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大家对《唐宋变革论》的看法!

看下面的材料,谈谈对唐宋变革理论的理解!

不写论文了,最好简洁!

质疑唐宋变革论的焦点是对唐代社会的认识。

1,唐代士绅还占统治地位吗?隋唐尤其是初唐时期还是贵族政治吗?

2.唐宋时期农民的人身自由有显著变化吗?从三部曲体系过渡到租户体系是什么时候?

a田雨晴:宏观来看,东晋南朝近300年的总体政治制度是以皇权政治而非门阀政治为主导的。

c王维:隋末的农民战争对地主经济和部分佃农制度造成了最后的打击。

d .阎步克:北朝后期,中世纪的士绅制度趋于衰落,恢复了官僚政治的活力。在皇权-官僚政治复兴和发展的基础上,周隋取得了承前启后的杰出成就。

e吴宗国:从唐初开始,各级政府都是官僚办的;所有的官员都是由中央政府根据人才标准任命的。这与南北朝以前任用官员以门第为标准,地方官员由长官任命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更接近于宋代。所以唐朝也是官僚体制,不是贵族体制。

张泽咸:唐宋时期,佃农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发生重大的、阶段性的变化。

刘子健:为什么许多中国人珍视的传统在南宋延续了几个世纪?

提问者:冷洪斌——见习魔术师二级

回复*** 1

“唐宋变革论”主张唐宋时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就阶级关系的变化而言,各派意见不一,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唐朝时,士绅地主仍占统治地位,实行部分佃农生产制度。唐宋时期,演变为官户统治、客佃生产的制度。

第二,唐朝是中世纪封建社会。佃农被束缚在土地上,是典型的农奴。到了宋代,开始“现代”,佃农和地主的经济关系是平等的。

第三,汉唐时期是奴隶生产制度,宋代建立了中世纪庄园的农奴制。

可见,唐宋变革论的观点涉及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说唐朝是古代奴隶制,本文却忽略了这一点。

从初唐开国到南宋灭亡,历时六百余年。如果把初唐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状况与北宋末年乃至南宋进行比较。四五百年,确实差别巨大。如果将中唐以后的情况与五代和宋初相比,它们之间的差异并不比初唐和晚唐之间的差异更显著。陈寅恪先生说,唐史可以分为两个时期,这个时期是在唐朝中期。“前期结束了南北朝的旧局面,后期打开了赵宋的新局面。对政治、社会、经济的人如此,对文化学者也是如此。”【1】极为中肯。现仅就唐宋变革理论中涉及到的地主和农民两个对立阶级的情况简要表述如下。

1.唐代土族社会地位的估计。

宣称唐代士族仍占统治地位的主要依据是:

首先,士绅控制了国家事务。唐代宰相369人,崔、陆、李、郑四姓占66人,其中崔氏23人。

第二,唐代士绅经济实力的坚实基础是美食城封号制度。

第三,士族非常重视家业、族谱和婚姻,而山东士族甚至不屑于与唐力皇室通婚。

众所周知,汉魏时期逐渐形成、西晋时期正式确立的士绅制度,在政治上有着高官厚禄、清官清官的特权。占田制和黑户制使士绅占有大量田地,免除赋税,庇护亲属,奴役众多工人,享受各种经济特权。士绅重视官员、婚姻和期望,以维护他们合法的世袭特权。

然而,士绅地主的盛世并不长。经过农民战争和封建统治阶级内部不断的战火,士绅地主的政治和经济力量逐渐丧失。唐代不再有九品官法和占田荫制度,士绅没有世袭特权。太宗在时编族志,高宗在清时编姓志,既压制了旧士绅的没落势力,又企图通过立法培养新士绅。但是历史的发展使得唐朝不再具备士族再生的社会条件,所以唐朝始终没有形成相对稳定的新士族。只是在唐初,旧士绅地主还有些潜在的势力。七姓十一家的婚姻是社会地位高的体现。尽管如此,老门楼主并没有扩建门楣,起死回生。

经不起考验,唐代士绅一直存在,有很大的政治经济特权。据统计。崔、陆、李、郑在唐代担任宰相93次,而在唐初担任宰相29次(崔氏十一次,陆氏两次,郑氏一次,李氏十五次),其余六十四次是中唐以后。那么,是不是晚唐时期士族的力量复兴了呢?如果有,其政治经济基础是什么?有人说唐朝的藩镇也是士绅。这个“士绅”怎么能和两晋南北朝乃至唐朝的旧士绅等同呢?

