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论文能写什么?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国家,是世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律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所指的法律体系并不是成文法,甚至不是近代的法典。只是说明原始公有制社会末期有一定的规范。
接下来,我将谈谈中国刑事制度的发展以及我从中得出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中国就有了法律制度。当然,法制不代表成文法,但有相对适合当时社会的社会规范。当时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也就是说,但是法治是习惯法,因为当时对抗和犯罪的习惯是报复,然后“血债血偿,以牙还牙”的报复成为当时犯罪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生活是一种野蛮血腥的手段,但比起以前的无端杀戮,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惯。这种看似血腥的手段,恰恰是当时正义的诉求,并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压迫的强烈性质。
在原始社会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我先列举一下当时的主要情况。政治上实行中外朝鲜制度,经济上仍以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种文化活动,当时的文化风格与立法的规范有很大关系。在原始社会后期,那种神学观点很强,当时和上帝在一起的人只是单纯的抱怨一种敬畏(无用心理),所以当时的立法思想;命中注定,宗教神权强大。可能大家觉得我写的《原始社会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区分刑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原始社会末期,法律没有明确划分,组织非常不清晰。它调整的一个标准是习惯法,也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担保制度往往涉及刑罚。因此,在我看来,在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只需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制度的性质。
到了周代,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制定法律的标准。西周时,周公为礼,鲁侯为刑。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礼是西周习惯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礼制的制定体现了西周等级制立法的精神。吕后对西周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九刑的制定。九罚的基本精神是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春秋时期,我们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建立封建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稳定,对轻微犯罪采取重刑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历经多个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重复。本应是公法的刑法,始终难逃调整社会各方面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调整往往导致惩罚的不公平和滥用。但也引起了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
在我看来,古代所有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都涉及到刑事制度的适用。在古代,惩罚就是法律。虽然秦以后法律被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但并没有形成相应法律部门的独特规制体系,但都还是用刑事制度来调整。这无疑是一个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不完善,制度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所说,一部法律不需要创新,不需要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人们自然会有守法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人们不会有守法意识。无论法律多么新颖独特,人们最终都会创造机会去违反它。这无疑说明,法律的有效运用不在于刑罚的多重,而在于民众对法律的敬畏、敬仰和信任,这三种情感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