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为什么会和企业家发生冲突?
1冲突的背景
300多年前,皇家学会的学者从事科学研究只是出于好奇和兴趣。正如默顿在《17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所说:“无论是以皇家学会名义的正式会议,还是在咖啡馆或私人公寓的非正式会议,这群科学家无休止地讨论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技术问题。”但是,“经常看到的不是一群‘经济人’联合起来或者为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而斗争,而是一群好奇的研究人员一起探索自然的奥秘。”因为,“科学家必然会有获得社会掌声的欲望,做出有利可图的应用发现会产生远超学术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当时“个人经济利益的前景很少能激起科学家的动力。"
然而,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资金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与实际应用之间的距离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一个可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投资对象。美国《Bayh-Dole1980专利和商标修正案》是顺应这一趋势的明智之举。因为在这一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其资助的发明(以及由其签署的项目中做出的发明)有两种处理方式:要么专利权由该部门接管(俗称“收权政策”),要么将权力授予签署合同的单位,但当政府想要使用这些发明时,则免除支付“许可”使用费。1980的Bayh-Dole法案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1986《联邦政府转让法案》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而赞助公司可以免交专利许可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研发;d的热情前所未有。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高校科研经费中,联邦政府占70.5%,而企业仅占2.6%。到了1997,这个比例变成了政府59.6%,企业7.1%[2]。
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越来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显示,美国大专院校拥有的专利数量在1969-1997期间呈上升趋势,1980之后大幅增长。在1984-1989翻倍,在1989-1997翻倍[3]。而且,随着知识对经济的渗透越来越大,科学家用自己的发现和发明建立公司已经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这就像红色(修补匠)
Ready)说:“如果你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里的独立活动,与企业利润无关,那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4]。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科学界不时会报道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科学社会学和伦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
2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
关于利益冲突,众说纷纭。T.Carson的定义指出,当个体I(个人)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履行其职业职责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①个人利益与所属组织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冲突;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利益主体),X的利益与P的利益存在实际或潜在的冲突(或个人I认为存在)。换句话说,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冲突时,就可能产生利益冲突[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这个词几乎带有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一定意味着利益相关者会犯错——它只是说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然而,利益冲突情况的存在确实容易导致不道德的行为。因此,“利益冲突”往往是指由于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置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从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可以用三类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判断是否违反职业守则和规范;第二,当一个行为具有可预见的后果时,根据其是否具有危害性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扭曲研究结果或损害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进行判断。第三,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标准[6]。
在普通人看来,科学家对自然的探索是一种摆脱一切偏见的“价值参与”。
免费)流程。然而,科学哲学、近30年的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的科学史实都对此提出了挑战。现在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韦斯(泰德
Weiss)在谈到1987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基因泰克(Genentech)的公司生产的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忧的是,获得财政资助的研究人员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种倾向可能会影响临床研究甚至对患者的治疗”。这种担心并不过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和库恩的研究充分证明了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拉登),决定科学家观察和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是“价值”。后来出现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似乎过于偏激,但其重视“利益因素”作为科学争论和理论选择中政治和社会因素之间的中介的思想并非完全没有道理[7]。科学的课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和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可能使“诚实热情的人被自己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多个权威机构撰写的《如何成为科学家》一书中所说:“在某个科学领域,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适用于现有的数据,不同的解释有不同的进一步研究的途径。科研人员应该如何选择?.....想要相信一个新现象,有时甚至比积极的证据更需要良好的控制”。
如果说科学家因为利益因素的影响而无心犯错是可以容忍的,那么科研人员为了满足名利的需要,故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就是严重的失范。科学家和普通人一样,要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需要科学家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尤其是经济利益关系,不要让它们威胁和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否则,不仅会危及科学的存在和发展,还会毁了你的事业。下面是一些典型的情况。
