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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全球化将人类社会带入了一个新的信息时代。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交易形式的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应运而生。在电子商务中,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传统书面文件被存储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中的相应电子文件所取代,这就是证据法中的电子证据。此外,涉及电子隐私、网络和计算机安全、网络中的知识产权、网络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法律事实,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电子证据来认定。因此,研究电子证据不是一时的“炫耀”,它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研究电子证据有助于尽快建立“电子世界”的证据法律秩序。众所周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通信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使信息载体的存储、传输、统计和发布实现了无纸化。然而,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化也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电子材料的证据能力成为解决这些新的实体法律问题的关键环节。许多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案件,从网络隐私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到电子合同纠纷、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广告行政规制、网络和电子商务犯罪侦查,都需要电子证据的有力支持。因此,电子证据的立法工作将以电子证据的研究成果为基础。

其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证据理论的发展。在证据科学中,传统的证据观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且不说电子证据的形式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形式完全不同,就连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也有了新的特点。电子证据本质上是一组数字信息,以“0”或“1”的不同编码记录在磁介质中。由于相关立法的严重缺失和滞后,目前我国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被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但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得其难以被书证或视听资料所涵盖,因此迫切需要学术界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探讨。

再次,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诉讼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认知误区。计算机及其网络构建的虚拟世界是一个平面的、开放的、无边界的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下,很难保证信息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信在诉讼实践中备受争议。“沿袭传统论”、“唯公证论”、“自由收集论”等认知误区的形成,干扰了诉讼实践中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

此外,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信息技术的进步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说信息技术的进步将电子证据带入了证据研究领域,那么电子证据研究的深入也将引发对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发展方向的新思考。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可采性、不可否认性等诸多标准也是信息技术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使电子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据资格,保证网络和电子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密码、数字签名、身份验证技术、防火墙、灾难恢复、防病毒和防黑客入侵等信息技术支持的力度将不断加大。

"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在这个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发现、收集、判断和使用进行全面的研究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