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论文(2)
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折腾、变异变得异常快捷和简单,传统的版权保护理论显然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版权和传统版权进行比较研究,以指导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
一、中国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现状
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侵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空间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由有形的基础设施、软件和人类活动构成的互动世界,一个完全超越?国界?系统。作为一个全球信息系统,网络连接了数百个国家的数亿台计算机。人们可以在任意一台计算机上随意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因此侵权地点的确定在网络空间中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和偶然性。
例如,一个位于美国的网站上传了许多侵权作品供他人免费下载,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遍布全球的任何电脑终端都可以下载这些侵权作品,这意味着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的地方。这将导致其在网络空间,尤其是在具有严格地域特征的法律关系中失去原本的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网络中的法律关系主体还是现实世界的主体,无论如何不能只看。网络?没看见吗?人?。法律总是调节并且必须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网络侵权带来的问题只是让原本难以处理的法律选择问题数量激增,变得更加复杂,但问题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对于网络侵权,虽然我们需要并且必须在法律选择的方法、连结点的确定上做出适当的甚至是非常大的改变,但我们并不需要一套全新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于文学创作和传播来说,互联网环境无疑是一只手?一把双刃剑?。它既推动了一批作家从默默无闻到声名鹊起,也给很多作家带来了困扰。2011,50位作家联名声讨?百度文库?引发热议,成为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的典型事件。事件被网友称为?50位作家维权?。这是由于一本书?由贾平凹、刘、、韩寒、景m国等近50位作家出版15中国作家问百度书。在这个吗?求百度书籍?中国人,作家说,百度属于?百度文库?提供纪录片作品免费下载,对中国的原创文学造成了伤害。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读,那么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有书读了。?显然,这种声讨指的是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这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老问题,也是互联网环境下的一大顽疾。虽然作家的声讨缺乏一些法律效力,但毕竟再次引起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在社会上形成了舆论攻势,这对于推动人们像?百度文库?这种网络平台无疑将有助于自查,停止侵权行为,走上合法、规范运作的轨道。这应该也是很多作家的初衷。
很长一段时间,网上有很多文献?免费午餐?,给相关网站及其读者带来了利益,但也造成了一些现实危害:扰乱了文化出版市场秩序,直接侵害了作家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作家的创作积极性,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因维权累而卷入能量。这将对作家自身的创作和中国当代文学的繁荣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众所周知,文学创作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要求作家不受干扰,心无旁骛。至于互联网,它应该给作家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但绝不应该成为阻碍。所以,让作家不断创作优秀的文学作品,在良好的网络生存环境中奉献给读者,是现实所迫。
本文讨论的文学作品包括现实社会中出版的纸质文学作品和网站上连载的文学作品。本文所说的网络侵权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发表其作品;(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在互联网上发表的;(3)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后,在网上发表;(四)歪曲、篡改他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作品;(五)在网上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六)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在互联网上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七)在互联网上实施其他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文学作品侵权分析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折腾、变异变得异常快捷和简单,传统的版权保护理论显然已经不适应甚至阻碍了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版权和传统版权进行比较研究,以指导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执法。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对文学作品网络侵权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网络侵权的侵权范围广。
我们生活在一个互联网时代。现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城市都被互联网包围着,包围着。互联网真的把地球变成了地球村。一旦世界某个角落出现网络侵犯文学作品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就会被不当复制,侵权行为就会不受限制地传播和推广,容易造成不可控的场面和后果。著作权的保护是地域性的,往往超越国界的权利就不再有效,不再受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即使在一个国家内部,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会有差异,互联网是无国界的。
在确定争议管辖法院和选择准据法时,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无法确定网络作品的原出版国,应该在哪个国家有效。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开展电商业务?平行进口?等等都大大拓宽了侵权领域,削弱了版权的排他性。各种不确定因素阻碍了网络版权的保护,而现有的法律和国际合作协议又不能及时跟进和更新,往往导致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泛滥,使得侵权区域迅速超越一个地区和国家,呈现出全球化趋势。有学者认为网络作品地域性版权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总冲突是什么?。
(二)网络侵权后果更加严重。
由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一部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后往往会被反复侵权,相应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极其严重。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相比,它的范围更广,造成的损害更大,而且侵权行为会在更短的时间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比如近年来一些文学作品卷入网络侵权纠纷,出现了被告?通过电脑网络定期播放别人的作品?这种行为引发的新型侵权纠纷的特点是,不是点对点的互动传播行为,而是点对多点的传播行为。网民只能定时观看影视作品,不能在自己选择的时间观看,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过程。某种程度上,这和电视传播没什么区别。一旦有侵权,后果不堪设想。
(三)文学作品的网络侵权具有隐蔽性。
