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脱土司府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民族政策。其含义是不应废弃,仍沿袭唐朝的“炯制”。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维持原有的生产方式,满足于征收朝贡。因此,这是一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形成于宋代,兴盛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终结于20世纪初,历时千余年。

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起源于秦汉时期的胥吏和地方官,始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它形成和发展于元代,兴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土司制度从产生到消亡经历了1000多年的漫长历史。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农氏土司

土司制度又称“地方官制度”。统治者在广西实行土司制度,目的是“以洋治洋”。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为羁縻州制度。中央王朝任命地方民族首领为政府、州、县的文职地方官员,元朝则加强军事统治,设置使、使、抚、参、长讼等武职地方官员。明朝沿袭宋元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地方官员的考核、任免、朝贡、录用等制度。土司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地方官既是最高的政治统治者,也是地方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有权“杀掠”农奴。土司制度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对所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诉讼、刑罚等进行管理。在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世袭爵位,把新疆分成不同的部分,在军事上实行地方兵制,通过种官田和服兵役,把农奴组织成地方官武装,维护地方官的统治,为王朝征兵提供条件。在经济上,地方官是所辖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动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在文化教育方面,禁止土著土司制度是封建领主制度。它虽然落后于封建制度,但也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制度,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广西的土司制度已存在数百年,今天的广西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包括墓葬、遗址和文物。墓葬多为明清墓葬,一般由土墩、墓、墓、坛、神道组成。有单葬,也有合葬,都是一葬。明代土司墓地的土墩多为馒头形或盔形,清代土司墓地的土墩多为字塔或亭形。土司遗址包括古城遗址、衙门遗址、军事遗址、道路遗址、寺庙、塔、亭、桥、石刻等。文物有玉、铁、金、铭文、石刻、印章等。这些文化遗产是研究壮族地区土司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的珍贵史料。

对壮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

土司制度对壮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中央王朝授予当地少数民族有名望、有影响的首领官职,划分他们的边界,使他们领其地、得其人于天下,保持了他们原有的社会结构、经济形式和风俗习惯,缓和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的矛盾,维护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了他们的经济文化发展。同时,壮族地区与汉族的双向文化交流也对壮族地区的政治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周光大的《壮族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一书将壮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四个方面:独特性、* *中国风、包容性和双重性。其包容性主要体现在:①很多土司人的中国文化水平很高,吸收了大量的中国文化知识。②壮族地区的一些士官和土著,原本是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却被强大的壮族文化所融化。土司制度本来是封建王朝压迫人民的工具,但是人民的感情容易变化,所以可以长期存在。结合历史事实,可以肯定土司制度时期强者与弱者的文化交流比以前有所发展,医学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强者和弱者的双向交流中,壮医药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对壮医药的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土司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促进了壮族地区的政治稳定和经济文化发展。同时,土司制度也促进了壮医药的发展,如下图所示: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农氏土司

1.土司制度下的医疗机构土司制度下,有官方的医疗机构,官方和民间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医务人员,这在地方志中有明确的记载。据不完全统计,明嘉靖十年(1531)广西壮族聚居的40多个州县都设立了医署,如清原府、玺恩县、天河县、婺源县、永春县、南宁府等。(都是壮族聚居)。这些医疗部门的医官都是土生土长的人,在土司的家属中,也有专门从事医疗工作的人(详见第五章),这说明了壮医药在土司制度下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是土司制度对壮医药推广的一个方面。2.地方官员对壮医药的重视,表现在对名医、神医、药王的崇拜和纪念,以及对民族医药的一些褒扬措施。清代《宁明府志》卷一《祠堂》记载,夷陵庙在城下东门附近。《伊宁县志卷四十三祭奠录》所指:王耀寺,位于北门街,东岳庙左侧。《柳州县志·卷三》说:王耀庙,在西门。等一下。清朝以前,壮族地区基本没有西医,中医也很少。庙里纪念的这些神医、药王名字虽然没有标注,但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民间名医,是壮族地区的强医。由于他们医术高超,能解除病人的痛苦,医德高尚,受到群众的敬仰。在新城土司衙门附近,至今还保留着一座建于清代的三界庙。三杰是一位精通内科、外科、五官的名医,能够立庙享民香。三界庙能建在土司衙门旁边,也能体现出这位神医在地方官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土司对民族医药采取的一些褒扬措施,应该也会促进民族医药的发展。广西清远同乡会第三分会总经理李(地方官名)向著名医生谭赠送牌匾。一些民间壮医因医术高超,德高望重,被选为当地名人,如《荣县志》:古定村人卢顺德捐炼药,著有《医古新方》一书。襄县志:赵德本,通更村人...擅长处理摔伤。《三河县志》:后笛福,翟庄乡贾林村人...良好的脉搏管理,使用草药。等一下。正是由于壮医在土司制度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一些特殊的诊疗方法、方药、秘方得到了初步总结和逐步完善,如壮医浅刺法、斑麻救急法、口服青蒿汁等,早在宋代文献中就有记载。在南宋的医书分类中,也出现了岭南南的类别(专门列举岭南少数民族的医方)。清代《柳城县志》指出:患者服药除仲景、蜀河外,还有一两味药。女性尤其擅长其他针灸技术。著名的壮医药线点灸疗法,其主要传人是清末民初柳江女强人秦凯。

