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内容提要:继承制度几乎是伴随着财产私有制而继承和发展的。财产继承制度是当今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出现,公权对公民私人行为的规制,

人类的财产制度被赋予了身份权的色彩。但是,婚姻制度本身的一些反人道的规定和时代的发展,使得非婚生子女成为可能。原有的继承法制度和婚姻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个有机的体系,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就成为了国内外婚姻法和继承法制度都需要面对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的婚姻制度,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实,着眼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批判我国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

关键词:固有法,婚姻法,婚姻制度固有缺陷,民本思想,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成立婚姻之前或发生婚外行为之后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同居、通奸甚至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私生子一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私生子的法律解释。这个过程,几乎伴随着人类婚姻制度的出现,私生子已经出现。但是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呢?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如何确定的?最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设立,给婚姻生活中的无辜当事人带来什么影响?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来解释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建立的原因,最后将重点分析该制度对无过错方财产的侵害。

婚姻寄托着人们的美好愿望,也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最佳选择。其存在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财产安全。换句话说,正是因为财产可以安全地转移到合法继承人手中,婚姻制度才得以形成。因为这个因素,夫妻双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婚姻家庭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肩负着许多社会功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繁衍人口、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组织生产和消费、婚姻家庭,这些都是因其功能而存在的,而生育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人类婚外性行为的,因为它可能会导致新生命的诞生,所以婚姻制度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它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作为一个必然要繁衍后代的人,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有缺陷的制度,其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所以,作为婚姻制度,既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就必然受到时代生产力和社会习俗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它永远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而且,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婚姻制度本身就会面临自我更新,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历史的产物,当然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必然会暴露出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现代婚姻制度为例,现代婚姻制度抛弃了过去“以家庭为中心的婚姻制度,它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2)形成了由国家公权力调整的个人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双方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自愿结成夫妻,自觉履行义务,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特别是近代以来,随着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和女权主义的兴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制。这种制度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它满足了这个社会的普遍需求——即夫妻双方的财产和各自继承的财产可以通过一定的继承人进行传承。所以,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了人们讴歌的制度。

然而,几乎随着这一婚姻制度的诞生,反对的声音就从未停止过。无论是辜鸿铭的“茶壶论”,还是乔治·桑的“忠义论”,都让人有超越这一体系的冲动。

因为婚姻制度,可能会减少人类关于财产的纠纷,也决定了合法继承的前提,即血缘关系的特殊性。但是,改变不了人们对改变的渴望。尤其是社会越稳定,人们越想超越这种制度的束缚。至于婚姻制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由于婚姻生活的特殊性,公权力很难追究婚姻生活中大部分不忠行为的责任。可以说,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婚姻制度的缺陷可能反映了人的缺陷。

其次,由于婚姻制度是一种契约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人要想享受婚姻带来的好处,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契约本身是一种合意的行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破坏。所以俗话说有婚姻不等于有幸福,这也印证了西方哲学家爱说的一句话:围城外面的人想冲进去,围城里面的人想冲出去。可见,婚姻不一定幸福。正因为如此,人们才有抛弃它的冲动。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人们发明了离婚制度,这比宗教禁止离婚要实际有用得多。这种制度的普及超过了任何一种反对婚姻背叛道德的速度。但是,婚姻的离婚其实是要考虑成本的。这个成本包括社会对个人的评价等因素。人们考虑到成本因素,如害怕削减财产,以及真正安抚情绪等因素。离婚其实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最佳选择。

所以,人们一方面渴望婚姻之外的幸福,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离婚的风险,于是在外在诱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欲望的飞舟。但是,这种寻求婚外幸福的行为,不可避免地超出了原有婚姻制度的目标——避免婚外性行为——防止私生子。这个目标的崩塌,直接带来了后来私生子财产纠纷的矛盾。可以说,非婚生子女问题实际上是婚姻制度缺陷的产物,是很多婚姻问题的缩影。

第二,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导致中国非婚生子女问题的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因战争、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已不再是中国社会非婚生子女问题的主要原因。而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自身生活习惯的改变,贫富差距的扩大,人口流动的加快。而这些新因素引发了一系列与非婚生子女相关的社会矛盾。中国社会形态的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了婚姻制度,带来了更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首先,传统农业社会的静态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里的静止状态只是相对于现代社会的巨大流动性而言的。在传统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地方,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一个传统社会的普通人,一个星期接受的信息可能比《纽约时报》还少。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下,人的一生不会有太大的改变,除非是饥荒或者战争。一辈子只为“一亩三分地,妻儿热”努力过。在这种社会形式下,人们不太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目前在中国,社会变化太大了。一方面,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法律对合法婚姻有了相关的规定和保护。另一方面,同居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这是什么意思?因为当代人,主要活动地点在城市,流动性很大,人们不可能像古人那样早就解决个人婚姻问题,从而生育下一代。人们往往选择同居模式来解决自己的欲望,而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私生子是非常正常的。