(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是研究人员在科学探索中,因为过于在意自身利益(这里主要是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现象。众所周知的例子如“治疗干眼症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台湾省“国立”大学来了一个叫谢弗的人。
C.G.Tseng研究员(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国留学期间对维生素A治疗干眼症产生了兴趣。在一系列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他研究了维生素A对兔子的治疗效果,似乎取得了一些成功。所以我开始了人体试验:首先在霍普金斯大学,然后在哈佛大学的麻省眼耳医院。根据联邦政府的相关法规,医院的“人体实验委员会”同意ST医生在25~50名患者身上进行试验。但根据后来的调查,ST医生擅自扩大了实验范围,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欺诈性地在数百名患者身上进行试验。选择性地选取病例,撰写并发表了两篇有益于维生素A治疗干眼症的研究报告。后来,ST博士和他的导师成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的“治疗干眼症的维生素A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和他的导师是最大股东。后来,其他没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研究人员的研究表明,这种药膏不仅对治疗干眼症没有效果,而且长期使用后还有不良反应。听到这个消息,ST博士很快在公众知道之前卖掉了他在公司的所有股份。事件曝光后,激起了极大的公愤,ST医生和他所在医院的院长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故免予起诉[8]。
(2)咨询服务和利益冲突,即有一定利益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价和咨询服务中既要当“运动员”,又要当“裁判员”。著名的案例是阿尔茨海默病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萨克卡(丹尼斯
Selkoe)是世界著名的科学家。基于自己的研究成果,他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测阿尔茨海默病的试剂,并创办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公司。通过科学和制药工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个知识丰富的人。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美国市场上检测阿尔茨海默病的试剂种类繁多,很多人希望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营利组织“阿尔茨海默病协会”提供了65438+万美元的赞助费,用于举办阿尔茨海默病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茨海默氏症协会说服了著名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一起组织这项活动。同时,萨克卡也作为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的专家组成员参与了这项研究。65438年4月至1998年4月,在权威杂志《老年医学神经生物学》上,代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邀请的专家组,发表了阿尔茨海默病各种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向人们推荐的试剂是“雅典神经公司”。虽然文中写明“雅典神经公司是本次研究的赞助商”,但并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作为本次研究组评委的萨卡是这家公司的创始人和大股东。就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力被公众对两个非营利组织——老年痴呆症协会和国家健康研究所的信任所掩盖。同年,5438年6月+10月,美国《华尔街日报》披露了萨克卡与其他推荐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称萨克卡违反了学校关于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萨克卡在接受哈佛评审委员会调查时,声称这段关系早就众所周知,他在之前的论文中也有解释。可以注意到,他在1992发表在《科学》杂志上的相关论文,从未出现过利益申报。还有人随机看了他在1996和1997发表的八篇文章,没有一篇提到这种关系。“阿尔茨海默病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对利益披露的监管,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冠冕堂皇的学术名义欺骗公众[9]。类似的
例子很多。例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人员通过大量研究发现,制药公司的资助极大地影响了药物疗效的评估,96%的推荐文章都是由公司资助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一个名叫克林姆斯基(谢尔登
Krimsky)研究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从65438到0997,他在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34%的作者所报告的研究成果与他们拥有或担任顾问的公司有关。在1998中,他检查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有多少科学家表明了他们与文章中推荐的产品的利益关系。发现只有0.5%的文章包含利益披露声明[10]。
(3)发表研究成果的利益冲突主要是指科学家因受资金筹集、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不得不在遵守科学规范和遵守商业要求之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研成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保证研究质量、赢得同行认可的前提条件,也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可持续进步的重要保障。r·默顿也将“社群主义”视为“科学的社会结构”所依赖的基本规范[11]。除了国家利益和军事需要的考虑,一个科学家不愿意把自己的研究成果与合格的同事分享,在传统科学家眼里无异于一个不可信任的替代品。然而,为了在资金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为了申请专利,现在的一些科学家往往把他们最好的想法留给自己,遵循“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学术机构大量涉及产业补贴,由于科学规范和商业运作的价值取向不同,研究成果的公开性和保密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医学院,布卢门撒尔(大卫
Blumenthal进行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对其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保密至少2-3个月甚至更长时间。47%的被调查公司声称他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12]。在对大学的调查中,Blumenthal以1993以来获得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中的3394所生命科学学院为研究对象,通过问卷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单位回复了问卷。经过分析,65,438+09.8%的被调查者明确承认,他们在过去三年中为了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超过六个月(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认为可接受的延迟时间为60天)。8.1%的受访者承认,他们在过去三年中拒绝与其他大学的研究人员“分享成果”。多元相关分析也表明,接受产业资助和大学科研商业化与延迟发表之间存在很高的相关性。另一位研究人员R&,调查了1000名美国公司和R & ampd对排名前100的大学的教职员工的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被赞助部门享受与其他大学的成果。70%的技术管理人员和53%的教职员工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发表研究成果的情况[13]。
