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盗墓是犯罪吗?
盗墓与刑法
早在新石器时代,出于敌意,坟墓就被破坏了。山东泗水尹家城龙山文化墓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据吕春秋记载,随葬有大量墓葬,且“有大量宝珠可玩”,所以“无墓以庆日”,“无墓以庆日”。白天是挖掘。
1976年冬,考古人员参照《史记》中秦王葬地的记载,在陕西凤翔灵山一带寻找秦宫墓地,但没有收到预期的结果。后来,根据一位农民偶然提供的信息,我来到凤翔南指挥村南侧,调查一块多年来长势不佳的麦田。这是因为古墓一般都是用坚实的泥土夯实,不利于农作物生长。通过钻探,在这里发现了一座前所未有的秦墓,命名为秦公1墓。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大的先秦时期墓葬,从墓葬形制、随葬品规格和数量、殉难者数量来看,都是典型的“厚葬”。或许正因为如此,它经历了多次严肃的发掘。在发掘工作开始时,墓葬上的犁层一被揭开,就发现了247个被盗洞。当墓室被挖掘出来的时候,仍然有十几个被盗的洞穴。盗洞时代从汉代一直延续到唐宋。秦宫1号墓是迄今为止发现的盗洞数量最多的墓葬。
据史书记载,中山当地民间流行“挖坟”的习俗。游侠“铸钱掘墓”的故事也被司马迁注意到了。唐人周岩曾在这样一首诗中描写民间盗墓之盛行:“行抵古墓林,白骨纵横。田竖鞭骷髅头,村童扫精灵大笑道“一个人在打印,表列燃烧沉默。试着读读碑上的碑文,过去是英文。”韩愈感叹东汉墓葬多毁,也有“掘墓为官道,南阳有至亲”的感叹。
挖坟墓曾经是非法贵族官僚的游戏。比如西汉广川王刘渠,就有公然挖坟的嗜好。《西京杂记》说刘渠盗掘古墓葬“不计其数”,“全中国的墓葬都被盗掘”,其怪异之处多达数百处。
王莽倒台时农民军对西汉墓葬的破坏,是史书记载较早的一次大规模盗墓运动。《后汉书》也说:“掘墓取宝,辱吕后之体。贼皆以玉匣杀之,故赤眉猥琐。”因为当时的尸体掩埋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挖掘往往看起来栩栩如生,盗贼对女尸进行侮辱。
在古代战争中,胜利的一方经常沉溺于抢劫。盗墓其实也是掠夺的形式之一,比如夺军、洗城等。《旧唐书》记载,唐宪宗对范强巨镇发动军事斗争时,曾下令所有部队“不得伤害或杀害人民、焚烧房屋、掠夺人民财富和开发坟墓”。可见,军队在新控制的地区必然会烧杀抢掠,“开发坟墓”就是其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形式。
盗墓动机的心理学分析。
盗墓的主要动机是抢夺墓主人埋藏的财物。司马迁曾在《史记》中说,社会行为往往是受利益驱使的,那些敢死和“不避法”的人,其实是出于对财富的追求。他列举了所谓工商货殖之家走上成功之路时的各种致富方式,并指出“挖坟,强奸之事,舒天始”,说舒天的超级富豪原来都是因为盗墓而富。
对陪葬品的特殊追求也值得注意。宋代诗人张邦基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宋徽宗喜欢夏商周时期的青铜礼器,所以当地官员挖掘墓葬,并要求他们提供容器。宋人笔记《铁尾山丛谈》说,皇帝“古”,“世人知道他那么爱它,就弄了一个装置,花了几十万,然后搬到几百万没有翅膀的人那里。所以世界上的坟墓都被砍掉了。”
盗墓有时有惊人的动机。《异园》记载,汉代方静墓在东晋时被盗,至今遗存完好。“僵尸人肉堪比药,军士分之。”据陶《南村辍耕录》记载,元代有“木乃伊”可治“断肢”的传说,接近“僵尸人肉堪比药物”的迷信说法。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引用了这个理论,也值得注意。近一段时间,吴的《点石斋画报》有一篇题为《贼盗骨》的故事,其中写道:“有的歹徒撬开七八口棺材,盗走尸骨,有的称之为闷香,有的称之为药饵。虽是提议,却堪比偷衣服。”这种以尸骨“为闷香”或“为饵”的动机,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众所周知的伍子胥“鞭尸”的故事,是一种极端的盗墓报复形式。历史上还有许多其他的例子,如土葬、分尸(如拓跋王贵发慕容普林墓)、割棺、烧骨(如王判陵发掘)。但这种情况往往与盗掘墓中埋藏财物的情况交织在一起,不容易区分清楚。比如策划组织武装抢劫清朝东陵墓的军阀孙殿英,甚至为自己辩护说“满清杀了我孙子的祖上三代,要为革命报仇”,把盗窃东陵墓标榜为“满清之命”、“死人之命”。但是,它的真实动机其实和普通盗墓贼没什么区别。
在战争中,挖掘坟墓也被用作一种心理征服的手段。明军发掘李自成家族墓地和清军发掘郑成功家族墓地,是典型的历史案例。
像西汉广川王刘曲有一个官僚贵族,沉迷于盗墓。据《陈书》记载,“在坟茔间逡巡,得知主人之名,命其四处挖掘,取其石雕、肘、胫,捧为戏耍,藏于书库”。他这种“去祖坟”“用石棺揭骸”的行为,与他“年少猛,贪得无厌,好虐”的心理特征有关。所谓从小性情凶悍怪异,似乎有某种神经功能障碍,可以理解为反社会人格迹象在幼儿时期的明显表现。所谓“祖坟发展的好”,似乎是病态人格的反映。心理学家对盗窃成瘾的“冲动障碍”的分析,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盗墓成瘾。美国心理学家罗伯特·G·迈耶(Robert G Meyer)和保罗·萨蒙(Paul Salmon)在他们的著作《变态心理学》(变态心理学)中指出,“许多人是为了兴奋而做贼”,“许多人是因为他们并不真正需要或使用赃物而做贼。他们孤独的行为是对一种不可抗拒的冲动的反应,因为这样他们就能获得一种放松感。”
