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目录
执行摘要2
关键词?2
一.法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概述3
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原则?五
三。法律诉讼中对证据收集的要求?七
四、法律诉讼中的取证方法?九
动词 (verb的缩写)汇总11
参考11
摘要
证据收集是办理各类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事实、查明案件真相任务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查清了犯罪行为、民事纠纷或行政纠纷,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因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调查案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有关事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从这个意义上说,收集证据是正确处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首要任务。
经过实际调查,本文作者研究了收集到的一些材料,说明了从各种法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性。本文详细介绍了法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原则、特点、范围和各种方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各种实体法不断完善,各种程序法相继颁布,充分体现了证据收集在当前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的收集是办案的必要阶段,也是证明和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
关键词:司法机关在诉讼程序中收集证据、询问、讯问、搜查和鉴定
一.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概述
(一)法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概念
诉讼证据收集是指在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允许的方法和手段,发现、收集、提取证据,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二)法律诉讼中证据收集的特点
1,取证方式必须合法。
以刑事诉讼为例,各种法律调查和侦查手段都可以适用于法律证据的收集。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只能通过调查获得。《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2.取证的主体是公安、安全、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证据收集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的主体和权利,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效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责任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取证的主体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两个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制度框架,对法院和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角色分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主要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只有在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应当调查取证。
(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有权利和责任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而且,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才可以收集证据。比如《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可见,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内容的申请书。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收集和调查以当事人收集为主,法院收集为辅。
律师参与诉讼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庭,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一规定为参与诉讼的律师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其中,密切关注法庭的取证工作,随时阅卷,随时与法官就证据的分析、判断和运用交换意见,是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
3.只收集证据材料。
通过调查收集得到的只是证据材料,不能称之为真正的证据,也就是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院查证,通过审查判断,验证真假,才能成为最终证据。比如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并经过法庭的查证、核实、比对,确认为真实,才能成为真实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
(3)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范围
虽然由于每个案件的情节和性质不同,证据收集的范围也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只要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都属于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能够证明案件客体的事实;
2、肯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3.否认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4.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证据材料。
所以取证范围很广,需要依法全面收集。
第二,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原则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因此,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正确地遵守相应的原则。根据立法精神,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应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即:
(一)必须依靠群众。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由人民决定。无论任何时候,党和国家的一切行动都离不开群众。在法律诉讼中,收集证据不能脱离群众,要依靠群众收集好证据。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任何被查处的犯罪都发生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人民群众最了解犯罪的相关情况。而且犯罪分子隐藏在人民中间,他们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是人民深恶痛绝的。所以人民群众是最有积极性去打击犯罪分子的,他们会出于强烈的正义感去揭发犯罪分子及其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只有依靠群众,才能顺利取证,及时侦破和处理案件。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来看,民事纠纷发生在群众之间,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发生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都会对人民群众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关人民群众非常关心这些诉讼的进行和处理结果。因此,群众不仅了解案情,而且能够提供有关纠纷事实的证据。只有依靠群众收集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的证据,才能正确认定和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有依靠群众的规定,赋予了人民群众收集证据的权利,也说明只有依靠群众,证据的收集才能顺利进行。
(二)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定的取证程序,并对具体的取证行为规定了方式方法。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所有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都有客观、充分的条件提供证据,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使证据收集能够有效进行。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或者住处,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告知被调查人(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勘验现场或者物证时,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绝到场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检查人员、当事人和被邀请的参加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诉讼法》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提交法定或者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此外,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证据的有效收集,法律还规定了对非法收集证据的制裁。由此可见,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收集证据,而是采用非法甚至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证据,不仅会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非法收集的口供也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样,非当事人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收集的诉讼活动客观、公正、有效。
(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必须结合当事人举证。
这一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完全符合三类诉讼案件的特点,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作用,调动法院收集证据的主动性,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收集证据。在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自诉案件,自诉人提起自诉时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官收集证据和当事人出示证据相结合的证据收集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且,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
三。法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要求
证据收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侦查人员除应当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八项基本要求,即:
(a)必须积极主动和及时。
所谓取证上的主动和及时,就是案件发生后,你要迅速赶到现场,立即开始取证,迅速深入调查,以免失去取证的机会。证据的内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甚至消失,所以侦查人员必须快速及时地收集证据。及时取证,即从正面,也要从背面,排除其他可能。刑事被告人翻供或者改变供述的,当事人改变陈述后应当及时核实。发现新的证人,要及时询问,发现新的物证,要及时收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往往会想尽办法毁灭、隐藏或者伪造证据。此外,随着自然因素和其他客观条件的变化,一些证据会自然丢失或变形,一些当事人的记忆也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扭曲。因此,强调快速及时收集证据有两层含义,即:1,越接近案件发生的时间,越容易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和物品,了解案件的人也越容易找到;2.越接近案件发生的时间,证据内容的变化越小,所以收集到的证据越可靠。因此,快速及时地收集证据不仅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便利性,还可以提高证据收集的可靠性。无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需要及时、积极地收集证据,从而掌握破案的主动权,有更大的破案或结案的可能性。