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链接技术的发展,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与传统著作权侵权的物质表现形式相比,网络著作权侵权往往具有无形的表现形式。网络链接可以分为外部链接和内部链接。外部链接也叫普通链接,即直接链接到其他网站主页(首页)的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主页。此时,链接网站的所有内容都显示在屏幕上。内部链接也叫深度链接,是绕过网站首页,链接到分页的方式。它与外链的区别在于,链接标记存储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一个页面,而不是网站的首页,导致用户对网页作者的归属产生误判,损害了网站内容的完整性,削弱了网站的宣传和影响力。在商业网站中,正是这种链接方式容易引起网络链接纠纷。与传统的侵权方式相比,这种网络链接的侵权方式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
第三,解决文学作品被网络侵权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
中国实行作品一创作就自动生成版权的制度。但是如果作品没有署名,
以假名或电子方式签名很难确认权利人的身份或轻易更改,也不利于他人取得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实践中发生了很多纠纷。建议完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即作者完成作品后可以在作品上标注版权?c?并说明身份;也可以将作品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取得登记证书,在出现争议时作为著作权的初步证明。
(2)平衡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一方面,社会呼吁加强对作品尤其是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因为网络盗版的泛滥已经成为威胁文化艺术创作的一大问题;另一方面,也存在过度使用维权手段不利于文化艺术传播的问题,要平衡版权的保护和限制。2011 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又要注重促进信息网络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公共利益。意见的主旨是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是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的基本动力。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客观上限制公众获取作品的途径和成本;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发展,有利于公众的整体利益。
(3)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调整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
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及相关授权、许可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改变目前管理机构混乱、机制不透明、收益分配不到位的问题。目前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有些低,需要参照专利法和商标法提高赔偿上限。
区分提供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技术服务商只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技术服务,不提供内容或对用户提供的内容进行编辑,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提供的接入服务,纯搜索或存储服务。技术服务提供商可以申请吗?避风港?原则,即通知加删除原则,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负责及时删除,及时删除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只要网络技术提供者没有主观故意侵权,就可以免责。内容服务商不仅仅提供一个平台,还要对内容进行编辑加工,放到互联网上供用户浏览或下载。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是自己运营的,不存在不知情免责前提,所以责任比网络技术提供者更重,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上,只要你上传发布了未经授权的内容,就构成侵权。
[参考文献]
刘小兰。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J].现代出版,2011,(05)。
[2]金·。百度网络侵权案对现阶段我国版权保护的启示[J]。中国版权所有,2011,(06)。
[3]马璧。网络文献共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J].外商在华投资,2011,(08)。
网络侵权论文4
浅析网络版权侵权的认定
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产生了数字出版、网络著作权等新生事物,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随之出现,但如何认定这种行为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及其侵权的界定入手,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在实体层面和证据层面面临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认定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及定性。
(一)网络版权侵权的概念
网络版权是数字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型版权,是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也称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设计等智力作品的作者在网络上享有的权利。有学者认为网络侵权是延伸到网络和网络环境的侵权,进而产生网络侵权。有人认为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但不包括现实社会中对网络传输设备或设施的损害。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案件,它不同于传统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网络侵权是指侵权人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网络版权侵权的特征
1.侵权很难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依靠证据,而网络中的数字信息是由二进制组成的离散信号,具有不连续性,修改或删除后难以被发现,取证困难。因此,以网络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很难认定侵权。
2.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普通网友可以在网站上选择自己喜欢的名字做我自己的网友,但真实身份不明,部分用户可以匿名?一起出去玩吗?在网络中,不可能找出这个用户的真实身份。
3.侵权的后果迅速蔓延。网络的全球性和实时性使得网络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和广泛,也使得侵权的后果在短时间内到处蔓延,而权利人却无法及时制止。
4.这个案件的管辖权不容易确定。侵权行为的管辖,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然而,网络是一个全球性的特殊空间,同一侵权行为通常发生的地点相距甚远,甚至超越国界,而我们要解决的网络案件却纷繁复杂,这无疑给我们现行的管辖规定提出了难题。
(三)网络版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数字化并在网上发布。
这种行为主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未完成或已完成的作品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侵犯了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信息传播权和发表权。这种行为在一些图片、电子书、电影等免费下载网站比较常见。
2.非法转载。
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载他人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并声明不能转载到其他网络;第二,权利人虽未明确表示其作品是否可以转载,但行为人在转载时未指明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也未向权利人支付费用。这种行为多见于论坛、微博等公开的网络交流社区或门户网站。
3.侵犯网页设计权。
这种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复制他人网页的源代码或者在此代码的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二是窃取他人网页设计或在此基础上进行局部修改。这种行为的行为者多为网页设计师。
4.侵犯网络商标权。
