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俗名: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简称:中医药促进会。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英文缩写:CRACM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服务于医药行业。

协会接受主办单位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中医药界同仁,研究和推动中医药科技发展,为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疗卫生事业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五条本会贯彻党和政府关于中医药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总结知名老中医的经验,研究和发展祖国中医药事业,促进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类医疗保健事业做出贡献。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合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专著和出版物,加强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

(三)组织国内外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协助推广相关健康产品,接受委托,组织举办医药健康类展会。

(四)举办全国性的中医药讲座和培训,提高各级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组织中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接受委托承担中医药综合性项目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提供全面的信息。

和专业技术服务。

(六)充分发挥协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帮助和支持从事中医药事业的单位(个人),共同振兴和弘扬我国中医药事业。

第三章成员

第八条协会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长期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人员;

(2)取得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三)在继承中医药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相关学科人员;

(四)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和各界人士,以及从事中医医疗保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第十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特邀)委员。

第十一条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会员申请;

(2)须由协会或基层(分支)组织成员推荐,并经协会秘书处批准;

(三)特邀(名誉)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自愿报名或由个人或单位推荐,经秘书处审核,报会长批准;

(四)会员证由本会发行。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a)投票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不包括特邀成员和名誉成员);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为我会服务,如参加我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优先进入我会编辑出版的刊物,优先获得我会出版的相关学术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包括特邀会员和荣誉会员);

(五)向本局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注重医德医风,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会员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董事,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五)通过大会的重要提案和决定;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任期延长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和组织协会的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委员的罢免;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任命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将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并经理事会同意,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副会长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3)政府相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协会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协会在变更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主管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应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协会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的议案。

第四十三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1165438年10月9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