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两个普通商业法案例的答案。

第一,民商事活动在主体上有一定的区别。民法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所以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不是,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意味着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可能面对的是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在对象上有一些区别。商法调整的对象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明显不同。具体来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买卖等贸易活动,权利义务的对象一般是商品;后者是一切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意味着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之间的纠纷是不同性质的。

第三,商法和民法调整的范围不同。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殊的商事领域。,而且每个领域都有自己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千差万别;民法基本上是围绕人身关系和一般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调整的。因此,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以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和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源于根深蒂固、根深蒂固的一般社会生产生活;商业规律来源于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多变的商业习惯。因此,与民法相比,商法具有不稳定性和可变性。相反,民法必然保持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否则会导致法律安全的负面影响。这意味着第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第二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不同的解释方法,应当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