说爵位和食邑制度是唐代士族强大的经济基础,同样难以令人信服。王公贵族的衣食租税早在西汉就很流行,但史学界没人想到当时还有贵族士绅。到了唐代,爵位非常过分(尤其是中唐以后),美食城也不能和汉晋相比。更何况唐朝有爵位和食封的人,绝大部分都不是土家族地主。那些封粮户在唐玄宗时改由朝廷向封户收取租金,不能派人直接索要,这恰恰标志着封粮制度的退化。因此,爵位、食邑制度在中唐以后明显衰落。当然,少数残余现象长期存在,直到北宋初期才完全消失。如果认为晚唐有很多四姓人当宰相,封爵吃城制度是其经济基础,显然不符合历史真相。如果以此推断中唐以后士绅地主死灰复燃,那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人们愿意引用南宋的郑樵、王明清,说明唐代旧士绅的力量一直很强大。特别是郑樵说隋唐以后“人还在学谱牒,谱牒的书都放在家里”。五代以后,谱牒书籍散佚,但其学未传,证明了谱牒和世家大族的存在。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家谱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表明,它并不是土族地主的专属。在唐代,主要的官方族谱有《氏族志》、《姓氏志》以及《姓氏志》、《元和姓氏纂修》。在“冠诸世家,有异盛衰”[2]的条件下,官姓书就像刘芳说的,“天下名门皆右姓。”[3]官方族谱不研究血统的起源,这与学者的族谱明显不同。据《贞观族谱稿》记载,“虽有营户、杂户、慕容商等族谱”,许娶了一个女子给奴才出身的卫将军钱九龙,成为钱氏宗族的“曲胥门阀”。[4]说明唐初以来各种肤色的人都有了自己的家谱,家谱的内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中唐以后,官谱很少修订,私谱方兴未艾。颜真卿为《颜氏族谱》作序,余韶为《河南族族谱》作序。[5]大太监周世良也有家谱。[6]很多宗谱并没有因为晚唐之乱而被废弃。洛阳周氏避乱,迁广陵,“守族谱”。[7]因为私用频谱的普遍存在。到了北宋,熟悉家谱的陆才能够编出唐代家谱表。北宋初期,江西欧阳修和四川苏洵分家修谱,仍采用中唐以来的传统修谱方案。[8]苏洵说,唐宋时期谱牒暂时废止的原因是官僚不讲,暴发户不愿讲穷祖宗。北宋王安石撰《徐氏族谱》,从曹魏到徐苑等人。——列出人名和官名[9]。如果不是他在唐朝末年保存了自己的家谱,绝对不会从笔记本上编出来。可见,把家谱的兴衰与贵族地主的兴衰等同起来,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姓氏中的乡土希望和宗族希望,本来就是家庭地位的象征。南北朝时期,同门有贵贱之分。到了唐代,士族衰落,同姓异地居住的人只是用了旧望,实际意义不大。唐人刘知几说,门里全是假话。“上置碑文,毛屠命名,误引他国,据为己有。”[10]袁氏在陈县。杜称之为。北宋宋齐说唐人喜欢,“李说陇西出,刘说彭城出”[11]。南宋的也说,唐朝的人“推姓多在一县”叫王姓,如、天水赵等。世人为俗所惑,不分本族源流,捧着唐朝推进的姓氏,以为所作所为是自掏腰包,谤属明明在书上”[12]。大量事实表明,县令遗风在我国存留已久,这显然不能作为士族兴盛的证据。

皇族难嫁四姓[13],证明了晚唐贵族势力依然强大不可靠。事实上,自初唐以来,许多新兴文人都与四姓通婚,唐睿宗、玄宗、肃宗、德宗、顺宗、玄宗的女儿都嫁给了崔氏和吕氏子。公主出嫁,其他老家族的孩子就多了。社会现象很复杂。自唐高宗以来,公主出嫁时,都是“受贵家尊敬”[14],却要姑姑祭奠。公主死了,丈夫服丧三年[15]。类似的情况自然会引起旧士族的强烈反感。此外,唐力政府已经宣布这四个姓氏为禁止结婚的家族。她们因为政治上的没落和社会生活中长期的积怨,再加上公主依仗皇权羞辱姑姑和丈夫的种种行径,不愿意嫁给王室也就不足为奇了。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晚唐旧人的实力?我认为正确认识衣冠楚楚的住户的外貌是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衣户正式取代了士绅。成为宋代官家的前身。

