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权威的论文
(一)树立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法律处于决定性的中心地位。为了促进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形成,我们必须积极改造和重塑影响法治观念形成的相关因素。第一,是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认为,守法精神的形成关键在于人们守法的愿望和动机,而这种愿望和动机是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他说,“说这种动机是人格因素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他与生俱来。只是通过灌输(社会学家所谓的社会化)固定在人格中的东西。所以,如果不灌输,就不会产生这种社会互动过程,如果这种灌输不是社会中人们所期望和要求的,这种基于动机的价值就不会实现。如果不在社会上普及到一定程度,现代法律就无法在现实中形成和维护社会秩序。”[1]柏拉图在这个问题上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说:“依法治国就是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每个人都绝对服从法律权威。”他认为,一个法治国家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让每个人都自觉守法。可见,普遍的守法观念既是实现法治的前提,也是实现依法执政的最低要求。第二,正确的法制教育很重要。知法是守法的前提,守法精神是通过教育和灌输形成的。然而,仅仅普及法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通过正确的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这种守法精神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因为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密切相关,而权利是法律的核心。没有对权利的需求,就不会有对法律的需求和渴望。权利意识的增强可以导致法治观念的成长,反过来,法治观念的成长也必将促进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大。因此,普法的关键不仅仅局限于让人们了解法律,更重要的是培养人们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用这种观念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委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以促进其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普法工作才能有效培育法律至上的精神。否则再大的普法投入也是白费。在我国,为了让人们了解法律,先后进行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二个五年计划和第三个五年计划,现在又开始了第四个五年计划。但是普及了这么多年,为什么违法行政的现象还是那么普遍?这就是原因。推进依法治理不是对现有法律的简单宣传,而是塑造人们守法精神和法治文化的过程。换句话说,我们应该致力于人们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形成,这也是普法的应有之义。第三,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要想真正深入人心,最关键的问题是让法律成为人们的期待。这必须使法律真正成为规范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有力工具。即当人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法律能够及时进行救济。因为这种补救功能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基础上。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一方面取决于法律本身能否体现和实现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取决于国家和政府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只有国家和政府对法律本身的尊重、服从和遵守,才能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否则就会摧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甚至走向反面。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遵从的程度直接关系到法律至上理念的成败。由于完全缺乏法律方面的经验,人们仍然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和作用,并对其保持希望;如果是“政府不守法”这种不好的法律体验,会从根本上摧毁对法律的信仰,让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如果法律不能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那么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和期望就会消失。因此,要培养法律至上的观念,最重要的是党委、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波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名存实亡”。试想,在一个法律只要求人们履行义务,却不大力维护人们权利的社会,人们如何对法律形成信任?川岛武宜认为,“除非主体积极自觉地遵守和维护法律,否则法律秩序就无法维持。如果没有守法精神,单靠权力是无法维持的。”只有法律在社会上得到普遍尊重,守法意识才会深入人心。这种守法意识不仅是针对人民的,也是针对作为执法主体的广大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领导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进而推动依法执政的深入发展。
(二)有效监督法律运行质量。
在中国,根据中国的政治体制,已经建立了一套法律监督机制。从国家监督机关来看,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监督;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看,中国* * *产党的监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监督,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法律界的监督,舆论的监督,都不能用不完善来形容。但由于这种监督机制可操作性差,作用相当有限。以人大监督为例。其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依法审查“一府两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查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受理投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开展执法检查;检验;监督处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撤销职务的案件;专项监督等。由于这些监督方式大多着眼于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往往难以照顾到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监督,缺乏相关的可操作的监督方式和内容,以至于很多时候这种监督流于形式。正是这一被忽视的权利构成了人们对法治信心的基石。无视人的权利,对守法精神的形成无疑是致命的。可见,完善我国法律运行的监督机制,既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理的重要手段。从形式上来说,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善的。问题是监管难落实,就是监管弱。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走监督职能法制化的道路。即通过国家立法将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范围、方式、内容、职责和义务具体化、制度化,以增强监督的可操作性,使这些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规定中走出来,成为法律规定的真正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合法经营进行监督和验收。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行政执法中有法不依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本原因是很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部门来组织实施,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法律操作,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闲置法律”。有权威人士指出,中国立法快速推进的背后,隐藏着不重视法律、执法不力的隐患。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在我国,有法不依的现象相当普遍。很多地方只有少部分法律得到认真执行,有法不依、执法难的问题突出。目前有近30%到40%的案件无法执行。人们对法律视而不见。事实证明,法律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监督机制的完善。关键在于是否有专门的机关受理和调查这些监督提出的问题。中国法律监督机制的问题是,社会各界发现和提出的问题,很难查处和落实。因为,这种传统的监督方式,并不是把暴露出来的问题交给与问题无关的另一个第三方部门去查处,而是在监督部门提出问题后,把检查和纠正问题的责任交给出现问题的相关职能部门,这往往造成相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部门的利益和声誉,对重要问题避而不谈,甚至人为阻挠,使暴露出来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得不到解决。反反复复,不仅监管主体失去了对监管的兴趣,就连被监管机构也对这样的监管非常不满,因为这样的监管并没有因为法律的规制而给他们带来任何压力。结果,公众对法律秩序的信心受损。这就是相当一部分公民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诉诸群体上访、群体闹事、堵车、冲击党政一把手的深层原因。要改变这种直接危及社会政治稳定的被动局面,就必须解决当前一些地方有法不依、一些领域有法不依的问题。国家在强化原有法律监督渠道的同时,应通过专门的法律监督受理机关负责监督所有的法律运作,建立从受理到查处行政执法部门所有执法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彻底解决当前的“法律闲置”现象,使法律真正发挥其调节社会的作用。此外,应建立一个快速和敏感的机制来纠正侵权行为。依法治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治理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在于行政执法机关。换句话说,目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不究的是一些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推进依法治理的最大障碍和阻力来自一些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因此,要改变目前依法治理的被动局面,还必须从治理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入手,建立责权利明确、快速灵敏的违法纠正机制。对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有法不依、违法决策造成的一切社会后果,都要通过法律机制及时查处和纠正。对执法主体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纳入法律范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而不是仅仅以现行的行政处罚或党内处分的形式解决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因政府行政决策失误、执法违法导致人民利益受损的,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追偿,由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查处,并将这一追偿责任落实到行政执法机关相应责任人身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以警示一切违法行为,树立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这样才能形成公众对法律权威的普遍尊重,让守法意识深入人心。目前,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障,党委政府决策失误、行政执法违法或偏差对人民权利造成的损害往往得不到挽回,不仅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也极大挫伤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还可能导致党委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权力。比如,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却以政府的名义,对自己企业的行为搞刚性“迎合”,但给群众造成损失后,又百般推卸责任,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近年来,假种子和强迫农民种植烟草的案件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目前还没有关于政府行政过错和执法违法造成损害赔偿的立法,也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关。因此,造成损害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很少受到惩罚。由于违法和失误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执法违规、决策武断甚至独断专行就可能大行其道。如此反复,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就会消失。因此,不追究违法责任,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促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是不可想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