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论文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自由竞争与宏观调控是密切相关、相互交织、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市场机制的完全有效性只有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才能实现。

政府干预的完善也只与“理想政府”有关。也就是说,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两者都有内在的缺陷和失败的客观可能。关键是寻求经济社会发展中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最佳结合点,使政府干预在矫正和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避免和克服政府失灵,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首先,市场失灵使得政府有必要积极干预。

西方发达国家和一些后现代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历程和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表明,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既有其能力,也有其无能为力之处。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为止最高效、最具活力的经济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手段,具有其他任何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是经济利益的刺激。利益驱动和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形成强大的驱动力,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结构的不断创新,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二是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散决策结构,能够及时灵活有效地应对供求变化,快速实现供求平衡,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决策效率。第三是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资源的有效配置要求充分利用经济中的各种信息。以价格体系为主要内容的信息结构,可以使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参与者获得简单、清晰、高效的信息,并充分有效地加以利用,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也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率和腐败。然而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与生俱来的。靠市场本身很难克服。完全放弃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干预,会使其弊大于利,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运用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正市场失灵。

(-)市场不能维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发展。

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分散决策完成的均衡。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造成经济周期性波动和经济总量失衡。典型的“蛛网式波动”会发生在粮食生产、畜牧养殖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产业部门。此外,在市场经济中,个体的理性选择可以有效调节单个行业和市场的供求关系,但个体理性选择的综合效应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比如经济膨胀的时候,作为理性个体,他自然会做出理性选择——增加支出购买商品,大家理性选择的效果就是集体非理性选择。

-维持甚至加剧通货膨胀;同样,当经济萧条时,个体的理性选择——减少支出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行为——维持甚至加剧经济萧条。再者,在激烈的竞争中,市场主体为了寻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将资金投入到周期短、见效快、风险低的行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这就要求政府运用计划、财政、货币、信贷、汇率、优惠、制裁等政策措施。经济杠杆和法律手段,特别是“相机抉择”的宏观调控政策,及时改变市场运行的变量和参数,以降低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通过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合理布局,优化产业结构,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和经济总量平衡。

(二)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最终会导致其自身的对立面——垄断

因为生产的边际成本决定了市场价格,生产成本的高低使得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从而导致一些处于有利地位的企业逐渐占据垄断地位。同时,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获得规模经济,往往通过联合、兼并、合并等方式垄断市场,导致市场竞争机制扭曲,使其无法发挥自发有效的调节功能。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帕累托最优”,即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成为纯粹的假设,于是垄断被视为市场经济的“阿喀琉斯问题”。这就需要政府作为一个公益人,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进行适当的引导和限制,比如制定反垄断法或者反垄断法,价格管制,控制垄断程度。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的经验教训可以借鉴。对于市场秩序不健全、转轨经济体制还留有一些行政垄断痕迹的中国来说,政府在促进市场发展、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程序方面负有更重要的责任。这表现在,政府应以制度创新为基础,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规范体系和政策框架,制定全国性反垄断法(近期北京、上海等地相继制定了多部地方性反垄断法),与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匹配,以防止可能出现的和遏制已经出现的各种形式的垄断。

(三)市场机制不能补偿和纠正外部经济效应

按照经济学家伯格和费希尔的说法,所谓外部性是指“单个生产决策或消费决策直接影响其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通过市场”。换句话说,外部效应是独立于市场机制之外的客观存在,不能通过市场机制自动削弱或消除,往往需要市场机制之外的力量进行矫正和补偿。显然,经济的外部效应意味着一些市场主体可以免费获得外部经济,而一些主体则无偿遭受外部不经济。前者常见于经济生活中的“搭便车”现象,即公共教育、公共基础设施、国防建设等公共产品在没有分摊其成本的情况下被消费,后者如工厂排放的污染物会对附近居民或企业造成损失,掠夺自然资源,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随处可见的普遍吸烟。这种外部效应和搭便车是无法用市场价格表现出来的,当然也无法用市场交换来纠正。虽然可以通过思想信仰和道德教育削弱,但作用毕竟有限。只有通过国家税收或补贴政策或行政控制,如具体的排污标准、征收污染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才能将外部效应内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中的外部效应,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市场机制无法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可供多人同时享用,且供给成本和享用效果不随使用人数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和服务,如公共设施、环境保护、文化科学教育、医药卫生等。外交、国防等。正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特征,一个人消费公共产品不会导致其他人产品的减少,所以只要有公共产品,每个人都可以消费。一方面,公共产品的供给当然需要成本,成本应该由受益者分担,但是

另一方面,“一旦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也就是说,公共产品的供给一旦形成,就无法排除不为此付费的消费者,所以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上文所说的经济之外的“搭便车者”。更何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大家都希望别人提供公共产品,享受成功,结果很可能是大家都不提供公共产品。没有必要的公共产品,就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客观需求,大大降低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要求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来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并监督其使用。

(五)市场分配机制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和贫富分化。

一般来说,市场可以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自动带来社会分配结构的平衡和公正。但由于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各单位发展不平衡,以及所处的自然禀赋、教育素质、社会条件不同,奉行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市场分配机制导致其收入水平的差异,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但竞争法往往存在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财富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贫富差距、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差距不断扩大。此外,市场调节本身不能保证充分就业,失业加剧了贫富悬殊,这是对经济持续增长的巨大贡献:少数超级富豪控制了经济命脉;潜在资本外流;穷人多导致社会消费总量不足,市场难以发展等等。更严重的是,过度的贫富分化“不仅削弱了社会的凝聚力,还滋生了不公正,从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维系社会的政治纽带。”人...反过来可能要求剧烈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变革”。一些经济相对落后、收入较低的少数民族地区,也可能激化民族矛盾。