对壮医药的负面影响

政治上,土司制度是以夷制夷的民族压迫政策的产物。土公是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在酋长统治的地区,地方官员不仅拥有政治特权,而且完全控制了经济领域。与之前的奴隶制相比,这种封建领地专制是社会进步,但并不是理想的天堂,而是有其反动、罪恶、残酷的一面,尤其是随着明末土司制度的发展,更为明显。地方官自立门户,独断专行,想扩大自己的权力,酋长之间经常发生武装骚扰。在土司家族内部,经常为了官位而自相残杀。由于连年战乱,战争频繁,壮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庄土司制度的遗产——舒雅墨脱土司东花厅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这影响了壮医药在经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首先,专业强医数量有限,尤其是能进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绝大多数强医只能在民间行医。在清末民初编纂的一些地方志中,虽然有医馆的记载,但实际上这些机构早已消失,也没有重建。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壮医药的学术发展。其次,由于缺乏细化的学科,壮医的治疗方法大多只能停留在经验阶段,未能进一步完善,有的甚至因后继无人而被淹没。作为重要的兵器之一,土司对毒药、毒箭等重视程度较高,但对民间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病的防治重视不够,从而阻碍了这些疾病防治的发展。土司制度下狭隘、保守、封闭的意识形态也是壮医药发展不可忽视的负面因素。据文献记载,晋代医学家葛洪、唐代学者柳宗元都曾将中医传播到壮族地区。宋威平初年,广南西路转运使陈尧叟在贵州驿集方子刻石,永州巡抚范敏下令禁止嫖娼祭祀,城药治病,并将方子刻石贴于堂壁。上述人士为中医的推广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土司制度的落后、保守和封闭,壮族地区的中医不发达。比如壮族聚居的靖西县,直到解放前夕,县城里只有一两家中药店。一些看过几本中医书的民间医生,一旦开出药方,很少有病人服用。这几乎是由于微妙的灵活性。说明医术不是很好。因此,在土司制度下,理论体系较为完备的中医未能影响和渗透到壮医中,不利于壮医的发展和完善。此外,在土司制度下,壮医药往往被披上迷信的外衣,制约了其发展。客观评价土司制度对壮医的影响,应该说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充分肯定。土司制度在保留壮医药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方面有其历史功绩,并使壮医药在漫长的岁月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此外,在壮族尚未形成自己的规范文字的情况下,壮医药居然能通过口述和一些汉文资料流传下来,不能不认为与土司制度有一定关系,其积极作用不可否认。

新城摩托土司衙门——《壮乡故宫》(见插图)新城摩托土司衙门1996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土司建筑群,被誉为“壮乡紫禁城”。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和旅游开发价值,是研究土司制度不可多得的资料。酋长办公室接待过很多影视艺术家。电视剧《刘姐》《一代廉政史于成龙》等10余部作品均在此拍摄。因此,墨脱土司衙门远近闻名,填补了广西土司旅游的空白。新城“莫托土司衙门”建于明万历十年,总面积38.9万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占地4万多平方米,包括照壁、大门、监室、营房、正堂(第一堂)、长廊(也叫花郎)、东花厅、西花厅、第二堂、东厢房、西厢房、第三堂,等等。莫土司在新城470余年,先后四次迁居衙门。它最初建于古上村,后迁至布布种子村,后迁至古窑村。后来,他搬到了翠屏山脚下。墨脱土司衙门的门廊上竖立着两根格子柱,柱上挂着一副雕花对联。门是仪器门。沿着院子里的路爬上楼梯,你就来到了主厅。在大厅的中间,有一个箱子,上面有木槌,信物,钢笔,砚台等等。书桌后面是一个活动屏风,上面挂着“镜高悬”的巨幅牌匾,左右分别是鼓和锣。各种武器有条不紊地罗列着,“回避”“肃静”几个大字高耸入云,让气氛看起来很恐怖。