其次,社会道德的滑坡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婚外情。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这些因素集中爆发的时期。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已经没有余力去处理由此带来的巨大社会问题。快速的发展也加速了人们对婚姻的不信任。尤其是改革发展后,对欲望的宽容态度不仅激发了人们追求财富的创造力,也带来了更强烈的满足欲望的冲动。作为这样的缓冲地带,婚姻制度已经不堪重负。事实上,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场夫妻间的信任危机。

第三,法律和道德要求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本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使中国人认识到子女无罪的事实,而且自金元以来,中国人的传统就肯定了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保护。这些因素带来了中国社会顶层精英和大多数人的认识,即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然而,另一方面,作为合法婚姻关系的无辜当事人,他们在这个过程中无形中承担了新的负担。这个负担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设立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这个争议点,加上中国社会的婚姻危机,愈演愈烈。

综上所述,这些是导致我国非婚生子女矛盾的最主要因素。非婚生子女的出现与社会流动性和贫富差距的加大相联系,导致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发生新的变化,损害了合法婚姻中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和婚生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但是,任何制度都是历史客观条件的产物,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也有其历史演变过程。

四。中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历史演变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立,尤其是财产继承权的确立,是现代的事情。受宗教、政治和文化的影响,西方国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持否定态度。但随着近代资产阶级的兴起,资产阶级要求更大的财产权,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观念的深层次解读,要求西方民族国家出台保护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法规,以保证财产权益的完整。同时,人文主义思想,特别是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观念,也促进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发展。

中国在历史上,自金元以来,就肯定了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3)金元时期,法律规定:“汉奸有财产继承权,可以与私生子同顺序分析家财,但份额少于私生子,可以继承私生子四分之一,私生子三分之一(4)。”这种制度在明清时期也曾使用过。到了明朝,此时汉奸的继承地位明显提高,《户大令》明确规定每一个私生子都是男的。虞姬!女仆生下来,只能按照孩子的数量平分。"叛徒所生的儿子,按子女数加半分."如果没有孩子,只能给应该成功的人满分”(5)。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当时对这一制度的接受有其必然的原因。笔者不同意一些学者认为传统人文思想是最重要的影响。(6)。

笔者认为宗法制度的惯性是这一立法理念产生的关键,即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宗法制度调整的是宗族内部事务。首先,我们可以发现,获得继承权的是私生子,而不是私生女。这种体现“重男轻女”特征的制度,高度反映了以男性权益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可见,这种私生子的继承权,其实是宗法制度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制度的调整,可能会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甚至整个宗法制度的崩溃。男权和父权的维护有赖于很多制度的保障,包括这个私生子的平等继承制度。

其次,这个制度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是对古代婚姻制度的补充。正如恩格斯等人所说,婚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制度。黑格尔认为,婚姻制度与一般财产制度的区别在于它对爱情的热情参与。虽然在一个对娶妻纳妾没有绝对限制的时代,非婚生子女均分财产制度的出现似乎有点多余,但是我们必须分析一下这个救济制度出现的时代。金元明清是中国民族大融合的历史阶段。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的涌入,其实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包括婚姻制度。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多民族观念的冲突。同时,由于官方对汉民族伦理道德的推崇,对其他民族生活方式的干预,以及国家政权对男女之间某种关系的要求,使得当时的男女具有极大的叛逆性。中国当代婚姻史专家董家尊这样评价这几个时期,“这一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男女关系最放荡的时期!最浪漫的时代。”(7)青年男女私下订婚或偷偷出走,既是对盲婚的抗议,也是对性的示威。(8)正因为这些原因,这种对下一代权益的保护,其实是非常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但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某种统治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基于战后社会稳定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需要,肯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改革发展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财产所有者的数量不断上升。人们要求法律保护财产继承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包括妇联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组织,基于对青少年的保护,在这一历史时期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终于在80年代,新婚姻法和继承法都写进了法律条文,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换句话说,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的继承权。

