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务报告的对策
(1)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关信息质量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会计造假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对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失职责任,实行严格的管理人员禁止入市制度。触犯刑律的人要依法惩处。
(2)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民事赔偿,这也是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中国唯一能引用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这一法律,审计师的报酬通常是“一退一补”,即最高不超过审计费的数倍。如实业案,中国证监会对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作出“一退二赔”的经济处罚,对郑案涉案注册会计师罚款30万元。注册会计师赔偿责任小,中小投资者诉讼收益低,导致诉讼概率低。此外,如何确定被骗投资者的损失,是只包括直接损失,还是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目前仍有争议。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投资者因信息造假而遭受的损失,不仅仅是现有的利益,还有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因会计信息造假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规定。
2.杜绝虚假财务报告的前提是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1)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考虑到中国的特点,首要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从中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一味强调对国际惯例的参考,一味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能会增加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其次,公司的会计选择要尽可能减少,尤其是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其计量原则要尽可能清晰和规范,以减少虚假财务报告的可能性。当然,在强调团结的同时,也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2)最小化真空区。比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照比例合并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比例合并还不清楚,所以要考虑补救措施。有关部门不仅要对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进行审查,寻找和填补真空,还要审视当前的现实,找出新的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比如,目前证券市场对企业并购、股份回购、股票期权计划等如何处理和披露没有明确规定。
3.完善相关制度可以消除或减轻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
(1)股票发行制度力求市场化。目前,股票发行制度正处于从核准制向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改革的时期,仍然存在着公司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例如,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一些硬性规定(如近三年连续盈利等。)和配股条件中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因此,应实行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如:实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将配股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控制。
(2)完善股票停复牌制度。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公司将被暂停上市,成为PT公司。应该说这个规定本身是符合证券市场规范的,但问题是这个规定比较简单,往往会让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虚假财务报告来逃避处罚。ST公司也有类似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可以考虑以经常性损益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增加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指标;
第三,增加非财务指标,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处于严重异常状态。
4.完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体系。
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监管主体应该是政府和自律机构相结合。首先强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加强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政府的部分放权让交易所真正成为监管主体,而不是“形式主体”。其次,在适当的时候,考虑成立上市公司协会。协会在会计监督中应该有两个职能。第一,绑定上市公司,从自身集团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公司章程。这种行业约束是公司的内在要求,比政府等机构的强制效果更好。第二,代表上市公司,就政府等机构对会计行为的不合理约束进行交涉,让上市公司真正参与市场,而不是被动接受。
5.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自1980重建以来,为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做出了巨大贡献,取得了巨大成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兴起,这一新兴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资本市场,需要在许多方面进行改进,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
(1)优化注册会计师执行环境。首先,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决杜绝政府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行政干预。一旦发现这种腐败现象,就要找出原因,严惩不贷,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其次,政府应通过间接手段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严格审计质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自律作用。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虚假财务报告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行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合伙”的国际惯例,也不适合这一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只有实行“合伙人制度”,注册会计师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真正主体,承担无限责任。只有这样,民事赔偿才能真正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才能自愿建立风险和质量控制,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倒逼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从而提高执业水平。
(3)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各级协会要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职业道德自律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通过业务学习和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使其知识不断更新,以适应不断扩大的注册会计师服务领域。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实施国有股减持。公司会计信息由管理层管理和提供,管理层的任命受大股东意志支配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来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防止内部人控制,平衡管理层和大股东在会计信息方面的权利,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实施国有股减持。减持国有股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引入其他投资者,甚至外资,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分散,形成股东之间的约束,真正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利益的充分实现。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标志之一就是公司董事会代表的利益要中立。为了加强董事会所代表的利益的中立性,不仅要将独立董事引入董事会,而且要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需要妥善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为了保持引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应该来自外部投资机构,既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性,也满足实质上的独立性。第二,提供与独立董事监督责任相称的报酬,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责和对失职行为的处罚,确保独立董事有充分监督公司的动力和约束力。
(3)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应按照《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计划控制系统、文件记录控制系统、实物保存控制系统、业务处理程序控制系统、会计人员质量控制系统、会计凭证、账簿和报告控制系统。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否真正防止会计造假,取决于会计人员和相关高层领导,尤其是相关高层领导的控制意识和行为。现实社会中,往往是公司高层领导带头不执行,破坏了既定的内控程序,导致内控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只有对错。因此,应加强对公司高层领导内部控制制度的宣传,提高他们自觉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