众所周知,士绅在其鼎盛时期享有法律上的免役特权。随着它的衰落,豁免权消失了。自初唐以来,只有五品以上的高官才依法免除家业。当然,这些人有一部分是出身于旧士绅,但更多的人不是。有的家族几代都是高官或宰相,却不在士绅之列。在唐朝前后的三百年间,没有一个新来的人的姓氏被社会认定为贵族家庭,这与两晋南北朝时一些姓氏经常上升到士绅阶层的情况大相径庭。士绅的抑郁真的很明显。

当然,老士绅的姓氏在唐代并没有消失,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还是相当强大的。即使经过了唐末农民军的扫荡,五代十国时期以及赵宋统一南北之后,我们也不难发现,自南北朝以来,不少士绅地主的后代在宋代(尤其是北宋)并没有消亡。宗申年间,王存在《元丰九域志》中没有列出郡姓。上表这本书出版时,特别注明“宗族出柜”已是“天下第一”。说明姓氏的衰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认为在晚唐社会大乱之后就不复存在了。

士族长期崇尚经学,有文化素养。在他们失去政治和经济特权后,他们被迫参加科举考试。赵德裕自称祖父在玄宗天宝末年,没有其他途径入仕,所以参加了进士,试图步入仕途。事实上,武则天上台以来,河南的、郑绥初,河北的崔日报、崔勉、崔龙,关中的魏谦和,这些老宗族的子弟都已经参加了进士考试。只是在天宝之后,旧族子弟晋升进士的人数有所增加。自德宗镇远。宰相多为翰林学士,翰林多为进士出身。人们注意到,继德宗之后,杨帆《吕氏》中有116位学者,崔氏这一旧宗也有类似的现象。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士族的强大影响,不如说是旧族子弟采取的应变措施。

隋唐时期建立的科举制度最受关注。时事策略与诗赋。不是老士绅地主的子女所熟悉的普通礼仪。他们无法顺利进步,只好利用家族传下来的旧文化,随时猎取功名。于是,他们和庶民地主的子弟倾向于同时参加进士考试,史学界通常称之为士庶合流。

唐武宗的圣旨宣称所有的进士和被称为衣冠户的人都享有轻免赋税的特权[16]。成为一名学者是莫大的荣幸。必须注意的是,会昌圣旨明确规定真假衣户的界限,只是在社会上有很多假衣户被免除服役的情况下,法律不允许以假乱真。可见衣户其实早在这之前就存在了。

衣冠楚楚的人不注重每个人的家世,只看他是不是进士中的第一名。所以,两个人都是衣冠楚楚的人,他们原本不同家庭背景的界限已经消失了。形成了新的地主阶级。我们决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富户是旧士绅地主的子女,或者富户的存在反映了士绅地主的强大实力。

在地主阶级专政的时代,封建政权要不断从地主阶级中提拔统治人才,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特权。科举的选人适应了庶民地主日益壮大的社会需要,以及那些中了进士的衣冠楚楚的户。不管他们原本的家庭背景如何,“只要不坏不坏,就无所畏惧。”【17】即使是在晚唐五代十国的混乱时期,衣冠楚楚的住户依然合法存在。宋远祖张纲在南唐时,“尝衣冠户携书(指唐朝的告诫),不要当兵。”说明十国江淮以南也有衣冠楚楚的人家。宋钊建国五六十年后。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每年进入科举制度的人数翻了一番。在宋真宗,衣冠户的名称在史书中仍有记载[19],仁宗[20]后正式改为官户(积官户)。因此,宋初编纂的《刑法典》中提到的官户,仍然沿袭了唐代奴婢、母狗的性质。显然,唐末旧士绅消失,宋初新官户出现,很难让唐宋时期的改良派信服。

二,唐代三部曲与佃农

要说唐朝是农奴制时代,就要明确一点,广大的农业劳动者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耕种,他们的后代是世袭的,可以买卖,但不能随意宰杀。

