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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宪法”或“宪法直接适用论”的持有者将宪法与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一种非常可笑的观点——就像混淆父母与子女一样可笑。关键词宪法;一般法;宪法司法化引论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许多荒谬的观点和言论,它们大多是以违背科学思维和真实性的伪命题形式呈现的。比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之一。作为批判对象的所谓“宪法司法化”或“宪法的直接适用”,首先是假设了一个错误的前提:宪法就是法律;然后提出一个“正确”的前提:法律是普通正义的基础;最后得出结论:宪法是司法的,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判。这种观点是错误和荒谬的。“司法宪法”批判方法的逻辑前提是“宪法即法律”,这在实证分析法学看来是完全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个观点的前提是错误的,那么后续的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在下面的反驳中,我将主要运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司法宪法”和“宪法的直接适用”进行反驳。从经验法学的角度看,宪法是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国家缺乏可操作性的政治立场的体现。换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中之法。宪法的这一特点表明,它只能调整法律之间的矛盾关系,而不能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判。例外考虑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来判断一部法律或法规本身是否违宪是对的。但是,宪法不能也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普通案件的审判。原因很简单:宪法是法律,但不是普通法律。特别要强调的是,宪法不是可以用来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核心观点论证:在法理学上,宪法处于法律的最高位阶,是一切普通法律的法理基础和法源,而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位于宪法之下,构成第二级法律,这是宪法区别于普通法律的地方。普通法律与宪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普通法律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而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为什么?由于宪法规定的宣示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宪法规定没有法律后果,也没有刑罚。比如宪法没有规定哪些犯罪行为要判死刑,也没有规定哪些行为要罚几元钱。我想问:这样一个不包含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如何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核心点论据3:在一部根本没有规定具体案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的法官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个罪犯死刑?试想一下:Xi安中院的法官能写出这样的判决书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条,判处被告人姚嘉欣死刑...我想,只要读者有正常的、一般的法律思维,都会觉得这是一个可笑的判决。中国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没有这样的判决。结论“司法宪法”或“宪法直接适用论”的持有者把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一种非常可笑的观点——和把父母和孩子混为一谈一样可笑。推而广之,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巨大的共同法律障碍。这个共同的法律壁垒由共同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构成。这个屏障是基于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处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的、有益的法律后果。因此,只有它们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判。而宪法并没有这种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处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不可能跨越这一屏障,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可悲的是,一些没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根本不考虑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把宪法规定和法律后果明确、可操作的普通法律规定混为一谈。这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人最大的荒谬和荒诞。这不也是中国“法律幼稚”的一个剪影吗?20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