七十二疑冢曹操
猖獗的抢劫使得反抢劫技术逐渐完善。
最常见的防止盗墓的方法就是把坟地藏起来,让盗墓者不知道在哪里。据说古墓的主要出发点之一是不封树,也不在地面设置醒目的标志,这是为了防止非法挖掘。《太平玉兰》卷557中,吕岱盗掘南越王赵佗墓未果的故事,引自《交广记》,指出赵佗“因牧羊轴受损,无法知道在何处。”
汉末三国时期的盗墓,导致了各种形式的反盗墓出现了所谓的“疑墓”、“虚墓”,也就是把盗墓贼和真假墓混为一谈的情况。其中以曹操“帅将百官,亲自发掘,破棺裸尸,得了小宝”,“特设中郎将、摸金校尉,不露尸骨,过暴生”最为著名。据民间传说,曹操疑似坟墓多达72座。南宋人罗大靖在《河林宇录》中写道:“漳河上有七十二座墓,相传还有曹操墓。”元代诗人陶也曾写道:“漳河上疑有曹操墓七十二座。宋·于颖赋有诗曰:“生前欺天拒汉,死后欺人立疑墓。生不如死,何必去深山老林。我不怀疑人们的怀疑。我不知道一件事。只要有七十二个可疑的坟墓,就会有一个坟墓来藏你的尸体。”“清朝楚人以《漳河曹操墓》一文夺得《建玄集》续篇,说有渔夫,河中有缺口,进数十步得一石门。“第一次开门,就能看到里面全是美女,或坐或卧或倚,排成两排。一瞬间,一切化为灰烬,被托付于地。有一张一人躺的石床,冠如王者。中立的纪念碑。渔夫中若有文人,则曹操必在。”
“疑冢”防止盗掘的做法,后世仍沿用,如石勒、石虎、慕容德、高欢等。辽宁北票北岩冯素福墓没有尸骨,尸骨腐烂被盗墓贼破坏的可能性已经排除。因此,有学者推断这是“科学清理后的‘隐葬、虚葬’首例”。(曹永年:《谈“隐葬与虚葬”》,文史31系列)
传统的反盗墓方式有石墙铁壁坚固、积沙积水防盗凿、弩箭毒烟杀盗墓者的方式。
盗墓的道德批判与法律惩罚
在中国传统的宗法社会中,坟墓曾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坟墓早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唐代杜荀鹤诗中所谓“耕地连埋土也禁止侵”,说明这种道德标准对社会底层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应该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了。比如《鲁春秋》中就写道,当时对于“汉奸”盗墓,已经有了“以重刑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说,刑法有“窃之刑”和“坟之刑”的内容。据《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巡视,见“墓毁而弃之”,曰:“凡穿毁墓者,即日斩首!”这也是法律已经严格禁止“穿刺破坏”坟墓的一个证明。唐朝的法律包括惩治盗墓的内容。《唐律》对“送坟”者的处罚有明确规定,如:“送坟者,强纳;那些已经打开棺材的人是扭曲的;没做成的也就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以知道,皇族的墓葬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抢劫后警卫会受到严惩。据明史记载,当时的法律有严惩盗墓犯罪的原则。《大清律例》载有“送坟”的内容,36例分别处罚。规定22条,内容极其详细。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使臣张弘景因安禄山、史思明而起兵,但当地百姓尚有心安,尚崇历史,所以他“初惩乱世,欲改其俗,却适得其反,使民众更倾向和平历史,背离朝廷。”这正是因为“送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不符合人们传统的情感习惯。《旧唐书》也记载张弘景“遣(安)庐山墓,毁其棺,尤令人失望”。人们的“不悦”,人们的“失望”,都表现出一种对“送墓毁棺”这种做法反感的心理倾向。
据《南史》记载,据说有人要偷张骞墓的头发时,在战斗中听到了鼓声和号角声,盗墓贼不得不撤退。宋代诗人程大昌在《考古汇编》中说:“史载陶文唐陵,独不能近,而近有风雨。”史书也频繁出现盗墓时被大蛇包围、打雷下雨等怪现象的记录。如果人们不怕这种超自然的警示来保护墓葬,往往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异园》中写道,石勰的墓经常雾气蒙蒙,荒无人烟,无人敢挖。晋代地方官员文房去发掘,回程时从马上摔下来摔死了。袁枚的《子不语》有一篇关于“掘墓”的文章,说以造坟起家的朱,造了一个富人的坟,石棺打不开,便纠众僧而开。“骂了一百多声,石棺突然打开,伸出一条青臂,做了一个长赞,把众僧抓进棺内。”后来,朱也“以讼毁家,上吊狱中。”类似盗墓的故事还有很多。这种现象也是否定盗墓的舆论倾向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