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通过环境立法保护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亟待加强。通过研究和分析环境因素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环境立法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意义,从而推动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

论文关键词:生物多样性环境立法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中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环境形势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的含义

生物多样性有多种定义,包括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的生态复合体,是相关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中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是指决定生命中性状的遗传因素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许多原材料。保持生物多样性可以保证食物种类和物质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可以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也有利于维持地球上物种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保护地球上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不足。

第二,环境退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急剧下降。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不合理的过度开发和利用造成了中国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地退化、荒漠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水污染,造成生态环境整体恶化。同时,加上过度捕捞和偷猎,中国的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B)环境影响降低了遗传多样性。

大量动植物资源的丧失,必然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多样性的降低。长期的保护和过度开发,使我国许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稻为例:野生稻早期调查的分布点由16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C)环境退化导致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的丧失。

环境退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严重。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原变成了耕地,山地变成了农田水泊,导致了原有生态系统的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中生物组成和生存方式的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为人造生态系统,导致生态系统单一,在改造过程中生物多样性大量丧失。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需求,中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正在恶化,生物多样性正在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丰富生态多样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这使得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改善生态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是社会长期发展的基本要素。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的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加速灭绝。长期强调经济发展,忽视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严重破坏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不符合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才能维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许多生物的存在创造条件,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证人类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完善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基础,将使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可以从制度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它填补了法律空白,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四,强化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路的科学合理引导。

(2)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管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如何,都应该受到尊重。在生态环境中,人类和其他物种应该是平等的、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们应该尊重其他物种的理性和平等,我们不应该假装高人一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平等协调发展。

(C)环境立法应与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自然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各种各样的地域特征,衍生出的生物链和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比如,中国高原地区有着其他地貌所没有的独特的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有很大不同。因此,要根据每个地区独特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D)环境立法应充分考虑公众参与。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有很大影响,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搞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是控制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以避免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特点,以法律法规明确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本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实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同发展。如果法律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热情就会降低,限制了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E)环境立法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先进成果。

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相比,中国的环境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诸多不足。积极引进和借鉴国际环境立法的成果,完善我国的立法工作;一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和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的切实可行的办法。但是,在吸收和借鉴中,要充分结合中国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注意理解和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