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研究

(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尽可能地补偿受害方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直接赔偿离婚造成的可以用财产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无法用财产来衡量,但也可以通过财产来弥补,将离婚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2)精神赔偿和安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慰问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具有补偿和抚慰的双重效果。夫妻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有着密切的情感关系。一旦一方被另一方的外遇所侵犯,其精神会受到极大的打击。因此,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很难用财产来弥补精神损害,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求,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婚姻关系解除后有足够的物质条件来调整和缓解打击,确立新的人生目标。

(三)对错误一方的制裁

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无视配偶权益、违反婚姻义务的谴责和惩罚。这种惩罚既是对错误一方的惩罚,也是对他人的警示和预防,使行为人预见到自己错误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从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四)保护无辜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施可以保障离婚后无过错方及其子女的生活,提高单亲家庭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单亲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一方有过错,且该过错是故意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且有故意。从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来看,过错方主观心态是故意,不存在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无论是通过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实现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的法律后果。

(2)客观上存在法律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包括:①重婚。包括事实重婚和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登记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者登记与其结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其同居。(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包括同居和通奸。③家庭暴力。