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农村基层治理能力
以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契机,强化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项基本职能。乡镇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树立为农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回应农民对治安、医疗卫生、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求。改革现行考核制度,严控乡镇领导“一票否决”,不再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考核乡镇官员的主要指标,而是以提供公共服务、努力改善民生为主要指标。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强化农村基层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并据此建立必要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责任监督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基层治理平台和机制,实现地方政府有序、合法、民主治理。鉴于地方发展的差异,应给予地方治理必要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探索符合地方实践要求的地方治理体系模式。
完善和推进基层人大制度建设。
乡镇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选举,做实差额选举,遏制和消除选举中的“贿选”、“假选举”等乱象,让人民群众真正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实行公开选举,改变代表候选人不透明、不规范的状况。改革人大代表结构,增加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士的比例,限制政府人员参与NPC人大代表。要建立履职规范,做好人大代表职责,实现NPC代表联系选民的常态化、制度化,密切联系选民,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真正为他们服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履职时间应由开会期间扩大到闭会期间。对于那些长期不履行职责或消极履行职责的代表,应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同时,要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监督职能。目前乡镇人大缺乏对官员的问责和质询,必须在财政、人事、提案质询等方面真正履行监督职责;乡镇人大代表通过人大主席团依法行使权力,行使对犯有重大错误和不胜任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的罢免权。
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和改善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改进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方式。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创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多种形式。不断完善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代表素质,为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加强基层社区组织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一是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充满活力的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完善村委会和人民调解、治安、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是不断完善村务民主管理,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逐步建立权责明确、配套配套、运行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确保村民享有更多更实的民主权利。有条件的地区要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定位,构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按照地域就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村民自治的新路子。首先,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其次,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村民自治和社区居民自治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第三,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距的有效措施。最后,发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从解决农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逐步将社区服务延伸到农村,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地方政府只有引导农民自愿建立各种非政府社区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和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才能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和乡村治理的新活力。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基础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主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鼓励农民成立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有序发展民间调解、文化娱乐、婚丧理事会等社区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利保护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