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的发展史

第一,民族自决权

首先是指受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获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是指一个民族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事务不受外来统治干涉的权利。所有民族都有自决权。根据这一权利,各民族都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受外来压迫和干涉。在现代国际法中,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合法权利。

根据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是历史上人们形成的稳定的* * *同一性体,具有* * *相同的语言* * *相同的地域* *相同的经济生活* * *相同的文化* *和相同的心理素质”(《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页)。民族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在19世纪欧洲形成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民族主义对民族国家的形成起到了进步的推动作用。当时的民族主义主要是反封建的,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

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民族自决运动主要是殖民地和附属国反对帝国主义统治和压迫的民族和解运动。列宁积极支持民族解放运动,大力倡导民族自决权,并从理论上阐述了被压迫民族解放运动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盟友,两者之间存在相互支持的关系。民族解放运动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支持下迅速发展。然而,直到二战结束,民族自决只是一项政治原则,而不是一项法律权利。

二战后,民族自决权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发展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国际关系”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随着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殖民地和附属国纷纷宣布独立,并作为主权国家加入联合国。到1950年代末和1960年代初,新独立和前独立的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在联合国占据了压倒多数。在他们的影响下,联合国大会自1958以来通过了一系列决议,确认民族自决权。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大会第15届会议于2月14日以89票对0票、9票弃权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这一宣言将民族自决权确立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以“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为题对民族自决权作了详细规定。随后,大会于10月27日通过了一项决议,成立了一个由17个国家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以执行《宣言》的规定。1962委员会扩大到24名成员。除此之外,比较重要的支持民族自决的文件还有:联合国大会于06年2月196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0 10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58 12 2月12日、1965 12日和12日。

到了80年代,世界上的前殖民地和附属国基本实现了政治独立。然而,由于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国家仍然无视民族自决权,肆无忌惮地侵略和蹂躏其他国家,因此,继续争取和维护民族自决权仍然是世界人民的一项主要任务。

民族自决的主体有三个:一是殖民统治下的民族,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二是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下的民族;第三,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民族自决的主体是指单一民族;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自决的主体是指一定疆域内多民族构成的整体。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来说,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的主体,个人不能因为属于某个民族就主张所谓的自决。

民族自决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遭受殖民统治或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的民族,民族自决权是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或恢复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至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整个民族,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少数民族没有民族自决权,但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享有民族自治权。1960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宣布“所有人民均有自决权”,同时规定“任何局部或全部分裂国家统一,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均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因此,将民族自决权解释为一个民族反对中央政府的权利是不正确的。承认民族自决权符合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第二,民族自决权是指各民族有权在不受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自由处置自己的自然财富和资源。

民族自决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充分享有其他人权的前提和保障。坚持民族自决权,对于维护世界各国主权完整和独立,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民族自决思想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天赋人权论和人民主权论。1776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的《法国人权和民权宣言》是反映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历史文献。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支持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争取无产阶级的利益,历来赞成民族自决。俄国十月革命时期,列宁提出了以反对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为核心内容的民族自决思想,并将其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的解放斗争联系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得到反复确认和重申,被视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

第二,人权两公约

1945年4月25日,来自反法西斯联盟51个国家的代表齐聚美国旧金山,出席制宪会议,会后签署了《联合国宪章》。董、、等人代表中国政府在宪章上签字。《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和所有国家平等权利的信念”,并规定“促进和鼓励对全人类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是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宪章》首次在全球法律文件中确认了人权和基本自由。

194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由18成员国组成的人权委员会,并开始制定《国际人权法案》。人权委员会主席艾琳娜?罗斯福(时任美国总统罗斯福的夫人)和中国副主席张代表主持并参与了起草工作。1948 10年2月10日,联合国大会以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通过决议,正式宣布《世界人权宣言》诞生。这一天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日”。

《宣言》第30条申明,人人享有《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宣言》规定了一系列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呼吁世界各国和人民实现这些权利。同时,《宣言》规定了对享有相关权利的限制。

《宣言》第3条至第21条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免于奴役、免于酷刑、法律面前平等、免于任意逮捕、拘留或流放、获得司法救济和公开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原则、刑法不溯既往原则、隐私权、名誉权、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婚姻自由和财产权。

《宣言》第22至27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明确指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享有个人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宣言》所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工会权、休息权、受教育权、享受维持自己和家人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平的权利、自由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宣言》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明确了联合国系统人权活动的基本原则,对二战后国际人权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后来制定的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渊源。

《宣言》通过后,人权委员会立即开始制定国际人权公约。从6时438分至9时54分,人权委员会完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草案,并提交大会审议。经过10多年的审议,1966 12 16,2 1大会最终通过了两个公约,供各国签署、批准和加入。这两个公约分别于10月3日和3月23日生效,从1976到65438+。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为“人权两公约”,而《世界人权宣言》则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是国际人权领域最重要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