网络商标是权利人将其商标数字化或重新设计以适应网络的特殊商标。这类商标通常比普通商标复杂,可能同时包含文字、图片、声音、动画等元素。侵权行为多表现为混淆设计相似的人,不易识别判断。
5.非法链接指南。
这种行为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搜索引擎的非法连接引导,一些搜索网站直接将别人的网站连接到自己的搜索库中,作为自己的一部分;第二,普通网站在自己的网站页面中隐藏了别人的网址,用户在浏览相关信息时并不知道自己在浏览其他网站的信息。
6.侵犯域名权利。这种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恶意抢注?行为,当其他机构、企业未按其商标、名称等注册域名时。,他们先根据这样的信息恶意注册,然后高价卖给这些机构和企业;二是使用与其他网站相似的域名误导用户,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量,甚至从事诈骗活动。
二、中国网络版权侵权问题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目前关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主要观点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有无损害、损害结果、前两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即所谓四要件说,只有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的行为才能称为侵权行为;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在认定侵权时,还应当考虑非法排除的原因,即如果存在非法排除的原因,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侵权。笔者认为这种构成要件的划分和驳回理由的考虑,是将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同于侵权责任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最终完成权利义务的划分,恢复正义,但两者是不同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对主体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对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加害人主观过错、侵害原因的考量属于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下一步。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二)违法行为问题
违法行为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行为确实存在,即行为事实的认定问题;二是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认定行为侵害了法律明确保护的客体。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旦确定,一切针对该对象的不当事实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侵权,但目前两方面都存在问题。
行为事实的认定主要是确定行为主体和行为方式。这部分面临的困难来自于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增加了行为事实认定的难度。这一部分将在文章的下一部分详细讨论。此外,我国现行立法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网络著作权的获取方式并不明确,导致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缺乏保护,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难度。
(三)网络信息的特殊性增加了识别的难度。
侵权的认定靠证据,网络侵权的认定主要靠网络信息。然而,网络信息的数字化存储和可修改性对传统的证据认证规则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挑战,增加了法官的认定难度。
1.网络信息给传闻规则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网络信息成为证据并进入诉讼。这些网络信息的生产者或知情人不会出庭作证,系统自动生成的很多网络信息也成为了证据,比如消费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系统生成的日志等,都应该纳入传闻证据的范围,其可采性需要更多的检验。
2.认定侵权时网络信息的可采性标准不明确。
认定侵权时证据的可采性非常重要,因此有必要明确网络信息的可采性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网络信息合法性和真实性标准,网络信息的特殊性也要求在认证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专业技能或专业人员。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官通常不愿意使用没有明确标准、难以认证的网络信息,这就增加了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难度。
第三,完善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获得途径。
明确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取得,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保护范围,在此保护范围内的一切不当事实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
首先,一部作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一是应当是具有创新内容的智力成果;第二,必须是文学、艺术、科技领域的作品;第三,可以复制,可以原创;第四,工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以二进制技术手段发表的作品或凝结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未发表作品符合上述条件并在互联网上发表,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包括合法地对原作品进行数字化编辑加工,在数字化平台、网页设计、域名等方面直接创作并发表作品等。取得的方式是先公布,权利人是先在网上公布,以便对抗第三人登记。
其次,如果一部作品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但尚未完成,且未经创作者许可,由行为人在网络上发表,且未经创作者署名或未经创作者许可使用,存在争议,则该作品已发表或使用部分的著作权应属于创作者,出版者或使用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未经创作者许可发表作品的,发表的作品是创作者署名的,其发表行为仍属侵权,但是否承担责任属于责任认定范畴,可考虑作者事后追认。
(B)裁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
能够保证其真实性,且不是在侦查过程中产生的或以诉讼为目的的网络信息的打印输出,应视为传闻规则的例外。这种打印输出只是计算机记录的外在表现,其目的是增强网络信息的可读性,而实际的网络信息是潜在的电子记录,而不是打印输出本身。
(三)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确定网络信息的可受理性。
网络信息的可采性主要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方面。关联性主要是网络信息与侵权行为的关联程度,这是一个很容易解决的问题,所以问题是真实性和合法性。网络信息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输、存储、呈现等各个环节,网络信息可能在各个方面侵犯他人的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尤其是在传输和呈现方面。真实性是指形式完整、真实,但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易受攻击,网络信息本身易被修改,不易留下痕迹。
对于合法性,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网络信息的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二是表现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三,征收程序合法。真实性可以直接鉴定和推断:在直接鉴定中,只要可以通过常规手段判断网络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就可以确定其真实性;当用常规方法无法鉴别时,可以进行推断,即只要能够证明网络信息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和硬件是可靠的、正常运行的,那么就可以推定网络信息是无瑕疵的,从而确定其真实性。
猜你喜欢:
1.网络原创作品侵权如何处理?
2.网络侵权论文参考实例
3.3000字的网络安全论文
4.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思考: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