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中如何判断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006年6月5438+10月65438+9月,陈某被一把水果刀刺伤腹部,随后在当地县医院接受了腹部探查术。确诊为“肠系膜破裂,第11软骨破裂”,入院治疗。一个月后病情加重,考虑为“十二指肠瘘”,建议转院。同年165438+10月15转入市立医院腹部探查。发现腹腔内有明显粘连,形成脓肿腔,诊断为“腹部刀刺伤、十二指肠瘘”。在该院进一步治疗后,于6月65438+2月14日精神萎靡,症状加重。由于经济困难,陈某的家人要求离开医院,六天后他去世了。法医病理尸检报告:轻度脑水肿,重度肺水肿,右心室附壁血栓,冠状动脉及活动性动脉粥样硬化,轻度脂肪肝,肝、肾、胰自溶,脂肪肝,小肠破裂缝合后与周围组织广泛粘连,胆道炎症。分析显示,陈某的右腹部被利器刺伤,导致十二指肠和肠系膜破裂。第一次剖腹探查后,术中未发现十二指肠破裂,形成十二指肠瘘。因长期十二指肠瘘并发电解质紊乱、严重腹腔感染、严重营养不良,死于多器官功能衰竭。第一次手术探查未发现十二指肠破裂,以及后来肠瘘处理不当是导致陈某死亡的重要因素。从这个病例可以看出,外伤引起十二指肠瘘,外伤是直接原因;严重的腹腔感染和严重的营养不良会导致多器官衰竭和死亡。

依法分析

在损伤案件的法医鉴定中,有时被鉴定人在损伤前可能患有某种疾病,但在损伤后诱发该疾病;或者虽然你在受伤前是健康的或者无意识的生病,但受伤后也可以有疾病和后遗症。此时,鉴定人需要解决损害、疾病与他人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案件诉讼提供依据。

(一)判断伤害与疾病等之间因果关系的原则。

1.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的联系:是由损伤引起的现象,产生或导致疾病,即损伤是原因,疾病是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此,判断损伤与疾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必须深入到客观事物中去调查研究,即了解案情和受害人在受伤前的身体状况。

2.作为原因的损伤和作为结果的疾病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有研究损伤和疾病之间链条的那一部分,才能清楚地表达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直接因果关系。

3.伤和病的表现有一个时间顺序:伤在前,病在后。所以一定要从疾病出现之前发生的伤害中寻找原因。

4.如果伤害是多人多次造成的,对每个人、每个时间单独鉴定伤害程度,分清哪个原因是原发性的,哪个是继发于疾病的发生。从而确定某个人、某个时间、某个部位对疾病的伤害的主次问题。

(2)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类型:损伤与疾病无因果关系;伤与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这时候两者都有必然性和偶然性。

1.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外力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组织器官,加速组织器官解剖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引起功能障碍等临床症状。比如颅脑损伤后发生创伤性癫痫,即颅脑损伤是原因,创伤性癫痫是结果,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间接因果关系:这是指作用于人体原有患病部位的外力,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破坏组织器官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造成功能障碍。然而,在现有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病变是浅表的或更严重的。间接因果关系的基本表现:(1)诱因:损伤诱发潜在病变的加重。比如头部损伤后先天性或现存动脉瘤等血管疾病的破裂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即头部损伤是引起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2)辅助原因:损伤在疾病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比如右大腿被别人踢伤,伤后右大腿持续疼痛发热。x线片显示骨肉瘤,即下肢损伤是显示骨肉瘤的辅助原因。(3)伤害涉及第三方的行为,或受害人自身的行为,或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比如A被B打伤了,伤势并不严重。但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由于C医生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扩张伤口,导致某伤口感染并发败血症。再比如,某甲打伤了某乙,伤口因细菌感染导致破伤风。上述两例原发伤与败血症、破伤风有间接因果关系。(4)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损害发生。比如一辆车撞死了一个孩子,孩子的母亲由于受到严重的精神刺激,病情复发或者精神异常。

技巧

伤病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

1.仔细收集和观察受害者自身情况、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外力的大小、方向、性质、部位和严重程度,确定受伤原因。

2.仔细观察继发疾病的时间、临床症状和各种医学检查,以便正确诊断疾病的存在。

3.应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探索从损伤到发病的时间间隔规律和病理现象的连续性;伤害和疾病之间偶然而必然的联系。总之,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必要时求助于专业医生的配合,诊断损伤与疾病的直接因果关系。比如晚期颅内出血是否真的是某种外力所致,要以(1)为基础,有明确的颅脑损伤史;(2)需要明确出血的存在,通过脑部cT扫描、病理甚至临床检查(如开颅、腰椎穿刺)确诊;(3)颅脑损伤与脑出血之间必须有一个较短的间隔,一般不超过6-8周,但涉及到较长的间隔时,就要研究后遗症等问题;(4)无脑出血原因(脑动脉硬化、高血压、心血管疾病等。)在既往病史中发现。

4.损伤与疾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按照《人体严重损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评定损伤程度,并参照《因伤致残鉴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损伤导致的疾病进行鉴定,评定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损伤与疾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时,一般不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6.损伤与疾病无因果关系的,不引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