庄土司制度的遗产——亚洲第一个土司办事处——莫托土司办事处

西花厅是当地官员第一次审查和惩罚犯人的地方。走廊尽头有两个大厅,也是三个开放题。左右各有屏风,左室是地方官员处理日常事务的地方,内置文房四宝;中间是议事厅,有书桌和太师椅。右边是主卧和书房。前窗均为镂空花窗,花鸟图案,生动逼真。这个花窗的图案是模仿新城的织锦图案制作的。整个土司衙门建筑为砖木结构,斗穿式结构,丘角坚硬,雕梁画栋,红漆柱梁。它既有中原古典宫廷建筑的风格,又有南方少数民族的建筑韵味,体现了壮族地区的民族特色。因此被誉为“壮乡故宫”。

壮族土司制度的遗产——农氏土司

农氏土司衙门(

农土司衙门位于广南县城北街,南北向,占地11000平方米。现在是广南县第一小学的旧址。衙门上四层台阶,有正门、中门、三门。大门上有一块“世袭军府”的竖匾。门前建有一堵青砖墙,宽约6米,高约5米。大堂门口有一对石狮子,左边是一个鼓棚,旁边是两个监狱。前院有一个代理室和一个签名室。东面和西面有一个书房和一个会议室。后院有五凤楼和绣楼。易祖先的牌位在最后一个院子的房子里。深院重,规模大。现存衙门大殿,七开间,歇息于山顶,梁式木架,高9米,宽14.3米,深21米,木拉42根,用料厚重,建筑宏伟。元十二年(1275)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农氏土司在673年广南世袭28代。壮族土司制度是中原封建王朝对广西少数民族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它起源于唐宋,确立于元代,完善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消亡于民国。这一时期经历了1000多年的历史,对广西地方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广西地方史和民族史研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成为广西地方民族史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对壮族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庄学大师黄先范是最早对壮族土司制度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虽然在他之前已有学者对壮族土司进行过初步的探讨,如刘杰先生自撰的1934出版的《脊桌上的人》中有专门一章论述“土司”,概述了土司的起源、政治结构和经济、社会、家庭组织,“广西土司”一节集中论述了桂西土司的起源,但没有具体论述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最早专门研究“壮族土司制度”的论文是黄先范在1962年7月发表的长文《桂西土司制度》。

庄土司制度的遗产——亚洲第一个土司衙门——莫托土司衙门东花厅牌匾

“土官”和“土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地方官”一词古已有之,宋代开始成为统治少数民族的官职和官员的称谓。“土司”一词的本义是指统治少数民族的官方衙门,在明朝嘉靖年间开始出现。“土司”分为文、武两个系统。明中叶以后,“土官”与“土司”混淆。土司制度是以位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行政机关——土司为中心进行间接统治的政治制度,故应称为“土司制度”,而非“土司制度”。一般认为,“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地方官员与封建王朝的关系,通过封建王朝在这方面的一些具体措施来体现。宋元时期,广西设置的“土司制度”多在桂西壮族地区。黄先范在长文《桂西土司制度》中认为:“唐代桂西也有一些羁縻州,以地方土司为主,但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不变。宋平农高智后,任用狄青的部下和地方土司做地方官,设置许多土州县窑洞,对疆域实行封建统治……”进而论述了桂西壮族地区“土司制度”所依赖的“经济制度”。他认为“酋长完全占有了生产资料的土地”,“酋长并没有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桂西土州县领主封建社会是建立在氏族部落社会不发达的基础上”的论证,认为桂西土州县领主封建社会不是建立在奴隶社会基础上的。他的观点现在得到了大多数壮族学者的认同。黄显范的助手、调查组成员王兆武随即发表了《大新县土官统治时期土地关系调查》(广西日报1962 165438+10月1)一文,是对大新县庄调查资料1956的补充。事实上,早在1956年,黄先范率领“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史调查团”成员考察广西少数民族社会史时,就重点对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和资料收集。当时,他带领庄氏集团成员、助理员苏冠昌骑马到天等、龙光、德保等县,带领助理员王昭武等人到大新县调查时,主要是赶着搜集地方官在位的史料。同年65438+2月,黄显范组织编纂了《广西土司制度中的僰人史料》(油印本),内容包括:土司制度、左江土司制度、右江土司制度、唐宋时期的土州郡沿革、《广西县志》、《西苑满广元府满占杂注》所载的右江壮族风俗、《岭外外外外代答土州录》。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历史组编辑的《广西土司制度资料汇编》以油印形式出版。

