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先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者无罪辩护,然后再向他发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我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审判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程序。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应当正确理解和执行。

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只能说明我国法律不确认沉默权,不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而是期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案情,从而迅速查明案件真相,使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免于诉讼,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认罪而得到宽大处理。但无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答与否,如实回答与否,都不得强迫,也不得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得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这是因为,在我国,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强迫被讯问人供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严格禁止任何违背被讯问人意愿强迫其招供的行为;同时,如果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必须真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提出指控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责任。因此,不得强迫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在我国,对于“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以及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法律不应明确赋予其沉默权。

主要原因是:1。要求诚实回答,对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有罪的人,责令其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也有助于认定其有罪态度,供量刑时参考;对于无辜者,要求他积极配合专门机构,有助于迅速查明案件真相,使其尽快摆脱诉讼,有助于找到真正的罪犯。2.要求诚实的回答符合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是最重要的证据来源,既不能将他们的陈述视为“证据之王”,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忽视其独特的证据价值。给它保持沉默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收集、核实证据,从而形成正确的认定是很重要的。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破获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3、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这有利于落实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4.当前,我国犯罪率不断上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智能犯罪猖獗,社会治安形势日益严峻。但是,各地侦查机关拥有的侦查技术装备普遍落后。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也是符合现实国情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分析只能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给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诚实回答的义务无助于提高正常程序中的破案率和定罪率。原因很简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待翻供一般有两种态度。一是自愿如实陈述;二是不要表白。对于前者,在排除法律推定和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正常程序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回答,当然有利于破案。但在这种情况下,在赋予他沉默权的刑事程序中也会产生同样的效果,因为赋予他沉默权并不妨碍他主动如实供述。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陈述的情况下,如实回答义务的程序与赋予沉默权的程序相比,在利用自愿如实陈述破案方面没有优势;对于后者,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回答、沉默的情况下,即使赋予其如实回答的义务,也不能因为其沉默而认定其有罪,法律推定的情况除外。另一方面,赋予沉默权并不妨碍特殊情况下推定的成立。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陈述、沉默的情况下,如实回答程序在提高结案率和定罪率方面并不比赋予沉默权程序更有优势。

不仅如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还会产生很多弊端,损失很多利益,造成理论上的矛盾,导致实践中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如果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侦查员认为他不诚实,爱吵闹,会对嫌疑人做出各种不利的推测,会用各种方法让他按照自己的意愿回答。这实际上是让犯罪嫌疑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犯罪嫌疑人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他就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这容易使司法规则人员形成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主要取证手段或获取证据线索、或认定有罪的观念,使其注重口供而不是通过改进技术方法收集其他证据,这必然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疲劳战术等非法取证手段的使用。这不仅会破坏程序的合法性,还会阻碍真理的发现。因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迷信,如同暴利刺激贪婪一样,会刺激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欲望;这种欲望会促使他不择手段地去获得告白。在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刑事诉讼中,“罪犯与无辜者之间的任何区别,都是通过同样的试图找出区别的方式来消除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强大的罪犯被释放,弱小的无辜者被定罪和惩罚”。如果过于依赖口供,必然会使用刑讯和变相刑讯作为获取这种口供的手段。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说明刑事诉讼过于注重口供,与把侦破案件的希望寄托在艰苦深入的调查研究和提高技术手段上的正当理念背道而驰。

鉴于上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回答义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不妥当的。相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当进一步贯彻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的原则精神,明确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陈述或者作无罪陈述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其认罪,也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回答问题而得出其有罪的结论。这是防止非法侦查,维护司法纯洁,提高办案水平,减少冤假错案,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利益的需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