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在此后的漫长发展中有什么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此后的漫长发展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精神品格和文化特征。

这在世界法律文化中绝无仅有。当前,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已成为中国社会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前进。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何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进而为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提供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现代化模式,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有句名言,“所有的历史都是当代史”。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揭示其特点,更清楚地认识其内容,也有助于从历史中看到现实中尚未出现的蛛丝马迹,研究分析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有利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自夏朝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中国的法律文化开始在原有的氏族部落习俗文化的基础上发展壮大。夏商以后,初步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基本格局和特征。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文化思想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汉武帝时期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思想地位,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基本形成。经过魏晋南北朝至隋唐,进入成熟发达状态。《唐律论》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都是在唐朝法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得有失。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动态特征:

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每个时期的法律文化也是不同的。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动态发展过程来看,它与政治、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夏商时期,由于生产力低下,法律以神权为指导。夏商代奴隶主贵族把原始的宗教迷信转化为“君权神授”、“代天刑”的理论,使之成为服务于少数剥削者的工具。夏朝的思想状况,至今还没有确凿的史料来说明。但从古籍的一些片段可以看出,夏朝的统治者已经开始利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的统治。比如《论语·太伯》说于“孝鬼神”,尚书赵谷说:“有夏服。”在商朝,随着奴隶制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神权思想也有所发展。商朝统治者还大力提倡天命迷信的神权思想。《礼记》说:“殷人敬神,领民事神。”《诗经·商颂·长毛》说“天子李子生商”。西周时期,统治集团一方面继承了夏商“受命于天”、“代天刑天”等政治法律思想;另一方面,针对商朝灭亡的历史教训,强调“德”为天命之补,提出了“以德配天”、“尊天保民”的理论和基本国策。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慎刑”、“刑不赦”的法律思想,即以德治国,慎用刑罚。

西汉初期,经过连年战乱,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百废待兴,民生艰难。政治上,秦的暴政让天下民怨沸腾,民心荒芜,社会动荡;思想上,汉初统治者大多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目睹了强大的秦朝的迅速灭亡。他们也知道秦朝灭亡的原因是酷刑和重税的暴政。为了不重蹈秦朝的覆辙,汉初的统治者常常以秦为镜。因此,汉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与民同息,以黄老的无为理论作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从汉高祖开始,汉朝采取了“抑法救禁”的措施,并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一整套完全不同于秦朝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使西汉政权迅速巩固。

汉武帝时期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但无为而治的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强的加强中央集权统一的愿望相违背。而儒家则适应了这种需要,于是西汉的法律思想从黄老的无为而治转变为“独尊儒术”的思想。经过魏晋南北朝700多年的发展,这一思想在隋唐时期达到顶峰。《唐律论》将这一思想形象地表述为“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所用。还被小阳秋相冲昏头脑的,也一定要做。”

唐朝建立后,统治者从隋朝灭亡的史实中总结出深刻的教训,提出以“仁末刑”的政策取代隋末的暴政。缓和社会矛盾,巩固封建统治。

宋朝统治者制定了强化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基本国策,这也强化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法律内容,使“编修”等法律形式突出发展,惩治“盗贼”的法律越来越残酷,司法中出现了“圣旨判案”的制度。

明朝时期,封建社会衰落。由于吏治腐败,法纪松弛,提出了“惩教”的立法指导思想和“重典治国”的司法指导思想。朱在解释《明刑良教》时,有意提高了刑在礼刑关系中的地位,说:“礼字、法字、实字”。[10]认为礼法都是理性的表现,二者对治国同样重要,不可偏废。因此,在明代,惩教思想是一种法律指导思想,它把惩罚和教育列为同等重要的统治手段。朱元璋吸取了“朝廷衰弱,魏府下移”的教训,纪律松懈,官员放纵,导致矛盾加深,朝崩月照。鉴于动乱后明朝建立较早,他采取了“用重典治乱世”的原则,并宣称:“胡元生宽大,我要征服中国。”朱元璋的“重刑”不同于秦朝的“专职法治”,而是“仿即法,礼即导民,定罪即顽”,与“刑即教”的原则相统一。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贡献:

步入新时代,中国聚焦法治现代化道路,反思传统法律文化走向。然而,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都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建设。我们现在的时代处于多元重建的矛盾局面,承载着各种各样的文化吸引力。我们面临着传统法律文化继承与创新的矛盾,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诚然,建立在自然经济和封建皇权政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截然对立的。它反映了封建制度的腐朽、没落和黑暗,其糟粕和弊端确实是层出不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