可以说,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一项经历了漫长历史演变,并得到大多数国家人民认可的制度。在人类婚姻制度存在期间,它必将继续发挥其历史作用。

5.中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批判。

我国确立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财产继承权的制度,有其不可回避的优点。其优点如下:

首先,非婚生子女平等财产继承权的确立,完善了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继承法关于身份财产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其中第四款规定了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伤害或者歧视。”我国的继承法和婚姻法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写入这部法律,本身就起到了完善自身的作用,为调节社会纠纷提供了法律参考,同时也提高了法律的威信。

而且我们注意到,这反映了亲属法立法的基本精神已经从原来的父母(父亲)本位、家庭本位逐渐演变为子女本位,即保护子女是优先价值。这不同于旨在保护宗法制度的传统法律制度。它被写入婚姻法和继承法,对中国法制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确立非婚生子女的平等继承权,有利于保障家庭财产安全。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就有权继承父母的财产。和其他亲戚属于第一名。这本身就扩大了接班人的范围。这本身就有利于财产的继承,从而为财产直接过渡到血亲身上带来便利。

第三,有利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便于非婚生子女从父母处获得财产利益,对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成长、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当前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设立也有其弊端,也有以下几点:

首先,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本身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制度。换句话说,它的存在是为了修复婚姻制度的缺陷。其存在的特点本身就是对人们使用财产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的一些限制。比如要给未成年子女留必要的份额。所以,无论如何,都很难彻底解决私生子的所有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度并不是基于普遍的社会道德认同,而是体现了权力的作用。在古代,人们肯定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基于统治者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需要。人们对它的接受本身就有无奈的成分,所以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认可的非婚生子女会受到道德上的歧视。说到底是权力的观念引导,是与社会大众自我认知的差异。如今,现行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中国的政治精英和普通民众对这个制度的认识肯定是不一致的。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中国民本思想的觉醒,这对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只是改变了继承财产的亲属范围。换句话说,它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身份权。但是,解决不了非婚生子女违法的事实。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客观上造成了非婚生女性和非婚生子女的区分。这种划分不仅不能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它肯定了这种歧视,甚至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也正是因为这种歧视,给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带来了隐患。

再次,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建立之初较为粗糙,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新变化,最终威胁到合法婚姻的财产安全。当今社会,社会危机越来越严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危机就是婚外情问题,它带来了对婚姻生活的不信任。虽然受害者中的“小三”有虐待行为,但也反映出在当代社会条件下,婚姻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是婚姻不自由或法律支持不够,而是枉法行为在加剧发展。合法婚姻中小三和一方所生子女的出现,对合法婚姻中的无辜当事人和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构成了威胁,因为想从子女身上发财的“小三”不在少数,因为有些第三者正好利用了这一点,想在生孩子之前分得一份财产,对合法婚姻构成了威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婚外情在中国的特殊性和人们对它的排斥,加剧了中国社会的矛盾。在很多人看来,私生子的继承权堪比恶法。

不及物动词关于改革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的意见

任何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必须做出适当的调整,以解决自身当代的不协调。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制度必须保留,因为保护子女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权利,是当今立法的主流,在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是成功的。事实上,在中国近500年的历史中,这一制度成功地完成了它的救济使命。因此,我们不仅可以废除它,还可以改进它。这是一种自我更新的行为,不变就是自我毁灭。基于现行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的弊端,我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首先要进一步肯定子女的财产继承权,取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区分。这种区别让人怀疑非婚生子女继承的合法性,所以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的目的,建议取消这种区分。

其次,应建立夫妻财产审查制度。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婚姻双方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婚姻财产审查。也就是说,利用公权力评估现有财产,只允许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或生母的财产。这样做至少可以避免非婚生子女继承制度对合法财产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打击规避行为,确保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以实现。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

再次,如果无法建立婚内财产审查制度,建议完善法律,要求非婚生子女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让非婚生子女继承非婚生父母的财产,这在道德上是可行的。当然,要特别注意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这应该是无条件的,国家甚至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和法律上的帮助。

综上所述,我们相信通过法律人与群众的交流,与国外先进制度的比较,以及对自身法律制度的反思,一定能够完善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制度。

参考

(1)费孝通: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122。

(2)瞿同祖:中国法与中国社会[M],2008年第3版,第97页。

(3)张(6)、王。人文主义对中国古代女儿和私生子继承制度的影响。

(4) (5)郭健等.中国法制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227,225。

(7) (8)董家尊。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M]。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337,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