《布曲》中佃农生产制度的支持者认为,布曲和佃农是典型的农奴。其实唐代的布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一样的,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他们是不是农奴,需要一一考证。

唐朝三部曲的定性资料记载在《唐律》中,说明原则上三部曲由奴婢放出,归私人所有,拴在领主的母狗(家仆)身上。它们不像奴婢一样是主人的财富,却可以被主人变相买卖。主人强奸妻女是无罪的,他们可以随意把女宾和奴婢当小妾。另一方面,乐部背叛主,即使国家大赦,也不允许赦免原著。只有当主公密谋谋反,颠覆国家政权时,才允许部将告诉主公。这些都说明三部曲与它的主人有着强烈的人格从属关系。但是,没有迹象表明三部曲和农业生产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初唐时期,三部曲与土地没有任何联系,更谈不上与土地上的耕作捆绑在一起,无论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记载,还是西周的出土文献,甚至是其他史书的记载。他们既然没有参加农业生产,自然不能说是农奴。史书常被称为“卜曲”、“奴婢”,一般用于家务。即使有些卜曲参加了农业生产,但从整体上来说,也很难说是依附农民,只能说是合法的封建依附者。中唐以后,曲数更是减少。

对了,当时社会上也有被视为资产的奴婢。其中一部分用于农业生产,但不能称为农奴。况且,奴婢用于农业生产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社会历史的发展很不平衡。除了被奴役的奴婢,部分奴婢在中唐以后出现分化,产生雇佣现象,甚至开始出现依附性强的人力和女使臣。北宋中期以后,人力资源和女使臣的数量都有了很大的发展。这样的一群人也不是农奴。

唐朝所谓的部分佃农是农奴吗?答案也是否定的。

魏晋南北朝时期就不用说了,有类似农奴的合法农民。他们父子一脉相承,地位卑微,必须先解脱,才能为善。这种田可在唐朝已经不存在了。

《唐律》卷二十七说,自唐初以来,官私田租已相当普遍。官地通常包括分工田、公田、驿田、荒地等。租客作者是“人”(人),不是卑微的仆人。史称知田“亦借民,种至秋冬。”【21】开元十九年(731),西周出土,公益田、知田,文秘,“不能克制民食”。可见,租官田的是“民”,是“民”。私人土地出租也是一种“租佃”。天宝十一年(752),赵云曰:“诸侯之家”,广设庄田,“不可拦客,让客分食。”[22]说明出租私有土地的是农村家庭和顾客,他们都是良民。

安史之乱后,代宗下旨,凡在各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以耕桑买田者,不问住庄尹之家,自造房屋”,[23]全部以当地户籍编户,收税役较当地居民(土著户)减半。住在庄胤家的顾客还是老百姓。后来窦鲁阁说,他在兖州虽有两三个庄子,但已被民租多年,他曾“在田里杀过人”[24],这都说明佃户还是民。

在封建社会,地主大量占用土地剥削无地农民,这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绝无仅有的。在中国,不仅是唐朝,汉魏六朝也不存在像西方中世纪那样的农奴制。唐代的佃农与以前的佃农有更大的不同。

1.唐代的佃农(包括半自耕农和半佃农)都不是贱口,名义上与庶民地主享有的义务和权利是一致的。以前田可只重视地主家,是合法的贱嘴。这一巨大变化与隋唐士族的地位密切相关。从隋代作为佃农的流动客到中唐时期客佃制的广泛发展,标志着士绅阶层的衰落和彻底崩溃。

第二,唐政府对地主的佃户数量没有任何限制,但过去对田客数量有具体的限制和等级。

3.自唐睿宗和玄宗以来,政府公开允许各地按照自己家乡的原始习俗发展租佃关系。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举措,反映出租赁已经自发地在全国盛行。所以玄宗天宝称之为“远近皆有之,久而不衰。”租佃方式的不同,充分反映了幅员辽阔的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唐五代两税法时期,朝廷不再限制土地兼并,土地集中的原因更加加剧。晚唐时,揭露民有“夺权”“减民为客”等五种行程[25],可见不少佃农都是破产的农民。