广西地方官员制度研究

一些研究黄先范的外国学者认为,黄先范和刘捷在“土司”问题上的早期意见是一致的,即广西的土司大多是宋平农高智时随狄庆南来到广西的山东人(汉族)。这是黄显范在《广西仡佬族简史》中的观点。但黄先帆经过多年的研究,在1962年7月发表了《桂西土司制度》一文,实际上改变了这种观念。他在文中说:“农高智在松平起义后,狄青的许多部下被派往桂西担任地方官,许多地方长官被任命为地方官。以前的人里面,其实是当地的酋长假装和迪南在一起,人多了很多。据《广西地方志》记载,土州县洞是宋朝在左右江、宜山部分地区任命的地方官员所设。后者约有30人,名单如下...(略)。这些地方官员大多是山东人。虽然地方土司很多,而且先后被封,但是有一个* * *特点,就是都实行领地制的封建统治,比如罗世年,一个上了台面的地方官,但是他回到祖国被封之后,‘兄弟侄子一百六十人,编两个头拜官, 且石侍从严禁带班在寺内供职'(《宋瑶纪稿》卷一九八)执行宋朝统治者的反动政策,助人为虐,一切政策都是压迫剥削,与外国地方官无异,可谓一丘之貉。” 由此可见,此时黄显范的“土司”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他认为,在狄青西部做地方官的,多是自称跟随狄南远征而留下的当地土司(壮族统治集团)。后来他的学生苏冠昌教授在1963发表的《广西土官民族构成初探》一文中,主张“广西土官在宋代都是僰人的统治集团”。【苏观昌《广西土官民族构成初探》与1963,第2、3期《民族团结》不过是黄显范的一种“土司观”。后来,他的学生苏观昌、李干芬先后发表了《广西地方官制度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苏观昌,《民族研究》第3期,1981)、《明代广西地方官》(苏观昌,《学术论坛》第5期,1983)、《广西地方官,《广西民族研究》第1986期第1期)、《清代广西土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苏观昌《广西民族研究》第1987期第2期)、《土司制度学术研讨会纪要》(李干芬《广西民族研究通讯》第1987期)、《广西民族研究》(第2期1988期)、《明代广西地方官制改革》(苏观昌《广西民族研究》 《清代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苏观昌《广西民族研究》第1991第2期)《广西土官民族构成三议》(苏观昌《广西民族研究》)《广西新城土司史》(秦桂清主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0)《壮族土司族谱集成》(白、方南主编,广西人民出版社,65438 至于陆续发表的相关论文,更是数不胜数。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研究——李良玉教授及其博士生文学系列

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还乡研究——李良玉教授及其博士生论文首先将壮族地区的还乡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从狭义上讲,中央政府在清朝和民国三个时期逐步将壮族地区的土司世袭制改造为流官民制,直至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广义上的庄区改地方,是指秦征服岭南后,中央政府将庄区逐步改造为与中原相一致的行政区域的过程。这一转变过程包括戎、土司和民族区域自治时期,中央政府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民族政策。壮族的历史文化特征可以概括为:悠久的自治传统,以“侗”为社会单位,民族符号明显,语言文字系统,汉文化影响逐渐加强。按照一般壮族学者的说法,明代壮族地区的土地改革是失败的,即使有值得肯定的地方,肯定的分量也不应该太大。经过仔细研究,李良玉教授指出,壮族地区的土司问题在明代,特别是嘉靖六年已经得到解决。王守仁分裂天州和玺恩后,壮族土司的命运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清代,经过雍正年间的改革,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已经非常衰落。到光绪末年,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濒临废除。民国时期,旧桂、新桂军阀回国后,壮族地区的土司制度被彻底废除。还乡改变了壮族聚居区的格局,越来越多的汉族开始聚居在壮族核心聚居区,壮族地区多民族共存的格局初步形成。还乡彻底改变了壮族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使壮族地区与中原的距离越来越近。还乡对壮汉民族融合同化的影响很大,也加大了维护壮汉民族边界的难度。土壤的改良和壮族的汉化是成正比的:土壤改良越深,流量回归越大。壮族本土化程度越深。(截止2007年3月教授及其博士生发表的《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与地方土地改良研究》)在原司城土司地区,当地村寨中的壮族人修建了大大小小的岑将军庙,供奉岑将军的军神。事实上,岑将军的军神就是当地的土司神,当地百姓几乎把岑将军的军神当成了万能的神。岑将军的军神信仰与四成地区的军神信仰相似,对研究中国多元一体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