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认定机构是什么

学校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如下:

学校学术委员会。

应对学位论文造假的措施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促进良好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习环节)(统称学位论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买卖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出售学位论文;为他人代写、代写学位论文或为他人组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应当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第五条导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写作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完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独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被购买、他人代写、抄袭或伪造的,学位授予单位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已经取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学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