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法治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新时代法治农村建设,打造基层治理现代化典范,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农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法治乡村建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律体系健全、执法司法公正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完备有效、公众法治意识强烈的乡村治理模式。第三条法治农村建设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农村建设,将法治农村建设纳入法治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农村建设中的人员、资金、机制等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根据授权和委托,南太湖新区管委会在辖区内履行县人民政府建设法治国家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农村建设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评估。

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财政等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法治农村建设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执行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村务决策、村务公开、项目建设、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条例和村规民约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农村建设。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和专业人员参与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平安创建等活动。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新时期乡村治理“余村经验”,深化法治农村示范建设,健全农村民主法治规范,完善先进表彰奖励制度。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整合场所和人员,加强机制建设,避免资源浪费,提升综合效能。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法治农村建设提供信息和智能支撑。第二章乡村事务治理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候选人应当介绍自己的履职理念,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第十二条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征求村民的意见,并可以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村民提出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研究和反馈。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乡镇参事协会、和谐社会等组织的作用,就村公共事务和重大民生问题开展基层协商。第十四条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群众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引导民俗等。,并能对尊老爱幼、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餐饮消费、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的违约行为提出约束性要求和惩戒措施。

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可以主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村规民约应当在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在备案后30日内改正。

支持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尊重村规民约,依法办理相关案件。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手机应用等载体,依法实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村级财务收支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布。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形式的监督体系,推进廉洁农村建设。

监督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对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非生产性支出实行村卡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