佛教和道教在唐代盛行,寺庙占有大量田地,通常由僧人和居士租用。即农人从事农耕,西周出土文献中的“佃农”当然包括佃农。江南坦洲同庆寺,“僧多面广,佃户不过十户”,诗人戚迹就是佃户胡适子[26]。可见,寺庙和世俗地主一样,往往是为穷人出租土地,而不是过去那种只注重家庭地位的卑微的田客。

吐蕃占领河西期间,敦煌出现了一批寺户。这些人与北魏“满城风雨”的寺户,看不到任何传承和演变的痕迹。[27]敦煌寺户因缺少牛粮种子,向寺内相关负责人借麦。他们的地位是世袭的,地位低,但有自己的经济。[28]当时吐蕃还处于奴隶制时代,敦煌寺院户很可能是其势力进入河西后汉藏文化合流的产物,并不是奴隶。张一超收复瓜、沙等地后,新出现的常住人口的地位相对于庙户有所提高。江南朗州桃源观,“山中有景,疆中有户”,天宝中选近30户,“免租,永扫。”[29]像这样的寺庙朝拜者,不是直隶寺的农业劳动者。

都说唐朝是农奴制,宋朝是租佃制。其主要依据不仅仅是歌和佃户,还有鲁直所说的:“穷人居无定所,恃强而奢,以为私,借其粮,租其田,租其屋,常年服侍,无一日休,失其假日,常患不足。”[30]如果说这里描述的佃农是农奴的话,那么北宋的苏洵也总结说,有许多富户,“招募流民单独耕田,鞭笞驱赶为奴。”[31]苏轼也说:富家“是佃户,有仆役。”[32]被视为“奴隶”和“家奴”的佃农与被鲁直称为“私有”的佃农有什么根本区别?

说宋朝是契约租佃制,唐朝是农奴制,也是没有道理的。早在汉代,中原地区就有了契约租佃,在混乱的十六国时期也没有停止。[34]现在发现了大量的唐初西周的租佃契约,敦煌出土了晚唐的租佃契约。怎么能否认唐代契约租佃的存在呢?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十二月,诏书号召民众在道路所在的空地上租种。“明确合同,借粮,及时播种,按合同分收成。”[35]这是最早记载赵宋时期提到的租佃契约。但有更多的租佃关系没有明示有合同,所以不能否认合同的存在。唐力多次颁布诏令,按乡原例出租荒田,赵宋时期也是如此。建言二年五月(1128),曲舍河北、陕西、路被陆户废弃,人住佃户。“县里衡量牛粮的种子和技艺,按乡原例,或四六或三七平分。”[36]合租原则上是以契约为基础的。

唐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轻便的曲轴犁开始取代笨重的长轴犁。虽然全国各地生产发展不平衡,但没有南北之分,所有的家庭和人民,包括半自耕农和半佃农,原则上都不允许自由流动。许多破产的农民经常不顾禁令逃跑。过去逃亡的一般规律是安身立命为民,从事农业。自玄宗开元纳入客户,客户就正式合法存在了。人们乐于引用宋仁宗天盛世,针对江淮、浙江、镜湖、福建、广南一带的田可不能随意迁移的情况,规定“即日起,客不取主人的理由而迁移,必须每天收割田地,商量如何生活,互相照顾。”[37]用来表示宋代佃农有迁徙自由,与唐代农奴制佃农固定在土地上不同。我们认为唐代顾客的含义与宋代不同,但无疑大部分是佃农。唐朝没有关于客户随意迁移的信息,也没有不允许迁移的记录。即使在宋代,上述圣旨也只能说明江淮以南的自由迁徙,在华北广大地区并没有明确的描述。作为国家编辑,唐代的佃农大概很难随意迁出,地主和国家法律的压力也不容易让他们迁出。

封建时代的工人关心的是拥有土地的各种类型的地主。肯定有不同程度的人身依附。唐宋时期的佃户也不例外。这并不是要把唐宋之间的租佃关系固化、等同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唐宋之间的佃农并不是农奴和自由佃农的区别。即使在唐宋时期,由于疆域辽阔,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内部的情况也大相径庭。总的来说,初唐的广大农民拥有较多的耕地。中唐以后,破产农民转为佃农的人数大大增加。唐宋时期,仍有少数人使用奴隶耕种。即使佃农打工,各地情况也千差万别。唐宋时期,川陕的客户是世代相传的,不能随意转让,甚至不能随田地买卖。顾客死后,妻子不能随意再婚,子女的婚姻也经常被主人阻挠。这些都反映了租佃制度发展的不平衡。之后。元代有佃农陪田,明清许多地区有佃仆制,也说明强调宋代佃农在经济关系上如何自由甚至平等是不妥当的。

