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运保价不足问题分析及对策

铁路货运保价不足问题分析及对策

1概述

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的转型发展主要体现在全品类、全流程、全方位、全过程四个方面。其中,保价运输是物流服务的重要环节,也是铁路货运转型发展的重点任务之一。1991 5月1日,中国铁路正式开始保价运输业务。实践表明,经过20多年的发展,铁路保险在保障行包运输安全、维护托运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铁路保险运输业务发展中一直存在保额不足的问题,容易引发理赔纠纷,对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1.1保价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其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应当承担限额赔偿责任,这是现代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普遍原则。保价运输是为弥补铁路限额赔偿的不足而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保证托运人和收货人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得到合理的赔偿。

1.2保价不足

保险不足是指托运人参加保险运输时,货物的申报价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保险价值。保价不足的问题是,当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坏时,铁路对托运人货物损坏按保价赔偿不能满足托运人对其货物按实际价值赔偿的需求。比如654.38+万元货物托运人保价2万元,货物全部损坏后,铁路作为承运人依据保价原则只能赔偿托运人2万元,无法满足托运人对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需求。因为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是否参加保价货物,保价货物是否足额投保,应当是自愿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制执行。因此,当发生保价货物不足的现象时,托运人托运货物的申报价值会低于实际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造成的货物毁损风险不会转移给承运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1.3保价不足的负面影响

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发展至今,保价不足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一方面严重影响了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了货物丢失时托运人的经济风险和理赔的复杂性。保价不足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时,托运人往往得不到全额赔偿,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货物损失索赔纠纷也随之产生。

2.铁路货运保价不足分析

2.1理论分析

从精算的角度来看,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假设一个保险费率(已支付的保险货物价值与所有保险货物价值的比值),任何不符合保险费率的投保方式都可以定义为投保不足或超额投保。现行铁路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以保险货物的损耗率为基础,保险货物损耗率的计算是以全额保险价格为基础。因此,只有当每一单被保险货物都被全额保险时,保险费率才能体现其公平公正。保险不足实质上损害了完全保险托运人的利益。久而久之,全保托运人在发现自身利益受损后会逐渐倾向于欠保,进一步增加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风险。另外,保价运输先收费,再产生成本。保额不足的存在,必然增加保额收益不足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2危险分析

(1)保价不足造成托运人之间的不公平。目前铁路货物损失很低,有相当一部分托运人采取了不足额保险,但缴纳较少的保险费却获得了与全额保险相同的货物损失保障,主要是因为全额保险托运人缴纳的保险费补贴了部分不足额保险托运人的保险费,这对全额保险托运人不公平。

(2)投保不足增加了投保业务收入不足的风险。保额不足的存在容易诱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托运人根据损失风险选择是否对货物进行全额保险。托运损失风险低的货物时,托运人根据经验选择不足保价,托运损失风险高的货物时,倾向于选择全额保价。这样一来,铁路运输低风险货物不产生货物损失,他们就不会获得全额保价费收入,而一旦运输高风险货物,他们就要支付高额的赔偿费,最终增加保价运输业务收入不足的风险。

2.3原因分析

(1)铁路货运损失率大幅下降。长期以来,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大部分收入都用于加强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提高运输安全。经过20多年在运输安全设施方面的大力投入和有效组织管理,铁路沿线治安环境越来越好,运输服务质量逐步提高,运输事故率和赔付率逐年下降。铁路保价运输在促进运输安全、提高货损处理和理赔质量、维护托运人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以来,铁路货运赔付率明显下降,货运安全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运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降低了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保价的意愿。

(2)对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宣传不够。虽然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开展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向现代物流转型的新形势下,铁路运输企业内部对保价运输业务的认可和重视程度仍显不足。由于基层工作人员不熟悉保价运输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了解货物市场价值的波动,在货运营销和业务受理中往往忽略了保价运输业务的宣传,而托运人在缺乏有效信息渠道的情况下对保价运输业务的认知更低,甚至出现曲解和误解,不利于保价运输业务的长远发展。

3 .铁路货运保险不足的对策研究

(1)设计相应的机制,督促发货人全额保价。参考保险行业的经验,设计保险机制是为了解决保险不足的问题。* * *保险机制主要包括* * *保险条款,* * *保险罚款,* * *保险比例确定和* * *保险费率计算。其中* * *保证条款是指承运人根据被保险货物规定的一系列* * *保证比例,每个* * *保证比例对应不同的* * *保证要求和费率;* * *保证刑是指货物灭失后,托运人因* * *保证条款而被剥夺的赔偿金额,其价值等于全额保险赔偿金额减去采取* * *保证后的赔偿金额;* * *保险比率是* * *保险所要求的货物价值的比率,每个比率都有与之对应的单独的费率。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严重程度是确定* * *保险比例范围的主要依据。一方面,* * *保险机制的引入,使托运人能够不同程度地参与保价运输,扩大了托运人的选择范围,从而提高了托运人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 * *保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保价的作用,有利于托运人了解运费风险和相关赔偿标准,减少保价不足的发生。

(2)完善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层面,由于铁路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额不足货物损失索赔的解释存在分歧,建议将原“自愿投保”修改为“双方协商”,进一步拓展铁路保险营销业务的空间;对部分货物损失补充“比例赔偿规定”,逐步统一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对货物损失处理的一致性,从制度层面形成逻辑一致的处理规则。在行业法规层面,参考物流企业的做法,建议有关部门制定货物申报价值上限,引导托运人对达到一定价值的货物参与保价,在有效避免货物损失纠纷的同时,切实保护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利益;由于货物价值的动态性和托运人参与保险的积极性是可以调节的,因此应考虑增加“全额保价”确定的灵活性,借鉴保险中“先险赔偿法”和“比例赔偿法”的经验。当保额达到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5%)时,可以确定为全额保价,一方面有利于铁路运输企业确定货物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托运人。

(3)多渠道推广投保业务。在运输合同层面,对于保价运输业务,应与托运人形成具有明确告知性质的协议,降低保价不足的比例,避免货损处理纠纷。借鉴快递行业经验,在运输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标注保价运输的相关条款,直观表达保价费用与索赔金额的关系,提高托运人对保价业务的认知;借鉴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在验收过程中签订“保价运输确认书”等形式,确认托运人认可保价运输和理赔业务,避免保价不足和货损处理纠纷的出现。在业务办理方面,考虑从源头上加强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宣传工作,调动货运营销和业务受理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这些岗位直接接触货主、熟悉运输市场需求的特点,完善相关岗位的服务流程和规范,增加保价运输业务的宣传内容等制度措施, 增强保价运输业务宣传的针对性和力度,提高托运人对铁路保价运输的认知度,降低保价运输不足的比例。

4结论

保价运输业务是铁路运输企业面向市场的重要窗口,是铁路物流服务的必要环节,直接影响铁路服务质量和托运人体验。投保不足的现象不利于维护铁路托运人的利益,也影响了铁路保险业务的长远发展。因此,铁路运输部门应积极转变思路,提高保价运输市场的服务意识,建立相应机制,努力完善保价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渠道和营销策略,不断提高保价运输的服务质量,促进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的顺利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