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东门传凶手执行死刑了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并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一)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罪犯在行刑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方可执行;因前款第三项所列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同时,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核准程序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不适用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