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坐飞机安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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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保部要根据任务量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勤务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防止漏检和失控事件的发生。特殊情况下,经民航总局公安局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可实施专项工作方案,严格进行安全检查。专项工作方案由民航总局公安局另行制定。
2.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检查本人有效的航班身份证件、机票和登机牌。旅客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包括:中国旅客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工作证、港澳台省同胞居民旅行证件;护照、旅行卡、外交卡等。外国游客;民航总局的其他有效飞行证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其学生证、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予以放行。
3.经核实无误的旅客,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查验章。
4.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应当引导旅客逐一通过安全门。
5.通过时向安检门报备的旅客,应通过重复门检或使用手持金属探测仪或人工实物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检,消除疑点后方可放行。人工体检一般应由同性别的安检人员进行;对女性乘客的检查必须由女性安全人员进行。
6.人工体检后仍有疑问的旅客,经保安部值班领导批准后,可带至保安室进行严格检查。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同性别的保安人员进行。
7.乘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的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要开箱(包)检查,必要时可随时抽查。开箱(检查)时,可疑物品的托运人或承运人应在场。
8.如果旅客声明其随身物品不宜公开检查,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场合进行检查。
9.空运货物应当24小时托运或者存放,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特殊情况的处理
1.拒绝接受安检者不得登机或进入候机区,损失自行承担。
2.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变造证件、冒用他人证件的,一律不得登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安全检查办公室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1逃避安检;2.阻碍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3 .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而无任何证明的;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2.强行进入候车区,不听劝阻的;3.伪造、冒用或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4.隐瞒危险品和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5.托运货物时谎报品名、弄虚作假或携带危险品;6.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携带或者托运物品清单》(见附件二)所列物品的,应当告知旅客可以作为行李托运或者交给送行人员;来不及办理托运的,由保卫部按规定办理手续,将机组移交到目的地后再归还。不能按上述方法处理的,由安全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超过三十天未领取的,应当及时移交民航公安机关。
2.携带限量含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见附件三)。超出部分可退还给乘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保安部。安全检查部门应当为旅客暂存物品的所有人出具收据,并进行登记。乘客可凭收据在30天内取回;逾期不领取的,由民航公安机关按月作为无人认领物品处理。
2 .飞行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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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旅客购票、乘坐航班时必须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退休干部证、16以下未成年人学生证、户口本等证件。
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居民身份证件、军人人情证件、护照证件以及其他可以乘机的有效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件
中国大陆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2)军事人文文献
军官证、武装警察证、士兵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军队工作证、学生证。
(三)护照证明
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人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入出境通行证、外交官证、领事官证、海员证等。
(四)可以飞行的其他有效证件,包括:
1.全国人大代表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证;
2.出席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人代表大会、青年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劳动模范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党政军主管部门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
3.旅客居民身份证在住所地以外被盗或者遗失的,应当出示报案地或者遗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4.老年人(按法定退休年龄),凭接收单位、本人原工作单位或子女、配偶工作单位(必须是县、团级以上工作单位)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
5.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出示本人学生证、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等。
3可以随身托运的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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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附件1规定的物品外,其他可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剪刀、水果刀、剃刀等国产刀具,解剖刀、屠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以及轴、凿、锤、锥、加重或带尖刺的手杖、铁头登山杖等可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锋利、钝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