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的论文
国方,浙江大学法学院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如何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是目前人们面临的难题之一。
第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道德则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善恶价值取向和应该或不应该的行为规则。因此,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形式与实质。法律作为可量化操作的正式规范,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通过行为的效果来达到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并要求行为必须与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相结合。
第三,事后和事后。法律惩罚的是过去的恶,所以是事后的,而道德则不同。它是预防性和先发制人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更注重事后调整,而道德作为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它是人们事前评价的标准。
第三,惩恶扬善。法治以性恶论为基础,侧重从坏人的立场看问题,而以善论为基础的德治侧重从好人的立场看问题。
第四,清晰性和抽象模糊性。法律是具体明确的行为准则,并配以相应的制裁措施,具有客观的、普遍的明确标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其内容存在于社会成员的道德意识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和言语表现出来。
第五,他律与自律。法律的实施依赖于国家和强制力(
如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来保证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道德只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人们内心的信仰等精神力量来维持,靠社会成员的意识来发挥作用。
第六,系统化、去中心化。法律是统一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效力层次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道德不具备这个特征,它可能来自不同的阶级、阶层、不同的民族和种族,形成不同的体系,而每个体系中的道德规范又没有明确的部门划分和效力等级。
既然法律和道德各有个性,那么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什么?
第一,法律和道德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只讲法律,废除道德,往往会导致严惩,最终导致社会混乱。同时,不讲法律,只讲所谓的道德,会使人们的行为有恃无恐,不知收敛,最终导致社会混乱。
第二,法律是手段,道德是目的。法律的最高目标不是打击了多少犯罪分子,调解了多少纠纷,而是通过国家强制的干预,引导人们依法行事。法律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效果,而道德效果也依赖于法律来实现。
第三,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只有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用先进的道德理念引导和教育人们,才能实现人人守法,法治化。同样,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来保障,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严厉的惩罚,对各种矛盾没有最终的调解标准,人的行为就会失去规范,道德就会变得空洞。
第二,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途径
(1)立法渠道:
这是指道德标准被法律确认或吸收,使之成为直接推动道德建设的法律标准。
第一,对能够成为法律规范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1,保证伦理道德的进步。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的变化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道德规范是滞后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不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律要求的道德如果合法化,必然会产生恶劣影响,适得其反。
2.是低级的道德标准。一般认为,道德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体现义务要求的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属于低级道德;二是反映人的欲望和追求的道德,属于高级道德。对于低级道德,可以通过立法和强制力来实现。高层次的道德主要体现的是人们对未来美好社会的向往,不可能将其合法化。
3.这种道德准则应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各国的具体情况。新加坡1996立了法,在自己家里裸体也是违法的。立法原因是现代城市建筑高度密集,能见度很强。如果一个人不拉窗帘,在自己家里赤身裸体,就能被邻楼的人看到,对社会风化是有害的。这部法律与其他国家的“裸泳海滩”合法化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在将伦理引入法律规范时,要考虑是否符合时代发展和各国具体情况。
第二,道德如何进入法律?
将道德纳入法律规范有三种方式:
1.尽可能使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清晰化、具体化、规则化,使之成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比如将父母养育子女、子女赡养父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等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规范具体化、规则化,明确规定违反者的法律责任,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2.把难以具体化、明确化的道德原则直接引入法典,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规则总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却是无限的,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或法律规定而无法解决。由于道德规则的概括性、抽象性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的道德原则可以成为法院审判的依据,从而解决这些问题。
3、通过立法提供适用的道德规范,使其成为国家立法的有效补充。例如,在立法中,习惯或道德规范被确认为在法律实践中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2)执法和司法渠道
由于现实的法治与理想的法治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我们应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
首先,一般情况下,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致性”的要求处理各种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违背道德。所以,如果法官在个案审理中经常无视法律规定,追求社会道德目标,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道德也应该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发挥相应的作用。道德对法律实施的保障体现在“政治道德”和“司法道德”的功能上。法律必须由大量的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来实施和适用。如果掌握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官员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以权代法、以权废法随时都会出现。这对执法和司法主体自身的职业道德因素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首先,文明、严格是执法者的基本道德。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的简单粗暴和肆意放纵,损害了法律和法治应有的权威。其次,客观公正是司法的基本道德。司法腐败很大程度上源于司法职业道德的滑坡和法官无法正确行使权力。因此,加强司法人员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尤为重要。客观公正的司法职业道德需要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需要出现一大批把公正作为司法首要价值的法官。
(三)加强守法道德引导
抛开守法主体在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的具体差异,我们大致可以将守法主体分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大众。由于两个群体在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上的差异,在守法时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遵从。
法律职业群体,特别是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的法律职业群体。对于这样的群体,标准应该高于普通大众的道德标准。首先,要求在复杂多变的社会中有效地、坚持不懈地进行道德自律;其次,要引导这类群体理性评价法律。对制定法进行道德评价是法律工作者的必备素质,这种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修改制定法的动力。对于广大民众守法的道德引导,一是要加强守法的道德宣传,强调其行为的合法性。很多普通民众总是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但当他们对案件感兴趣时,为了让案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就想尽办法打通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众对法治的渴求和行动的非法律范式的错位。第二,要树立广大民众争取权利光荣的信念。无论是国家权利还是个人权利,所有权利的前提都是随时准备主张权利。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薄弱,导致政治上、经济上以强凌弱,经常看到法律规定的很多权利成为一纸宣言。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公众守法的道德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