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音乐史论文

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现象

——论西方音乐中“作品”概念的形成

引言:中西音乐史上的“文人”现象和西方音乐史上独特的“作品”概念

在中国古代文学史研究中,“文人”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作为中国文学的创作主体,它受到中外文学史家的特别关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形态的变迁,这类作家的具体生存状态有所不同,但在汉魏至清末近两千年的时间跨度中(从汉、魏、北到清代庞大的作家群体、王士祯、黄遵宪),他们的基本特征却保持了一种相对稳定的形态:即他们从事这种不以文学创作为职业但具有明确的文学思想和文体意识的文学活动。这种不专业的作家生活方式,并非我国独有。20世纪以前各个时期西方文学的许多重要代表(如古典时期的索福克勒斯、西塞罗和凯撒,中世纪后期的但丁,文艺复兴后的蒙田、孟德斯鸠和歌德)都不同程度地具有这种社会属性,但远不如中国古代文人的生活方式典型和稳定。

这个主要活跃在文学领域的文人群体,也深刻影响了其他艺术门类。在中国古代音乐史上,“文人乐师”是一个重要的现象,他们往往与前述的“文人”同质。在拥有大量奴隶、工匠或自由职业者的音乐家的同时,作家也是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重要创造者,尤其是在古琴和与诗歌密切相关的音乐体裁中。

就西方音乐的发展而言,由具有“文人”特征、不专业、艺术创作理念清晰的作家或知识分子兼任音乐文化的创造者,要复杂得多。中世纪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野蛮人对古希腊罗马文明的巨大破坏,5世纪至11世纪的西方音乐文化长期处于自发的原始状态,民间艺人在没有审美目的和艺术观念的基督教会音乐之外,再次成为世俗音乐文化的主要载体。自中世纪后期(14世纪)以来,职业化的深化成为西方音乐家生活方式演变的主流[1]。在中国历史上,历史悠久的文人群体,他们既是音乐家又是作家,对音乐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西方文学和音乐史中却鲜有踪迹。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中世纪音乐史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后期音乐家的生存状况,可以发现,仍然存在着一批以法国为中心的“新艺术运动”音乐家,他们与中国的文人音乐家非常相似,也就是所谓的“诗人-音乐家”,尤其是新艺术运动时期最重要的作曲家纪尧姆·德·马肖。与中国古代长期存在,但并不主导音乐艺术演变的文人音乐家相比,中世纪后期的文人音乐家具有以下特点:虽然他们在西方音乐的漫长发展中只是昙花一现,但他们在一定时期占据了主流地位,并对西方音乐史上的一些重要文化特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导致了西方音乐中“作品”概念的形成。也就是说,原本存在于文学概念中的艺术品概念,被引入到融诗乐为一体的音乐/文学作品中,再通过文人音乐家的创作,延伸到没有文学(诗意)形式的完整的音乐作品中。这一过程伴随着西方音乐语言的高度复杂性和“新艺术运动”时期作曲技术理论的突然演变,以西欧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和现代社会的开始形成为大背景,对中世纪到今天的西方音乐创作观念和文化特征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音乐史研究侧重于研究各个历史时期有代表性的作曲家和作品,这与文学史和艺术史领域(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的情况并无不同,但与中国古代音乐史侧重于音乐规律、记谱法、音乐文化和相关文献资料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在中国研究领域,中西方音乐史学科核心内容的差异也导致了中西方音乐史概念的差异,即中国古代音乐史多侧重于音乐本身以外的社会文化因素,而中国学者仍沿用西方学术界的既有框架,以时代-风格-作家-作品为基本线索。

但就西方音乐的发展而言,这种在西方音乐史上看似独一无二的基本内核,以及将音乐文本视为具有特定艺术风格、符合一定形式发展规律、由特定艺术家(即“作曲家”)创作的“作品”的观念,并非自古就有,而是在包含特定经济、社会、文化因素的历史条件下,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这种“音乐作品”概念的形成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与“音乐家”或“作曲家”作为具有审美功效的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和特定艺术风格的载体的自我认同过程相契合。从音乐史的角度来看,中世纪时期是西方音乐中这种独特的作品和作家概念从无到有逐渐形成的主要历史阶段,中世纪晚期(主要在公元14世纪)是其最终确立的关键枢纽,而中世纪晚期的文人音乐家则是直接将这一概念赋予自己作品的作曲家。因此,通过梳理相关史实和理论思考,辩证分析中世纪后期文人音乐家的生活方式和自我认同以及由此产生的西方文化意义上的“音乐作品”概念,并试图进一步探究其历史成因,对于中国文化界的音乐史家和西方音乐研究者具有重要意义。

1.中世纪的三种音乐家

“音乐家”一词(如果心灵的字母是指音乐的作曲者和演奏者)在西方音乐史上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意指不同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的人。由于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的差异,中世纪音乐家的社会身份与现代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也深深制约着音乐作品的存在和接受机制。虽然音乐形式的发展有其自身不受外界因素制约的规律和逻辑,但音乐形式所承载的历史内涵和表现接受方式,几乎都是由音乐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历史上很多时候,音乐家不得不接受一些在政治和经济上有优势的阶层的支持。这些阶层对音乐的需求和反应,往往成为音乐人努力的方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音乐家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这种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往往会反作用于音乐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这一特点在古代法语地区音乐家生活方式的变化中尤其能体现出来,那里的封建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在中世纪最为典型。

