经批准从事渡口经营的;
(三)超员载客、超载载货的;
(四)在洪水、大风、大浪、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航行。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植被、水库水质、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保护、开发和利用水库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防汛抗洪中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各种监控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救人事迹突出的;
(六)维护水库安全成绩显著的;
(七)制止、检举和控告他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