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学家工作简介

农业系统职称从低到高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副高级)、研究员。农学家是专业技术人员。

农艺师主要从事选种、引种、繁殖、栽培、耕作改革、生长调节剂、土壤调查、土壤测肥、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与新型肥料研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病虫害预测与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与残留检测、农药与植保机械开发等工作。农业环境质量检测、治理与保护、蚕茧收获与烘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技术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

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暂缓申请。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到警告处分的,延迟1年以上。

(二)受到记过处分,拖延2年以上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剽窃等弄虚作假,延误3年以上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农艺师资格: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2)取得农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学位)并经考核合格者,可初步取得农艺师资格:1。博士学位(博士学位)。2 .取得硕士(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作物、园艺、中药材和食用菌种植与选种、农产品品质检验、农产品贮藏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规或参与撰写本领域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 .参与地方农作物品种选育65438个以上,或参与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引进、转化、推广65438个以上。

5.参与1多种地方作物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

6.参与当地耕作制度改革、布局优化、种植结构调整或多种形式的间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

7 .参与当地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和推广,优化农业生态系统资源的合理利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8.参与1以上新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方面引进或改进1以上新技术、新工艺。

9.大面积参与1种农作物的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

10.参与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的建设和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和种子质量检测。

11.参与两种作物生长调节剂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12.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执法等业务和技术工作。

13.运用信息技术参与农业数据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分析和预测。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市(处)级以上领导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 .参与本地区土壤资源和土壤肥力调查及调查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5 .参与县级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实验室建设和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状况实验室分析和肥料质量检测。

6.主持了1种肥料运筹、主要农作物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复合肥配方提出了1条有价值的建议。

7.参与各种新型肥料和生化制剂的地方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3)从事植保、植检、农药和医疗机械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市(处)级以上交办的项目;作为主要参与者主持或承担县级交办的项目。

2 .参与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标准。

3 .参与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

4 .参与本地区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等害虫或天敌或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计划、实施和材料分析总结。

5.参与当地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迁飞性害虫和气传病害的监测和预报。

6.参与1种以上农作物病虫鼠害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1种以上无害化病虫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灭害配套技术的研究、制定和推广。

7.参与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监测输入性材料的疫情,或者参与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的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指导以及植物检疫的执法和管理。

8 .参与推广应用2项以上病、虫、草、鼠防治新技术,或参与改进1项以上有害生物测报技术或工具。

9.参与1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剂型研发和应用技术,或2项以上农药新施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提出2项以上植保机械施药技术的改进方法。

10.参与两种以上地方性主要病虫害的抗药性监测,开展抗药性病虫害防治工作。

11.参与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农作物及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

(四)从事蚕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或参与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技术法规或产品技术标准。参与制定3项以上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的蚕业(蚕种)生产、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计划。参与本地区或本部门蚕种或蚕业的规模化生产和技术推广。参与培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优良桑蚕品种1个以上。5 .参与蚕种冷库的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大型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行业管理。

6 .参与蚕茧或桑树生产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作为主要参与人,起草市级以上相关法律法规1余部;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编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1余项,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

4.参与制定生产和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以及年度计划、技术规范和规程,在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批准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在生产中起主要作用。

5.参与选育1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1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或登记,并已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

6.参与两种以上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或良种(苗)繁育基地建设,批量生产的种子、苗木各项指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7.参与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区)、标准化示范区已通过上级业务部门验收,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经济效益增长10%以上。

8.参与开发和推广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节约人工和成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省、市、县、乡分别占其服务范围内该技术应用的10%、20%、30%、40%以上。

9.种子、农产品、农业环境质量检测,检测样品数量达到当地同类人员平均水平。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判定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参与农业综合服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农业教育与管理、农业执法,取得较大成绩,受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表彰。

11.参与利用计算机对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对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有重要作用,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二)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 .由专业发明专利人(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开发的肥料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 .参与制定肥料生产、土壤肥料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好评,并在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

4.县级以上土壤资源和土壤肥力普查成果已通过省级鉴定,其工作对制定地方生产计划和指导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5.参与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农田修复、农田保护区规划,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土壤肥力等级比改良前提高0.5 ~ 1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明显提高。

6.土壤肥力检测、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样品数量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平均水平,未发生质量事故,测定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改进检测分析方法,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者采纳。

7.参与各种新型肥料和生化制剂的研发。1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占有一定市场份额;或参与开发两种以上配方肥,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

8.参与农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省、市、县、乡推广应用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

(三)从事植物保护、植物检验、农药和医疗机械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3.参与制定植物保护与植物检疫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规程,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主要农作物病虫鼠害短期、中期、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事故漏报,准确率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改进后的预测技术、方法和工具已通过上级业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

5.参与研究、制定和推广害虫、杂草、鼠害或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防治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防治效果和经济效益比原技术提高10%以上,省、市、县、乡级推广面积分别占适用面积的10%、20%、30%、40%以上,或在一个乡镇(。

6.农作物病、虫、草、鼠和有害生物的调查结果,发生程度和危害等级,或者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和面积的调查结果,在制定计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上级部门所接受。

7.对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植物检疫物进行监测,未发生质量事故,监测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改进分析检测方法,并被上级技术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纳。

8.参与制定农作物无害化病虫草害防治集成技术1项。经申请,产品农药残留由法定农药残留测定单位随机抽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

(四)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县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2.获得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参与者),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3.参与制定蚕桑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和规程,在技术上有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在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4.承担面积600亩以上蚕茧生产基地、2万片以上种子生产基地或65438+万片以上桑苗生产基地的规划实施,符合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5.承担杂交种子生产8万粒以上,蚕种质量、每公斤产茧量等指标达到国家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或参与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年产茧规模300吨以上。

6.参与蚕种冷藏管理和技术工作,累计完成冷藏、腌制等保护处理30余万件,无责任事故,质量优良,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7.负责组织年经营蚕茧收烘规模300吨以上,蚕茧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8.在乡(镇)以上或1,000亩以上生产基地,负责桑蚕病虫害的预测和防治,新品种、新技术、蚕药新品种、蚕具新品种和先进检测手段的推广和综合开发,受到上级业务部门表彰。

9.在推进乡镇蚕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从组织形式、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改革措施,使蚕场面积和蚕茧产量大幅度增加,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或表扬。

10.参与总结蚕桑生产先进经验1多项,并组织其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上级业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论文和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主编,发表专业著作1篇(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上;或作为作者之一,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市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和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编写有关本专业技术培训的教材或手册、讲义2万字以上(公开或内部发行)。

(5)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为解决技术难题撰写的专题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3)因公出国人员,出国前通过国家外派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级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计算机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或省级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