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环保教育论文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在土地民事法律制度和土地行政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这种现象有思想上的原因,也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无论从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的历史、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现状以及法理上看,这种不公都是不合理的。要实现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平等,必须在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中完善相关的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平等法律地位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探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主要是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相比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有法律地位及其成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作为民事权利的内容和民法提供的保护。二是作为行政管理的对象,受到限制。

1.作为民事权利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地位,学界一般认为,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独立的,与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平等的。这两种土地所有权之间不存在派生和隶属关系,也不存在等级差别。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独立和两种土地所有权的平等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还有一种不同的观点,就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土地制度,很难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