总之,唐宋改良派认为唐宋时期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我看来,不如中唐变法论那样有力,因为旧贵族地主退出历史舞台,衣冠楚楚的户的出现,反映了地主阶级上层的重大变化。至于地主阶级,均田制崩溃后,平民地主的数量显著增加,唐宋时期有所融合。至于农民阶级,广大人民是贫穷的,破产的。也是到了唐朝中期,才逐渐成为佃户。工匠服务。也是从唐初的役制逐渐演变到中唐以后日益广泛的役聘制(也有现役役制)。社会底层的奴婢也在中唐时期开始被雇佣。在后来的历史发展中,到了北宋,官户取代了衣冠楚楚的户,佃农户广泛取代了唐朝的对称户。北宋中期以后,农业和手工业的就业更加普遍。当然这些也是变化,但唐宋时期并不是阶级关系大变动的时期。在阶级关系之外,如官兵制和均田制的破坏,租佃制演变为两税法,募兵制的全面确立,官制的盛行,科举制度逐渐成为民官的主要途径等等,所有的重大变革都发生在唐中期。尽管唐宋时期继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其性质并不像中唐时期那样深刻和显著。

原载于中国唐史学会,三秦出版社,1989,Xi安。

-

[1]《论韩愈》。在《金明博物馆手稿》第296页。

[2]《全唐雯》卷二三六刘崇《请修族谱表》。

[3]《新唐书》卷199《刘崇传》。

[4]《旧唐书》卷八十二《许传》。

[5]见《全堂文》卷三三七。体积分别为428。

[6]《全唐雯》卷七九○郑勋《仇士良与墓碑》。

[7]《全唐雯》卷八八五徐铉《周公墓志铭(汀沟)》。

[8]《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7)《欧阳谱》序;贾(卷13)谱序。

[9]《王林川集》卷七《徐氏诗话》。见《宋史》卷二九九《徐苑传》。

[10]史通卷五李逸。

[11]《新唐书》(卷95)赞美高建。

【12】云麓满钞,卷三。见《十驾、觅食、饲养新记录》卷12,县望。

[13]新唐书卷172杜仲礼传。

[14]《书屋元规》卷五十九《兴教花》。

[15]旧唐书(147)杜鹃传。

[16]《文苑华英》卷四二九《会昌五年正月初三大赦南郊》。

[17]《文苑华英》卷669杨逵《宫阙上台后》。

[18](宋)张纲《华阳集》卷三十三《祖诰题》。据《宋史》(卷390)《张纲传》所载,大纲是宋之交的一个人。

[19]《续资治通鉴》(卷95)韦辛禧四年正月(1020)。

[20]《宋史》卷三七七《王耀传》。见汪曾祺《宋代官户》。《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21]《通典》卷三十五《官方、专业领域与公共领域》。

[22]《书屋元规》卷四九五《天志》。

[23]《唐·姚辉》卷八十五《记述》。

[24]《老五代虫》卷六十七《斗禄阁列传》。

[25]《全唐雯》卷八○四刘《直谏书》。

[26]《五代史补》卷二《僧戚迹》,“才”疑似一字。

[27]《舒威》卷114《史记》。

[28]见《敦煌资料》,第388集1,第885页。

[29]《全唐书》(卷761)是一本名为《桃园观路基界》的书。

[30]《鲁·文集》卷二十二“一切赋税都付给关心人民的人”。

[31]贾卷六《天志》。

[32]《东坡奏折》卷二《阿贝尔·塔马塔募捐服务表》(元丰八年十二月)。

[33]《汉书》卷二十九《沟阎志》。

[34]吐鲁番出土文书,卷1,页103和105。参见《新疆几件出土文书反映的十六国时期胡如雷的租赁契约关系》,《文物》第6期,1978。

[35]《宋瑶惠编食》63 162《农田杂记》。

[36]《宋瑶会稽食稿》第69-46页“逸”。

[37]《宋瑶会稽食稿》1卷24期《农田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