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水利部发布的1997 65438+2月21)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1996 —2010)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建设的防洪、排涝、水力发电、供水和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含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美观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各流域机构负责所辖流域机构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并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把关、建设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利工程
施工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举报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负领导责任。项目现场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现场各单位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责。具体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职工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实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违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负责检查和督促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抽查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定工程质量等级。未经质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报建,工程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单位对水利工程的有关部位和采用的建筑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为国家
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查。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成立,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和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何载
同一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规定图纸、材料、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验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并按照批准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质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工程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总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并从保证工程质量和全面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角度出具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和监督合同中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实施;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五章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和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
制度,完善设计文件审核、会签审批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础数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结果可靠。
(3)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满足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他们要及时了解施工现场,优化设计,解决相关设计问题。大中型项目,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设立设计代表处或派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的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水利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转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分包工程资质等级,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职责和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查,认真执行“三检制”,搞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工程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检测结果和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合同规定自主采购,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者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电路图;
(五)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载明的工程竣工日期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存在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上述保修期的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有工程质量问题的,一般由原施工方列出。
谁承担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处罚规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通报批评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
有关规定,给予受害方经济补偿。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竣工工程未按规定及时验收,而未完成或阶段转入下一阶段施工的。
验收和工程交付;(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并按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理。触犯法律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者偷工减料、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工程质量等级不合格或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对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检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伪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更换负责人或者撤销授权,并予以整顿。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探讨
县(区)以下水利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大多规模较小,参与建设的各方资质较低或无资质。很多项目都是村里或者农民自己办的,所以项目的质量管理往往被忽视,他们的做法大多是不合适的。这类项目虽然规模小,但总体量大,不能忽视其质量。
水利工程质量是对水利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安全性”是指项目满足稳定运行的要求,“适用性”是指项目满足使用功能,“经济性”是指项目成本较少,“美观性”是指项目形象符合审美要求。
1.国家有关规定
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改革措施,显示出强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1工程施工质量分部负责。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建设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对各自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
1.2重视科技进步和质量管理
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造优质工程。
1.3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应当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地方小型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基层水利常见问题
基层水利部门是小型水利工程的实施主体,其任务既有虚又有实。常见的问题有:
2.1技术实力弱,业务水平低。
设计或监理工作多由县(区)级以上相应单位进行,基层水利人员有思想后盾和惰性,导致整体技术水平徘徊不前,有的有下滑趋势。
另一方面,基层水利技术人员从事的是上传下达等较为常规的工作,很少甚至没有时间继续深造。提高技术水平的速度较慢,他们缺乏较深的实践经验,难以承担一定深度的工作。
2.2技术资格不具备多种功能。
设计单位根据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监理单位根据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任务。
基层水利部门管理范围窄,层次低,直接面向农村。他们的职能不仅仅是行政管理,还有技术服务,有设计、监理、施工、政府监管等多种职能,但一般不具备相应资质。
2.3设计施工不规范,简约感强。
小型水利工程很少组织可行性论证,工程建设往往不合理或不规范。国家或水利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许多基层水利单位和个人并没有掌握并付诸实践。小型水利工程主要靠民办支撑,建设资金比较紧张,有一种省钱、按穷从简的感觉。
由于缺乏足够的建筑知识和艺术训练,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往往只注重功能需求,很少涉及艺术和美观的需求,这使得大多数水利建筑给人的印象是老旧笨重。
2.4监测措施不完善,检测手段过于落后。
大多数基层水利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也没有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有的甚至思想上没有这根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在所难免。
对小型工程施工质量的监控大多停留在目测上,凭直观印象得出结论。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少,监测人才缺乏,实施质量监测活动缺乏强有力的说服力。
3.一些建议
鉴于基层水利部门的现状,短期内也很难在县(区)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水利设计、监理单位,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是大势所趋,不能含糊。小型水利工程也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测。
3.1开发人力资源和培训专家
高度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开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拔人才深造,以适应岗位和市场的需要;鼓励员工在职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使基层水利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保存和增值。
对县(区)现有水利技术人员进行适当分工,明确每个人的业务主攻方向,培养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地质地下水、水行政执法、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尽快,并能总揽全局,承担相应工作。同时,加强对乡镇水利技术人员的培训,做好对他们的技术交底,使他们能够独立。
3.2加强素质教育,建立保证体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要加强对全体水利工作者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我们在建立小型项目时,也要组织专家讨论技术方案,以便及时弥补设计上的不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俗话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质量管理绝不能因小失大。如果基于卑微做一个简单的决策,虽然前期投入少,但是未来运营成本高,使用寿命短。这样一来,投资不但省不下来,反而可能代价高昂。
县(区)水利部门需要综合监理、设计、监理、施工等职能,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己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完善设计文件审核、会签和审批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三控”、“两管”、“一协调”工作,运用经济手段约束施工各方,确保工程质量,实现优质目标。
3.3改进监测方法,提高检测水平。
为了提高质量检验水平,必须购置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样检验。通过实测、真量、真敲、实弹等手段获得准确、客观、公正的监测数据。好就好,增加质量监督的说服力和威慑力,减少或避免工程质量评定中的差错、纠纷和矛盾,减少“人情工程”和“关系工程”的弊端。
首先,严格控制材料设备的采购。大宗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照国家和部颁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其次,加强施工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的重点;对关键工序进行现场监督,严格监控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在工地要勤腿、勤手、勤眼、勤嘴。
3.4重视美学研究,创造景观工程。
水利工程和其他建设项目一样,要重视美学研究和景观设计,这样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人类已经从原始水利阶段和工程经济水利阶段进入生态经济水利阶段,水工建筑物的建设必须与生态维护和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建筑开始注重透视效果,水利建筑也不应该例外,其外观应该成为人类审美的载体。
3.5科学管理,确保可持续利用
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当作一门科学来对待,注重从管理中获得效益,扭转重建中忽视管理的局面。建设后形成的小型水利资产要及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给产权或使用权证书,采取专业化管护、拍卖经营、个人承包等方式,形成适合当地社情、不同类型工程的有效管护模式,使新老水利工程进入良性运行轨道。
4.结论
水利工程质量包括“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四个方面。只有四个方面都过硬,才是真正的优质工程,小型水利工程也必须落实。
上级对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越来越细致和严格,而基层水利技术现状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
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是指自始至终(全过程),横向是指全面覆盖(大中小),小型水利工程也不例外。
小型水利工程必须从工程的论证、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入手,搞好全过程质量监控。
大多数基层水利部门集监理、设计、监理、施工等职能于一体,应注重开发人力资源,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检测水平,做好工后管护,建立适合自身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