(六)市场不能自发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边界,实现经济秩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个体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方式及其目的的实现,当然是受各种市场变量(原材料成本、价格、可用劳动力、供求状况等)支配的。),而这些变量又是由其特有的规律(即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即亚当·斯密所说的“看不见的手”)自发形成的,它通过自主意志、自由选择、平等互利等一系列市场。)调整自己的行为,自发实现一定程度的经济秩序;但作为经济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总是在紧密、广泛、复杂、细致的经济联系中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当事人本身和市场本身是否有划分市场主体产权和利益边界的机制,更谈不上解决矛盾的能力。这就需要以社会公权力为后盾的政府充当仲裁者,设定一个体现和保障市场原则的“博弈方案”,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和保护产权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以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平。再者,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很容易诱使人们铤而走险,产生非法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对此,市场主体是无能为力的。只有政府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才能防范和打击。

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如通过资质认定和行政许可制度预防经济违法犯罪的发生,依法严厉查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在制定适当的外交政策,争取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开放国内商品市场和吸引外资,保护国家整体和长远的经济利益方面,政府无疑具有市场无法承担但又是现代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所必需的职能。

上述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和失灵,为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留下了空间。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如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今天,没有什么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体。问题是市场既没有心也没有脑。它没有良心,没有思想,没有顾忌。因此...需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来纠正市场带来的一些经济缺陷。”因此,“现代经济是市场这只看得见的手和政府的税收、支出和监管的混合体”。

第二,政府失灵决定了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有效。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用林德布洛姆的话来说,政府“大拇指很粗,没有其他手指”。一方面,政府失灵表现为政府干预不力,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不当,无法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生态环境保护不力,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缺失,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投入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不当,行政强制手段不能正确运用等。因此,市场失灵无法得到补偿和纠正。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者干预的方向错误,形式选择不当,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于细化,公共产品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过于先进等;各种政策工具选择搭配不当,过度使用行政强制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不但不会纠正市场失灵,反而会抑制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那么,政府干预为什么会失败呢?或者说,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不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干预的前提条件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它应该公正地调控市场运行。公共选择学院视政府官员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假设有失偏颇,但现实中的政府并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追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化”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社会主义国家,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内部效应”的可能性。实际上,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时有发生。这种政府部门追求自身利益的“内部效应”,必然会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优化。正如外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原因一样,“内部效应”是市政府失灵的重要根源。

(2)一些政府干预的效率相对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是公共的,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为了弥补市场失灵,政府直接干预的往往是那些投资大、回报慢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具有非价格性的特点,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码标价的交换直接向供给对象收取费用,而主要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经营,因此很难关心其成本,因而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具有垄断性。政府“某些急需的公共产品(如国防、警察、消防、高速公路)的垄断供应商地位”,决定了只有政府才有从外部干预或调节市场整体运行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很容易使政府失去对效率和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需要高度协调。政府监管的组织体系由许多政府机构或部门组成。这些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协调和部门观点都会影响监管体系的运作效率。

(3)政府干预很可能导致政府规模的扩大。政府应承担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自然需要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能。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早在19世纪,瓦格纳就提出政府具有天然的扩张倾向,尤其是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 * *部门的数量和重要性,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公共* * *活动增加的瓦格纳法则”。政府的这种内部扩张更符合日益增长的公共产品需求,这很容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的扩大和加强以及机构和人员的增长,导致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不断增加,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如企业通过合法尤其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寻求优惠待遇,通过寻求改变政府现有的干预政策获得政府优惠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使用市场上某种紧缺的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掌权的政府官员很可能“受到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的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者的行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共利益”。可见,寻租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政府的干预(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金的母腹”),而过度干预,缺乏规范和监管,必然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容易导致整个经济的大量资源被花费在寻租活动上,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加经济中的交易成本。”因此,它成为政府干预失败的重要根源。

(5)政府失败往往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实际上是一个广泛而复杂的决策过程(或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正确的决策必须基于充分可靠的信息。然而,由于这种信息是在众多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产生和传播的,政府很难完全拥有这些信息。此外,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增加了政府全面掌握、分析和处理信息的难度。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也必然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决策还要求决策者具有较高的素质。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必须基于对市场运行的准确判断来制定调控政策和采取必要措施,这在实践中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判断准确,政策工具选择和匹配得当,也很难确定前强。但是,前期规划不足和过度干预都会造成“政府失灵”。现实中,很多政府官员并不具备上述决策素质和能力,这必然会提前影响政府的效率和效果。

正是由于上述缺陷,政府干预成为取代市场的主导力量,其结果只能导致“政府失灵”。用“失败的政府”来干预“失败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败的市场进一步失败。然而,客观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像“守夜人”一样的“消极”政府对市场失灵没有任何帮助,还会造成政府失灵。所以,政府不干预或弱干预,政府过度预干预,都是被摒弃的。现实合理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应以保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前提,以政府干预之长弥补市场调节之短,以市场调节之长克服政府干预之短,从而实现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最优组合,这就是经济学家所倡导的“凸组合”。因此,政府有必要最大限度地消除政府失灵的根源,并针对政府失灵的两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如确定中国特色政府经济职能双向重构的总体思路;从理顺政府利益关系入手,可以保证政府干预的公平性和超然性;规范政府的前置职能和行为;加强对政府监管的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我们应该在政府管制的某些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等等。),在克服和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也要防止和纠正政府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