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音乐的作曲家和演奏家主要由三类传统完全不同的人组成:一类是基督教教会音乐的创作者和演唱者,他们先是牧师,后是音乐家,从小在教会学校接受严格的宗教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作为低级僧侣和牧师,在修道院和当地教堂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在日班和礼拜仪式中成为音乐承担者;少数修养很高的大师级学者继承了古希腊以来的学术传统,将音乐作为具有本体论意义的哲学对象进行讨论,从而获得了很高的声誉。[2]在中世纪的概念结构中,即使在这一类人中,也只有从事思辨活动的学者才是真正的音乐家。波爱修斯(约580-624),中世纪音乐理论的先驱,6世纪初的哲学家,在他影响深远的《音乐原理》(De Institutione妙瑞卡)中写道:

“和音乐有关的人可以分为三类。演奏第一类乐器;第二类是作曲;第三类评委表演和歌曲。完全沉迷于乐器的人,脱离了对音乐的理解。他们用尽全力在乐器上展示自己的技能。他们没有理性,没有思想,就像奴隶一样。第二类是作曲家。他们写歌不是靠思想和理智,而是靠某种天性。他们也和音乐分开了。第三种人有判断能力。他们通常能仔细思考节奏、旋律和歌曲。正是这些人完全致力于理性和思想,所以他们自然被认为是音乐家。”[3]

按照普瓦提乌斯的观点和经院哲学的思维习惯,只有从事哲学和数学,宣扬毕达哥拉斯学说的人才是“音乐家”(musicus),而作曲和演奏只是次要的技能,教作曲家和演奏家与工匠无异,莱奥兰和佩罗廷只是被称为“organista”(奥尔加农民)和“discantor”(Discants)。[4]

第二、三类人是分别活跃在民间和宫廷的世俗歌手,大部分是文盲。[5]与教会乐师相比,世俗乐师的构成相当复杂,包括出身于贵族阶层的吟游诗人(“Trow Baddour”和“Trowell”),包括国王、伯爵和骑士。[6]此外,还有带有流浪艺术家性质的“荣格勒”(jonglor或jongleur),一般出身于自由平民。这两种世俗音乐家代表了中世纪稳定的社会结构中的两个阶层,他们之间的界限非常清晰。特罗·巴杜尔和特罗韦尔的职业是战斗和杀戮,他们在经历了数百场战斗后,将音乐视为一种安慰:

“唱歌的诗人(领导按:就是吟游诗人)主要唱的是温柔的宫廷爱情,一种常人几乎无法理解的抽象感觉。这些宫廷乐师诗人的艺术极其迂腐晦涩...但专门家族式处理所用的材料,依然保持了通俗来源的新鲜生动。这种高度发达的艺术品质表明,这些情歌的主题其实是一个想象中的人物,她美丽的身体跳动着一颗高贵而高傲的灵魂。她能屈尊接受诗人的求爱,实属不易。”[7]

另一方面,流浪艺术家靠走街串巷,为人们提供娱乐来谋生。他们的音乐没有固定的形式,但却是中世纪没有记录的器乐的传承者:

“他们出现在宫廷节日和最负盛名的城堡;但有证据表明,它们也出现在市民阶层喧闹的节日里,出现在比赛和武术集会上;此外,他们也愿意为乡村婚礼提供音乐。他们积极参与宗教戏剧的演出。除了唱歌和弹钢琴,他们还背诵传说,表演杂技绝技和魔术。”[8]

就生活方式而言,教会乐师和普通神职人员一样,由信徒供养,音乐是他们的日常功课;出身贵族的世俗歌手都是拥有领地和农奴的封建领主。对他们来说,音乐代表了内心深处隐藏的感情,但它只是一种爱好或时尚。只有荣格勒从这个小镇前往另一个要塞,在盛宴期间为领主们提供娱乐,可以算是最早的以表演艺术为生的职业艺术家。他们存在的繁荣时期也是在12到13世纪之间。[9]由于生活环境和方式的不同,他们所创造的音乐传统具有不同的文化属性:教堂音乐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宗教性,宫廷歌曲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抒情性,而流浪者的音乐不受任何固定形式和情感内涵的束缚,却追求高超迷人的技巧,代表了中世纪音乐的娱乐性。就这三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对中世纪晚期音乐文化的影响而言,教会乐师提供了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基础,贵族音乐创造了具有时代特征的贵族形式(尤其是各种音乐和诗歌体裁),活跃于下层社会的丛林者延续了他们的职业生存机制。整个“新艺术”时期的音乐文化和音乐家的生活状态,就是在这三种中世纪形式的交融中产生的。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以神学思想为基础的音乐和音乐家的观念,与中国古代以儒家思想为基础、以高雅音乐为载体的实践平台并无本质区别,艺术作品意义上的“音乐作品”并未出现。虽然依附于诗歌的中世纪世俗音乐在形式上实现了音乐与文学的紧密结合,但整个西方文学史在13世纪之前基本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这突出表现在史诗文学和爱情诗中,如《罗兰与特里斯坦之歌》和《伊索尔德》,源于民间,为宫廷文人所收藏)。然而,作为知识分子的主体,教会人士很少参与文学创作。[10]我们不能把它视为文艺复兴之后艺术意义上的音乐作品的直接前身。

值得一提的是,中世纪全盛时期的一小部分教会成员不仅写神学著作,还创作了一些优美的自娱自乐的拉丁歌曲,如彼得·亚伯拉德(1080?-1142?)、希尔德嘉德·冯·宾艮(1098-1179)、瓦尔特·德·夏蒂隆(1190)等。[11]这些脱离宗教实践,却又与神学思想和诗歌创作密切相关的音乐实践,是极其特殊的例外。除了少数因特殊经历而出名的作者(如亚伯拉德和埃洛伊丝的传奇爱情),这些作品大部分都是匿名的。但在中世纪后期(13世纪后期以后),这种类型的音乐活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和价值,成为繁荣文人音乐家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