除了因为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原因而延迟或拒绝发表成果外,受资助的研究人员还发现,当他们做出不利于资助公司的研究成果时,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的一位名叫大卫·克恩的医生
Kern),副教授,受一家纺织公司资助,作为顾问从事研究(后被《科学》杂志核实为微纤维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协议,保守“商业秘密”。经过十多年对1986-1997的研究,他发现纺织公司的工人容易患一种叫做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将研究结果公之于众时,该公司声称该研究尚未成熟,并禁止他以协议的名义在会议上公开自己的发现。即使公司名称被隐藏,也不会以摘要形式发布。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专栏发表了许多有争议的文章[14]。再比如,华尔街日报在1996发表文章称,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UCSF)一家大型制药公司赞助的一项研究显示,该公司一种最畅销的治疗甲状腺功能障碍的药物远不如其他便宜得多的药物有效。但公司坚决禁止发表该研究成果,研究人员最后不得不撤回已通过评审的论文。但是烟草公司赞助的吸烟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和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15]也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
3利益披露
根据以上分析,人们在可能因研究成果而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容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有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一些原则:①公开冲突。(2)剥夺研究者可能影响其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利益相关者不参与相关成果和论文的评审,不发表倾向性言论。(4)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利益冲突。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并颁布明确的识别利益冲突的标准和指南[16]。其中,利益公开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面影响的最有效手段。当然,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认识到利益冲突情况的存在。
从65438到0989,美国国家科学与健康研究所发布了一些规定,保证其研究经费不会引起经济利益冲突,要求接受者向政府公开自己、家人和商业伙伴的所有经济利益。这种做法立刻引来了很多人的抗议,国立卫生研究院收到了751封投诉信。鉴于强烈的反对,国立卫生研究院被迫撤回了该条例。1995卫生部(PHS)、卫生福利部(HHS)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并要求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作为公共卫生部的附属机构,国家卫生研究所在1995中颁布了修订后的利益冲突条款。新规定规定,资金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公开说明,在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项目的“直接而明确”的影响下,他们可能获得哪些“有效的经济利益”。而当“有效经济利益”是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或收入,或盈利公司投资的5%时,必须披露其利益关系。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规定,资助申请人必须列出过去四年中的合作研究人员、导师或其他导师,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选择审稿人时的偏见。USDA还要求申请者列出过去五年的研究伙伴和论文合作者,以使审稿人的选择更加客观公正。此外,一些专业组织,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和美国医学院协会(AAMC),有自己的指导方针和程序来避免利益冲突。大多数美国大学都有类似的政策。比如加州大学旧金山分校规定,如果教师与提供药物和医疗器械的公司有利益关系,就不能参与相关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对此并不完全禁止,但必须事先征得校方同意。所有涉及人体试验的项目都应执行所谓的“零容忍标准”。
标准),即参与实验的教师必须公开所有的经济利益,哪怕是最小的利益。哈佛医学院禁止其教师接受他们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资金支持。密歇根大学规定,其教师从制药公司获得的咨询费或作为专家证人的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5%。然而,虽然遏制利益冲突的积极措施很多,但最近三个独立研究小组对美国科学界利益冲突处理情况的调查显示,情况并不乐观[17]。
实现利益公开的另一个重要阵地是科技期刊。1997,“国际医学委员会”
杂志
Editors)向所有文章作者、审稿人和编辑推荐了一项旨在促进出版“利益披露”的政策,约有500家期刊同意这一政策。事实上,从1984开始,《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就要求所有在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公开声明“公司中所有可能受其研究成果影响的经济利益”。《科学》还要求其投稿人披露“在判断文章内容时可能造成偏见的作者的所有职业和经济利益”,这一要求也适用于其同行审稿人、编辑和记者。《自然》《科学美国人》等很多杂志都有类似的规定[18]。
应该说,在科学日益商业化的今天,正确认识和处理利益冲突及其负面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初级阶段,正在大力鼓励大学和研究机构与公共部门和企业在教育、研究和咨询方面积极合作。这不仅非常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而且可以有效弥补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资金不足。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利益冲突规制制度,加强科学界的自律,以保证知识生产的严肃性和知识产品的真实性。与此同时,科学家也应该更加关注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和保护,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此外,作者认为“利益冲突”可能为我们提供一个考察科学社会学演变的有用视角。如果说默顿为我们描绘了一幅理想化的“宏观”科学蓝图,那么科学知识社会学就是一些描述性的“微观”细节。尽管默顿的“科学的规范结构”被认为不符合现代科学的现实,尽管有人强调科学家的行为经常违反默顿的规范,但这是科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描述性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甚至进一步的结构主义,固然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利益”、“价值观”等社会文化因素对科学理论和科学思想的形成和选择的影响,但同时也给人一种对“现实”过度妥协的感觉,无法为科学家的行动提供标准和指导。这一切都与现代科学研究密切相关,无法回避。因此,我们不妨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默顿理想化的科学结构为纲,以科学知识社会学细致深入的研究为基本素材,寻找一些能够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特点、有利于科学共同体整合的新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