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范文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与启示
习惯是一个国家的民族风格,所以如果无视民族习惯,规定各种法律法规,就不能指望行政的完善。习惯是任何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部法律的起源,法律中的很多规则都直接来源于习惯。
第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习惯对个人主义影响的背景
人格主义是指法律适用于一个民族、一个民族,这个民族的每个人也拥有法律,这个法律适用于他所在的任何地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律个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因素影响了德国人的生活方式,他们喜欢分开生活,这导致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种群体聚集在一起时,
(二)个人主义对英国及其殖民地的影响
这种日耳曼人文主义对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影响深远。英国的威廉一世原本是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后,他没有灌输英格兰原有的法律制度,而是通过尊重当地英格兰人的原始习俗来判案,从而有效缓和了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国的统治。后来,亨利二世继续在英国推行个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专员到各地巡回审判。这些专员在处理案件时,除了国王的诏令外,主要依靠日耳曼习惯法和当地习惯。任何习惯和做法,他们认为是正确的和合理的,并没有与国王的立法冲突,这是公认的判断的基础。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认可彼此的判断。这样,一些被引用的习惯就以判例法的形式成为了普通法。简而言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建立在接受和概括民族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的基础上的;英国的习惯法已经成为普通法”。通过这一措施,统一了中央政府的司法权,削弱了地方领主的司法权。
这种习惯在后来的英国殖民统治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当时英国统治香港时,英国法律并不直接适用于华人社区,只有双方或一方是英国人时才适用,由此得出英国在殖民地的统治是拟人化的结论。当地华人社区仍然援引清朝法令,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的价值。港英立法机关会介入。这样就会导致这样的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在接受和认可英国法的价值时,在70年代主动放弃了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大清律例,最终从最初的个人主义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不再适用,但其中的一些规定,詹宁斯指出,规则是合作的功能,法律规则不能单独促进合作行动。实践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行,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发生摩擦。这就是个人主义带来的好处,这是一种促进司法统一的温和方式,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人文主义就像用文火熬制的汤,汤的营养价值保存得很好。在英格兰和香港,当地人的优良习惯保存得很好。这些都有利于本土法律文化的继续传承。
第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论立法和法律的当代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德国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和程序法在内的成文法。他的主要观点是:“法律首先来源于习俗和人们的信仰,其次才是法律中的假手——工作是原因,法律完全沉浸其中,默默勤勉~ ~。而不是立法者的任意意志。”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法律应该是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的。如果立法机关过快制定法律,必然导致法理讨论不足,从而使法律得不到实施。如果人民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其实施将收效甚微。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俗的作用。在我看来,这个习惯不仅是日耳曼人的习惯,也是罗马法的习惯。
(二)萨维尼研究方法中止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民法典,于1900年6月+1年10月实施。今天,联邦德国仍然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人们的考证不再是传统的民族习惯。但是专注于代码理论的研究,如何让代码的逻辑结构更加完善,才能真正让代码体系更加完整。这时我不禁想到这样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戛然而止?我觉得应该有以下原因:第一,德国有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伟人,他们最出名的是他们的哲学理论。哲学让人思考,严谨,有逻辑,觉得有逻辑的东西可以提升自己,所以制定一部逻辑体系严谨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选;第二,当时的政治经济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重新统一被教会的力量所阻止。此外,英法等国也不希望一个强大的中欧国家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以维护这一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民族团结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仅洗去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也给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也给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所以德国人自然受到了法国法典化趋势的影响。但是过分关注代码本身,很难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滞后,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无法彻底解决。所以传统民族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在这个时候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日本文化的启示
一位学者说,日本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在把他的洋葱一片一片地剥开后,我们发现它没有核。日本文化的包容性确实值得深思。当我们深入了解日本的时候,你会发现相扑还是很受人们欢迎的,你会发现日本人热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尚依然迷人,你会发现和服是如此的端庄。这些都引起了我们对日本法制的认识。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现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法制的现代化是从落幕运动开始的,落幕运动的成功重新确立了天皇的统治模式,为接下来的中央集权奠定了非常深厚的基础。以久保俊一为首的内阁实行了一系列中央集权政策:(1)废藩设县,还官封号;(2)取消士农工商身份,采用新的身份,建立全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方面,实行义务国民教育;(4)实行工业化政策,集中国家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在法制建设方面,翻译、复制法国法典;通过一系列政策加快日本的现代化速度,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改革太激烈,太不习惯。大久保被暗杀了。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想得更远。改革不仅要力度大,更要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访问了更接近日本国情的德国,并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勾画了日本的宪法蓝图。皇帝像人头,政府像人心,上下两院像人的左右手,海军和陆军像人的拳头。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组成了人的身体,人是人的两条腿。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习惯的自然观念建立了日本的宪政,天皇基于上述思想于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宪法》。此后,日本在模仿德国法的基础上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而选择虚假地址的,其行为视为地址。”假地址制度是日本结合本国习俗采用的一种制度。德国民法不采用这一原则,因为德国使用多个地址,所以不需要有假地址。
第四,习惯对中国传统法律建构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民事纠纷种类繁多,如婚姻的订立和解除、家庭财产的继承等。当时统治者对人民施以重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人们通常按照当地的习俗来解决民事纠纷,在当地社会,这种解决方法被所有人所遵循。这些习惯受到当时基层长官及其法律助理的严重关注。事实上,基层官员不一定根据他们的习惯来审判案件,但他们可以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来作出判断。而这些当地的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巧妙地运用,主要是因为这些判断要被当地人所接受,使之符合礼仪的规则,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
上级政府不遗余力地收集习惯,以帮助规范其行政管理。以清朝为例,当地的习惯通过省法官和政治使节的安排被编入省数据库,并在法律通告中引用这些习惯,以纠正基层的不良民俗。此外,各地有代表性的做法,经过筛选后,被编入国家的正式法典。最著名的例子:1775年《大清律例》第七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了“继承两房”的做法。其中规定:“如果继承人是独生子女,但属于同一父母,并愿意与他结婚,也允许他继承房利美和房地美。”民间继承顺序明确修改,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和财产安全。现在,虽然成文法中没有规定“继承两院、宗祠”的制度,但这样的习惯在乡村社会仍然普遍存在。正如刘所说,这种习惯仍然以其顽强的生命力留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思想表达,并以隐性文化的形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动词 (verb的缩写)启迪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有两点启示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一,注重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国、德国、日本的法制建设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的法制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法制改革更加稳健。对于一个有成文法律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和滞后。李肃指出,国内民商法很少强调尊重民商事习惯和惯例。在2500部法律文件中,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依习俗”,只有一部强调依靠商业习俗。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样是2500个制定法,其实有1015。答案是否定的。中国传统法律有着深厚的尊重风俗习惯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的习惯,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的法律体系。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更容易接受法律,法律才能得到更好、更充分的实施。
第二,注意习惯的养成。可能有人会觉得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应用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是,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完整的汇编习惯。首先要明确一点,中国人有“老乡”和“异地搬迁”的传统观念。我们不难发现,向老乡借钱的现象很普遍;在外打工的人工作多年后会回到家乡的情况很多。建立习惯汇编,有助于同国籍、同地方的人解决各种纠纷。其次,习惯的编纂也是中国法律文化的宝贵财富。习惯的编纂促进了法理学和法制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理论的发展,进而得出结论:我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当更加关注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要总结出一些相同的生活习惯和风俗。
(本回答来自学术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