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越来越有用,写报告要注意语言准确简洁。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论文开题报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1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撰写毕业论文是大学教学中重要的实践环节。一般来说,毕业论文是为了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的初步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就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而言,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的目的是探索以多种方式培养法律人才的途径。实践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试点项目的评估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二、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目的要求毕业论文是有学术研究的理论分析文章。撰写毕业论文可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接受初步的科研训练。

学生要在实事求是、深入实际的基础上,学以致用,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撰写具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文章观点鲜明,材料详实,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语言流畅,格式规范。

2.内容要求毕业论文的体裁应该是学术性的。毕业论文包括内容、提纲、摘要、正文和引用的参考资料,其中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包括引言、理论和结论。

毕业论文的内容容量应与所给时间和学分相适应,字数不少于6000字,大专毕业不少于4000字。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选题要求

(1),毕业论文选题仅限于法学专业范围,主要选题方向一般为本科阶段所学课程内容。

(2)要把法学研究动态与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3)避免超大题目。

(4)避免题目过于集中,要有创新性,结合专业,学生选择两个题目,和导师平衡后确定其中一个是你的论文题目。选题时要注明哪门课(法学)为主。

(5)专科生撰写的毕业论文不得直接或变相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使用。

三、成绩评定的方法和步骤毕业论文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指导老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质量,提出建议分数。学生答辩后,答辩组根据指导老师的建议和答辩的质量写出答辩意见,最后得分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毕业论文不及格的,当年可以再补。四。组织架构:学校设有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为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名单见附件1)。论文答辩有几个小组,每个小组由三名老师组成,有一名答辩主持人。答辩小组是根据论文的研究方向建立的,我的导师不是答辩小组成员。五.教官和辩护教师的责任:

讲师的职责:

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文献。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第二部分题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数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法,是指约定标的物上有相同或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在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的竞合时有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它可以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清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实现担保物权的价值。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只有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的竞合作了规定,但其内容并不系统完善。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社会生活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各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学者们对《物权法》的规定理解不一,而《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因此,本文就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以期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该学科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和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约定标的物上存在相同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哪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和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本文还详细介绍了处理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原则和我国法律处理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方法。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成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竞合的情形,并提供了相关的处理方法。比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关于同一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质担保物权的竞合也有相关规定,如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等。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竞合、留置权的优先性等理论争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还分析了现行物权法的不完善之处,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3.这门学科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担保物权竞合及其处理方式的规定。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不同种类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同一抵押权竞合的处理方式。异质担保权益大致可分为抵押与质押的竞合、抵押与留置权的竞合、质押与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239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时的处理方式。《担保法解释》第79条规定了抵押、质押的效力。本文分析了具体的竞争与合作情况。

这门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和争议。对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的竞合、留置权的优先性等理论争议提出自己的看法,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和国情。同时,为了提出建设性的立法建议,需要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