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主要包括
行动1
制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政策。
(1)建立健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用地、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项目给予价格、信贷、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2)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扩大政策覆盖面,加大资金投入。
(3)制定鼓励生物资源循环利用的激励政策,对生物资源替代技术的开发给予政策支持。
行动2
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制度
(1)全面梳理现有法律法规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内容,调整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不一致的内容,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研究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湿地保护、遗传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研究修订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
(3)加强外来物种入侵和生物安全立法,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法律法规,研究修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4)加强国家和地方生物多样性法律法规执法体系建设。
行动3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机构,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
(1)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生物多样性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生物多样性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层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2)评估现有“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协调小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加强其协调和决策能力。
(3)加强国家和地方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
(4)建立跨部门合作机制,打击破坏生物多样性的违法行为。
优先事项2: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并促进可持续利用。
行动4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部门和区域规划和计划。
(1)林业、农业、建设、水利、海洋、中医药等生物资源主管部门要制定各自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
(2)在科技、教育、商务、国土资源、水利、能源、旅游、交通、宣传、扶贫等相关部门的规划和计划中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3)省级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4)制定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
(5)建立规划和计划实施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促进规划和计划的有效实施。
行动5
确保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
(1)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试点,对已建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有效性后评估。
(2)深入开展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国家园林城市(县城、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
(3)在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工业和能源、交通、旅游、贸易等领域。,推广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理念和行为准则。
(4)倡导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消费模式和餐饮文化。
行动6
减少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继续实施“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珠江、南水北调及沿线水源地水污染治理工程。
(2)继续开展电厂、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开展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
(3)继续建设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城市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低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综合治理铬渣和污染土壤。
(4)推进村镇污水和垃圾治理,开展农村污水、垃圾、农业面源、畜禽养殖污染、土壤和工矿企业历史遗留污染的治理和修复。
重点三: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和监测。
行动7
开展生物物种资源和生态系统背景调查。
(1)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背景综合调查。
(2)调查重点区域和重点物种类型的重点物种资源。
(3)建立国家和地方物种背景资源数据库。
(4)定期组织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和编目。
(5)调查河流湿地水生生物资源的背景和多样性。
(6)建设国家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
行动8
开展生物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调查和编目工作。
(1)以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调查收集当地农作物、畜禽品种资源、野生食用药用植物和品系,存入国家种质资源库。
(2)重点开展重要树木、野生花卉、药用生物、水生生物等种质资源调查,开展资源收集、保存、编目和数据库建设。
(3)调查少数民族地区与生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建立数据库,开展效益研究和示范。
行动9
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预警
(1)建立生态系统和物种资源监测标准体系,推进生物多样性监测标准化和常态化。
(2)增加监测生态系统和不同生物群的现代设备和设施的开发和建设。
(3)依托现有生物多样性监测力量,建设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系统,开展系统监测,实现数据共享。
(4)发展生物多样性预测预警模型,建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测。
行动10
推进和协调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化建设
(1)整理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建立和完善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2)制定部门间统一协调的生物多样性数据管理方案,建设生物遗传资源信息共享系统。
行动11
对生物多样性进行全面评估
(1)开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物种资源经济价值评估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经济价值评估试点示范。
(2)评估我国重要生态系统和生物类群的分布格局、变化趋势、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综合评估报告。
(3)建立健全濒危物种评估机制,定期公布国家濒危物种名录。
优先领域4: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
行动12
协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划的实施和完善
(1)协调实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2)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自然保护区建设,优化空间布局,提高自然保护区的连通性和整体保护能力。
(3)研究建立乌苏里江、内蒙古达赉湖、内蒙古乌拉特、新疆阿尔泰、新疆夏尔希里、新疆红其拉甫山口、西藏珠穆朗玛峰、图们江下游跨境保护区。
行动13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区域的保护
(1)在东北山区平原地区,重点建设松嫩-三江平原、黑龙江和乌苏里江、图们江下游、鸭绿江沿岸的沼泽湿地和珍稀候鸟迁徙地、繁殖地自然保护区。
(2)在蒙新高原草原荒漠区,应加强对新疆野生果树资源和荒漠化地区特有物种四合木、臭柏等遗传多样性的保护。
(3)在华北平原黄土高原,应加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规划建立各种生态功能区,减少黄土高原的水土流失。
(4)在青藏高原高寒地区,重点保护冬虫夏草、藏羚羊、藏野驴、藏原羚、雪豹、岩羊、盘羊、黑颈鹤等高寒荒漠动物。
(5)西南高山峡谷地区,应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大熊猫、扭角羚等物种,以及横断山区的松茸、冬虫夏草等。
(6)在中南西部的山地丘陵地区,应保护广西西部、贵州南部等石灰岩地区的动植物。
(7)华东、华中地区的丘陵、平原地区,长江中下游沿线的湖泊湿地,古老珍贵的植物和珍稀濒危的鱼类资源,都要加以保护。
(八)在华南丘陵地区,重点保护云南南部西双版纳和海南岛中南部山区特有的灵长类、亚洲象、海南鹿、野牛等野生动物和热带珍稀植物。
(9)重点保护渤海湾沿岸湿地和黄海滩涂湿地。
(10)制定优先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
(11)加强监管,开展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示范区建设。
行动14
开展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
法律依据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成就、问题和挑战
(一)行动计划的实施
1994以来,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和项目实施监督机制,以及公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行动计划中的一些行动和项目效果不佳。
(B)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效性
1.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建立。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畜牧法、种子法、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等。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部分省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地方性法规和规范。
2.实施了一系列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计划。《行动计划》发布后,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2006-2020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在自然保护区、湿地、水生生物、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领域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规划和计划。
3.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中国成立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中国履约协调小组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履约国家协调机制。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设立了生物多样性管理的相关机构。一些省级政府也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协调机制。
4.生物多样性基础调查、科学研究和监测能力得到提高。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了多次全国性或区域性物种调查,建立了相关数据库,出版了《中国植物志》、《中国动物志》、《中国孢子植物志》、《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等目录记录。有关部门相继开展了各自领域的物种资源科学研究和监测,建立了相应的监测网络和系统。
5.地方保护成绩显著。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建立各级自然保护区2538个,总面积1489.4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5.13%,超过世界平均水平1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03个,初步形成了类型较为齐全、布局合理、建立了2277个森林公园的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