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文件

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目前,离婚是社会的热门话题,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纠纷也越来越多。双方都在争夺孩子,更有甚者,在争夺孩子抚养权时,一方不要求另一方支付赡养费,而是要求另一方与孩子断绝关系。笔者认为,现在离婚双方争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一方面原因是现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一般只允许生一个孩子。大多数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都想养孩子;另一方面原因是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缺乏了解。因此,笔者想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问题。

一、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抚养,孩子还是父母双方的孩子。“这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破坏,因为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子女出生基础上的天然血缘关系。这种血缘关系无法改变,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解除,也无法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离婚只能解除父母之间的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生活还是随母生活,都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在父母离婚前后都不会发生变化,这是一致的。

2.养父母和孩子的关系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破坏。《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被收养的子女离婚后仍然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的权利义务不会因为他们离婚而改变,除非有事实改变收养关系。

3.继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比前两者更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寄养关系,继父母离婚后,该关系也就消失了;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以因继父母离婚而消除;对于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他们的关系不会因为继父母的离婚而破坏;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被其抚养的继子女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归属

离婚后子女随父母生活在哪里,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最容易产生纠纷。在处理抚养孩子的问题时,我们应该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找到最有利的解决办法。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

1,家长达成一致。

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其约定处理,但严重不利于子女正常生活由父母抚养的除外。如果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孩子,也会尊重约定。

2,父母没有达成一致。

(1)两岁以下儿童的处理。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亲可以随父亲生活:①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不适宜子女随其生活的;(2)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与父母同住的。

(2)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儿童的处理。对于两岁以上不满十岁的未成年女孩,父母双方都要求与她们一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优先考虑:①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者;(2)子女居住时间较长,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子女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长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3)十岁以上儿童的处理。对于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发生抚养权纠纷时,一般会考虑子女的意见。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在处理子女与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一起生活。一般只有在父母争夺抚养权,双方都有条件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见。至于和哪个成年子女住在一起的问题,会更多考虑他们的意见。

(4)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的子女。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化

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父母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双方可以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一般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处理。一般来说,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三)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有能力抚养的;(4)有其他正当的变更理由。

三、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缴纳独生子女保健费。承担两个以上子女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保育费数额。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参考工资收入比的标准,还要参考孩子的实际需求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能简单地根据工资收入比来确定数额。

2.赡养费支付方式。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和一次性支付。月供主要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支付赡养费比较方便,按照生命周期支付有利于保证孩子的正常生活。一次性支付是在非赡养方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时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是否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还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和态度。一般来说,如果对方不接受一次性付款,是不会被责令一次性付款的。当然,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赡养费的支付方式,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支付赡养费,如按年、按季支付,或按收入支付。

3.赡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是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年满十八岁的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以延长或缩短缴费期限。延长赡养费支付期限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如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还在学校读书;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缩短赡养费支付期限,是指父母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赡养费。

4.赡养费金额的变化。决定赡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当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通过协议变更抚养费金额。如果不能就变更抚养费金额达成一致,子女可以提起诉讼变更抚养费金额。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父亲或者母亲有支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患病或子女上学等原因,实际需求已超过原定金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果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收入没有明显增加,而另一方的收入增加很多,在没有孩子实际需要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求额外抚养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第四,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探视权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被剥夺,这是基于亲权,我们也不能误以为孩子归谁抚养就归谁。同时还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不要对方赡养费或要求对方支付赡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接触子女或拒绝对方探视子女,以发泄对对方的个人愤怒。还有,不能因为子女抚养费不到位而剥夺对方的探视权。

1,探视权的行使。《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双方最好就探望子女达成协议,约定何时、何地、如何行使探视权,既能防止直接被扶养方不配合探视,又能避免间接被扶养方频繁探视对子女成长造成的不利影响。探视权的行使必须符合造福儿童的原则。如果孩子愿意被探视,谁也不能剥夺对方探视孩子的权利。如果孩子不想被探视,强行探视是不合适的。

2.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如果对方行使探望权明显影响子女的成长和健康,或者10周岁以上的子女明确不愿意被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和其他负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行使探望权利。

3.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也有探视权,但现实生活中,祖父母要求探望子女的现象还是很多的。祖父母的探视权应当从父母探视权的行使开始行使,即没有直接抚养关系的父母共同探望子女,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单独以个人名义提起探视权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