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五大顺序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的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而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什么?船舶优先权项目的清偿顺序原则是公共政策原则和逆序原则。接下来,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我国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一是抵押权、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的清偿顺序。
在这三项关于船舶的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同一艘船上可能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在它们发生竞合时需要确定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的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之所以设定这一顺序,是因为船舶优先权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应当被赋予最高优先权。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船舶并占据有利地位,而船舶留置权对航运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受到优先考虑。船舶抵押担保的是普通债权,一般是贷款。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但其受偿的紧迫性明显弱于前两项权利,因此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项权利之后。
二、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赔偿顺序
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清偿顺序原则也不同于一般债权。这些原则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规定海事请求人享有不同的赔偿顺序。这一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海员等弱势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以及对海上救助的鼓励。在社会利益的导向下,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分为等级,依次支付。
(2)逆序原则。即时间上发生较晚的债权优先于先发生的债权。一般来说,优先权范围内的类似海事请求的赔偿遵循比例原则。然而,比例原则不再适用于保留现有船舶优先权的其他海事请求,这是我们应该遵循的逆序原则。例如,当多个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存在时,后一个请求权应当优先受偿,因为后一个请求权既保全了其他海事请求权优先受偿的担保物,又使其他海事留置权得以存续,也使在先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存续。因此,应给予更高的赔偿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海事索赔的赔偿顺序,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中,海难救助赔偿请求权适用逆序原则。对救助报酬有两个请求权的,应当先赔偿后者。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同一顺序同时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应当地位平等,可以同时以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受偿。但是,拍卖船舶所得不足以清偿所有同类海事请求的,应当按照该类海事请求的债权比例分别予以赔偿。
以上为您介绍了船舶优先权的赔偿顺序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因船舶价款的保全、拍卖和分配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先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