(B)必须客观和全面。
客观取证就是从客观现实中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材料。我们既不能用主观猜测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根据主观需要收集证据,更不能伪造证据。证据收集是为了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侦查人员都应当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诉讼中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从而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为正确处理案件奠定基础。全面收集证据,就是从不同角度收集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的证据。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一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否定它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因此,司法人员要注意证据收集的范围和内容,综合分析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性质,收集一切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
(3)一定要彻底细致。
证据的形式通常非常隐蔽。比如物证、书证往往被隐藏、掩盖,有的证据非常微小,肉眼看不到。即使是口头证据,证人通常也不会轻易说出来。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品非常隐蔽,当事人故意隐匿证据或者伪造假象。如果他们不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就很难完成收集证据的任务。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条件的变化或人为的破坏,现场情况复杂,影响了侦查和定性,给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对于不易发现,但具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在收集时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放过任何细微的情况和线索,认真核对、检查、调查、询问,对正反两方面的证据都要深入细致地对待,防止伪造证据,产生冤假错案。
(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收集的程序,目的是保证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也就是说,只有个别询问证人,才能保证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证言,不受他人影响,从而保证证言的客观性,所以必须遵守。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提交书证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应区分真伪,并检查其有效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法律要求收集的证据质量高,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
(五)必须依靠群众。
所有的案件都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的,所以必然会留下痕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产生影响,可以为查明案件真相提供客观的可能性。人民组成社会,发生的一切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所以一定要深入群众调查了解,依靠群众提供线索和证据。这是我们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也是我们收集证据的优势。
(6)一定要抓住本质,分清轻重缓急,注意保密。
虽然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案件,但要分清主次,注意收集对案件有决定性的关键证据。而且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保密。泄露证据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影响案件的认定。因此,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既要保守国家秘密,又要保守个人秘密。把握案件本质,分清主次证据;有利于取证的严谨和案件的侦破。
(7)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人类得以繁荣发展,但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违法犯罪分子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司法机关的查处。因此,传统方法无法收集证据,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并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收集证据。
(8)在过程中注重效率。
效率永远是诉讼追求的目标。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经济效益,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成本消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因此,要自觉把高效低耗作为取证的基本要求。
四、法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方法
在诉讼活动中,证据的收集基于不同的方式和手段,形成了许多措施和方法。概括起来,有以下九种方法,即:
(1)询问。是调查员的询问吗?基本功?,?常规武器?一般对象是行政案件中的证人、被害人和双方当事人,形式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当事人陈述。调查记录必须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优先顺序。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是刑事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取证措施和方法,其对象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主要形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无罪辩护。因此,讯问获得的证据必须合法、及时、客观、真实、全面、细致。
(三)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特殊活动。其主体仅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在许多情况下,审讯可以用来收集证据。它的对象一般是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体和尸体。其主要形式是检查记录。勘验记录必须公正、客观、全面、及时,并制作勘验图,更直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因此,检验也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
(4)检验。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检查的专项活动。检验是一种主要用于与人体状况有关的案件的取证措施和方法,如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案件等。它的对象一般是人体,所以也叫体检。其主要形式是人身检查记录,要求尊重人权,依法进行。
(5)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和再现犯罪现场和犯罪过程的专门活动。实验多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所以也叫侦查实验。但是,在其他种类的情况下,可能需要使用这种可重现的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原因或核实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其主要形式是实验记录。侦查实验必须实事求是,严禁不雅和危险的实验,所以侦查实验必须尊重人权。
(6)搜索。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员进行强制搜查、搜查、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是主要用于刑事案件的一种取证措施和方法。被搜查的对象包括人、地方、车辆、船只和其他物体。搜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要求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警察和医生进行。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法,其形式主要是搜查笔录。
(7)识别。辨认是一种特殊的活动,需要当事人或证人从若干相似的物体、场所或人物中选择自己的所见所闻。在各种情况下,广泛使用标识。鉴定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和证人。客体可以是案件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关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其主要形式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和鉴定笔录。
(8)异地取证。当地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人民法院调取。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收集证据,送交受委托人民法院。
(9)识别。鉴定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相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鉴定广泛应用于各种案件中。鉴定的主体是各个学科或专业领域的专家。鉴定的对象有书证、物证、人体等。主要分为物证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DNA鉴定等。其主要形式是鉴定结论。
证据收集的方法有很多种,适用于不同的诉讼案件。它们不仅可以用来收集证据,还可以用来查明案件事实,以及检查、判断和确认其他证据。因此,收集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依法客观进行。
动词 (verb的缩写)摘要
诉讼证据的收集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证据收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可靠的事实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冤假错案是由于没有依法正确、合理、全面地收集证据造成的。从法律规定上看,证明主体积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发现和获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只有这样,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依法公正处理案件,有效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收集证据是一个国家法制的重要标志。
其次,证据的收集规范了执法程序,保证了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配合。法律条文规定了证据的收集,以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最后,证据的收集也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通常是先收集证据,再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确认。因此,证据的收集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密切相关。没有证据的收集,就无法获得案件的详细情况,诉讼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
总之,证据的收集是办理各类案件的必经阶段,也是完成证明事实、查明案件真相任务的基本前提。证据的收集贯穿于各种诉讼活动之中。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证据收集将在各类诉讼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本着尊重人权、实事求是、依法进行的原则,证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真相。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 65438+10月1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4月9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10 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于2002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