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无形资产会计范围的原则

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特许权等。应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因为其价值易于确认,核算成本较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些问题也达成了共识。对于商誉、人力资源、知识资本、客户资源、供应渠道等资源,要分别处理。

商誉的会计处理

自创商誉不应纳入无形资产核算范围,而应在企业并购活动中核算。这是因为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不可验证,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往往是波动的,难以准确计量。

而且作者认为自创商誉的确认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可能会因时间的变化而增值,但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考虑,我们在会计处理中不考虑这些增加。此时如果核算自创商誉,某种程度上是间接确认了这部分资产的升值,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对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其价值的计量比较简单,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对其他资产进行了评估,考虑了其升值性,所以应该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B)人力资源会计等。

人力资源、知识资本、客户资源、供应渠道、企业组织结构难以计量,目前不宜纳入核算范围。虽然这部分无形资源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是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高度依赖于其他资产。而且从产权角度来说,很难说是企业所有,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区分和衡量这些资源也非常困难。如果将它们强行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不仅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反而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最终影响决策质量,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与我们核算无形资产的初衷背道而驰。

事实上,这些资产的价值已经通过企业的利润表反映出来了,利润表有时更准确合理。超额收益是企业拥有某种特殊资源的体现。正是由于企业的收益不同,我们才能从收益而不是传统的资产来正确的估计企业的价值。笔者认为,如果把所有的无形资源都纳入会计体系,那么所有企业的资产回报率都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同样的资本产生同样的利润,那么利润表可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为什么要确定企业的价值呢?这个问题需要今后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